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站收據
國際集裝箱運輸專用出口貨運單證
場站收據(Dock Receipt,D/R)又稱港站收據或碼頭收據,是國際集裝箱運輸專用出口貨運單證,它是由承運人委託CY、CFS或內陸CFS在收到FCL或LCL后,簽發給託運人的證明已收到託運貨物並對貨物開始負有責任的憑證。場站收據一般是在託運人口頭或書面訂艙,與船公司或船代達成貨物運輸的協議,船代確認訂艙後由船代交託運人或貨代填制,在承運人委託的碼頭堆場、CFS或內陸CFS收到FCL或LCL后簽發生效,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可憑場站收據向船代換取已裝船或待裝船提單。
場站收據是一份綜合性單證,它把貨物託運單(訂艙單)、裝貨單(關單)、大副收據、理貨單、配艙回單、運費通知等單證匯成一份,這對於提高集裝箱貨物託運效率和流轉速度有很大意義。一般認為,場站收據的功能作用有:
①船公司或船代確認訂艙並在場站收據上加蓋有報關資格的單證章后,將場站收據交給託運人或其代理人,意味著運輸合同開始執行;
②是出口貨運報關的憑證之一;
③是承運人已收到託運貨物並對貨物開始負有責任的證明;
⑤是船公司、港口組織裝卸、理貨、配載的資料;
⑥是運費結算的依據;
⑦如信用證中有規定,可作為向銀行結匯的單證。
場站收據是集裝箱運輸重要出口單證,其組成格式在許多資料上說法不一。不同的港、站使用的也有所不同,聯數有7、10、12不等。這裡以十聯單格式為例說明場站收據的組成情況。
第一聯集裝箱貨物託運單——貨主留底白色
第二聯集裝箱貨物託運單——船代留底白色
第三聯運費通知(1)白色
第四聯運費通知(2)白色
第五聯場站收據副本——裝貨單(關單)白色
第六聯場站收據副本——大副聯粉紅色
第七聯場站收據(正本聯)淡黃色
第八聯貨代留底白色
第九聯配艙回單(1)白色
第十聯配艙回單(2)白色
標準格式為12聯的其第11、12聯供倉庫收貨和點數使用。標準格式為7聯的場站收據無上述第1、3、4、10聯,但增加集裝箱理貨留底聯。
在集裝箱貨物出口託運過程中,場站收據要在多個機構和部門之間流轉。在流轉過程中涉及的有託運人、貨代、船代、海關、堆場、理貨公司、船長或大副等。現以十聯單為例說明場站收據的流轉過程及程序。
(1)發貨人或代理填制場站收據一式十聯,留下第一聯(發貨人留底聯),將其餘九聯送船代訂艙;
發貨人或代理填制場站收據時應注意:
①“場站收據”各欄目由託運人用電腦或打字機填制以求清晰。託運人應正確完整地填寫和場站收據的各項目,尤其是下列欄目的內容:
A.貨物裝卸港、交接地;
B.運輸條款、運輸方式、運輸要求;
C.貨物詳細情況,如種類、嘜頭、性質、包裝、標誌等;
D.裝船期,能否分批出運;
E.所需箱子、規格、種類、數量等。
②場站收據的收貨方式和交貨方式應根據運輸條款如實填寫,同一單內不得出現兩種收貨方式或交貨方式;
③冷藏貨出運應正確填寫冷藏溫度;
④危險品出運應正確填報類別、性能、《國際危規》頁數和聯合國編號。如《國際危規》規定主標以外還有副標,在性能項目欄用“主標/副標”方式填報;
⑤第2、3、4聯和第8、9、10聯右下角空白欄供託運人備註用;
⑥託運人對場站收據內容變更必須及時通知變更時已辦好手續的有關各方,並在24小時內出具書面通知,辦理變更手續。
(2)船代接受場站收據第2-10聯,經編號后自留第2聯(船代留底聯)、第3聯(運費計收聯(1))、第4聯(運費計收聯(2)),並在第5聯(關單聯)上蓋章確認訂艙,然後退回發貨人或代理第5-10聯。
船代訂艙簽單時,應將場站收據編號用打字機打上,在第5聯上蓋章簽單時應仔細核對託運人所填項目是否完整,如有問題應及時聯繫託運人或其貨運代理。應注意的欄目主要有:
①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
②是否規定貨物運抵日期或期限;
③有無特殊運輸要求;
④對發貨人提出的運輸要求能否做到;
⑤是否應收訂艙押金。
(3)發貨人或貨代將第5-10聯送海關報關,海關核對無誤后在第5聯(關單聯)上蓋章放行。
託運人或代理的出口貨物一般要求在裝箱前24小時向海關申報,海關在場站收據上加蓋放行章後方可裝箱,必須經海關同意並在裝船前24小時將海關蓋章的場站收據送交收貨的場站業務員。
發貨人或承運人應切記,未經海關放行的貨物不能裝箱出運,一旦發現以走私論處。
