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多式聯運合同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該合同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與發貨人協議訂立。

特點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多式聯運合同是雙方合同,合同雙方均負有義務和享有權利。
(2)多式聯運合同是有償合同
(3)多式聯運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儘管可用多式聯運提單證明,但提單不是運輸合同,沒有具體體現形式。
(4)多式聯運合同有約束第三者的性質,收貨人不參加合同訂立,但可直接獲得合同規定的利益並自動受合同約束。
(5)多式聯運合同有時包括接受委託、提供服務等內容,這些內容由雙方議定。

具備條件


一般來講,國際多式聯運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對貨物的運輸,而且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
(2)在全程運輸中要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而且是這些運輸方式的連續運輸。
(3)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具有接收貨物、保管貨物和完成或組織完成運輸及有關服務的責任。
(4)該合同應是承攬、有償和非要式的合同。

合同訂立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是處於平等法律地位的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與發貨人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表示一致時才能成立。與其他合同一樣,多式聯運合同是雙方的協議,其訂立過程是雙方協商的過程。
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為了攬取貨物運輸,要對自己的企業(包括辦理機構地點等)、經營範圍(包括聯運線路、交接貨物地域範圍、運價、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等做廣告宣傳,並用運價本、提單條款等形式公開說明。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經營多式聯運的公司或其營業所或代理機構申請貨物運輸時,通常要提出貨物(一般是集裝箱貨物)運輸申請(或填寫訂艙單),說明貨物的品種、數量、起運地、目的地、運輸期限要求等內容,多式聯運經營人根據發貨人申請的內容,結合自己的營運路線、所能使用的運輸工具及其班期等情況,決定是否接受託運。如果認為可以接受,則在雙方商定運費支付形式、貨物交接方式、形態、時間、集裝箱提取地點、時間等情況后,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在交給發貨人(或代理人)的場站收據的副本聯上籤章,以證明接受委託。這時多式聯運合同即告成立,發貨人與經營人的合同關係已確定並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