禘袷議
禘袷議
《禘袷議》是唐代韓愈創作的一篇散文。
禘袷議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郎守國子監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禘祫,未合適從。臣生遭聖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效忠。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後申明其說。
一曰“獻、懿廟主,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合食於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於夾室,至禘祫之時,豈得不食於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謂之合矣。
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其毀廟之主,皆藏於祧廟。雖百代不毀,祫則陳於太廟而饗焉。自魏晉已降,始有毀瘞之議,事非經據,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之位,況於毀瘞而不禘祫乎?
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於其陵所”。臣又以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師,列於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於下國也。
四曰“獻、懿廟主,宜附於興聖廟而不禘祫。”臣又以為不可。《傳》曰“祭如在”。景皇帝雖太祖,其於屬,乃獻、懿之子孫也。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
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於京師。”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以為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築宮以祭。今之所議,與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於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於義不通。
此五說者,皆所不可。故臣博採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玄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禮》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於後代之法也。《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於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遠人情?又常祭甚眾,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
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明。謹議。
韓愈(768年—824年),字退之,河南南陽(今河南孟州)人,唐代文學家、哲學家。因其常據郡望自稱昌黎韓愈,故後世稱之為韓昌黎;卒后謚“文”,世稱韓文公。貞元八年(792年)進士及第,先後為節度使推官、監察御史,德宗末因上疏時政之弊而被貶。唐憲宗時曾任國子博士、史館修撰、中書舍人等職。元和十四年(819年)因諫阻憲宗奉迎佛骨被貶為潮州刺史。穆宗時歷任國子祭酒、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兼御史大夫。在政治上反對藩鎮割據,在文學上主張文以載道,其散文位居唐宋八大家之首,與柳宗元同為唐代古文運動的倡導者,並稱“韓柳”。詩與孟郊並稱“韓孟”。其詩力求新奇,有時流於險怪,對宋詩影響頗大。有《昌黎先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