(4)海關在第5聯蓋章放行后,自留第9聯,將其餘聯(第5-8、10聯)退回發貨人或代理。
(5)發貨人或代理負責將箱號、封志號、件數等填入第5-7聯,並將貨物連同第5-8聯、第10聯在規定時間一併送交堆場或CFS。
場站收據中出口重箱的箱號允許裝箱後由貨代或裝箱單位正確填寫,海關驗放時允許無箱號,但進場完畢時必須正確填寫所有箱號、封志號和箱數。
(6)堆場或CFS在接受貨物時進行單、貨核對。如果無誤,則在第7聯(場站收據正本)上填入實收箱數、進場完畢日期並加蓋場站公章簽收,然後退回發貨人。堆場或CFS自留第5聯(關單聯)。
各承運人委託場站簽發場站收據必須有書面協議,各場站與承運人簽訂委託協議后簽發的場站收據可以向船代換取提單,已簽出場站收據的集裝箱貨物在裝船前的風險和責任由船公司承擔。如採用CY交接條款,貨主對箱內貨物的準確性負責;採用CFS交接條款,裝箱單位對貨物負責。
注意事項
①第5聯(關單聯)上是否有海關放行章。沒有海關放行,不得簽發場站收據,並不安排集裝箱裝船;
②進堆場或CFS的貨物與單證記載內容是否相符;
③進堆場的箱號、關封號是否與單證記載相符;
④一起送交的單證,其內容是否單單相符;
⑤貨箱未進堆場或CFS不能簽收;
⑥船公司是否已給艙位;
⑦堆場內一旦發生倒箱,新箱號是否報海關;
⑧一批貨分批進堆場,最後一批進場完畢后簽發場站收據;
⑨LCL物以箱為單位一票一單簽發場站收據。
(7)發貨人憑簽收的第7聯去船代處換取待裝船提單,或在裝船后換取已裝船提單。
注意事項
①貨物是否已經實際裝上船舶;
②貨物是否在裝運期內裝船出運場;
③如貨物是預付運費,該運費是否已經支付;
④提單記載內容是否與裝箱單、商檢證、發票、信用證一致;
⑤場站收據上運輸條款與提單記載內容是否一致;
⑥場站收據上對貨物有無批註;
⑦貨運代理人是否已經先簽發HOUSE-B/L;
⑧簽發幾份正本提單。
船代在貨箱裝船后,應核對單據與集裝箱裝船的情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迅速與港方和理貨聯繫,避免出現差錯。憑場站收據正本船代應立即簽發待裝船提單。在船舶開航后24小時內,船代應核對並簽發已裝船提單。
(8)貨物裝船時,堆場將第6、8、10聯送外理,外理於貨物實際裝船后在第8聯(外理聯)上簽收並自留。
(9)等貨箱全部裝上船舶,外理將第6聯(大副聯)和第10聯(空白聯)交船方留存。第10聯也可供有關方使用。
堆場業務員必須在裝船前24小時內將場站收據第6聯(大副聯)分批送外輪理貨人員,最後一批不得遲於開裝前4小時。外輪理貨在港區的理貨員收齊港區場站業務員送來的場站收據(大副聯)后,在裝船時將裝船集裝箱與單據核對無誤后交大副。
外輪理貨人員因根據交接條款在承運人指定的場站和船邊理箱,並在有關單證上加批註,提供理貨報告和理箱單。如有變更應及時更正場站收據,並在船舶開航后24小時內通知船代。船舶開航后24小時內,外輪理貨人員將裝船集裝箱理箱單交給船代。
港區堆場業務員在船舶開航后立即將已簽場站收據而未裝上船舶的出口箱信息通知船代,並在24小時內開出工作聯繫單。港區場站受船公司委託簽發場站收據,應對由於其工作中的過失而造成的後果負責。
在場站收據的流轉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託運人或貨代的出口貨物,一般要求在裝箱前24小時內向海關申報,海關在場站收據上加蓋放行章後方可裝箱,必須經海關同意,並在裝箱前24小時內將海關蓋章的場站收據送交收貨的場站業務員。
2、場站收據中出口重箱的箱號,允許裝箱後由貨代或裝箱單位正確填寫,海關驗放時允許無箱號,但進場完畢時必須填寫所有箱號、封志號和箱數。
3、託運人和貨代對場站收據內容的變更,必須及時通知有關各方,並在24小時內出具書面通知,辦理變更手續。
4、各承運人委託場站簽發場站收據必須有書面協議。
5、場站業務員簽發的場站收據必須驗看是否有海關放行章。沒有海關放行章不得安排所載明的集裝箱裝船。
6、採用CY交接條款,貨主對箱內貨物的準確性負責;拼箱貨物以箱為單位簽發場站收據。
7、外輪理貨人員應根據交接條款,在承運人指定的場站和船邊理箱,並在有關單證上加批註,提供理貨報告和理箱單。
8、貨代、船代應正確完整地填寫和核對場站收據的各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