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

民告官

徠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的俗稱。行政訴訟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機制。

法律依據


法律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簡稱《行政訴訟法》。

法律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划拔;(2)在規定期限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到一百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執行。

執行條件


受理範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被拒絕的
四,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於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停止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停止執行。

上訴方式

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果原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或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責令再審。

行政態度


一是進一步強化訴權保護;
二是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
三是繼續做好審查非訴執行行政案件工作;
四是不斷堅持制度創新;
五是進一步穩定行政審判隊伍建設;
六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

發展趨勢


民告官圖片
民告官圖片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為依法治國奠定了基礎,指明了方向,使法院的地位更重要。行政審判的作風更突出,任務更繁重,責任更重大。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就必須在繼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包括建立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建設法制政府,完善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輿論和司法監督。其目的就是實現憲法修政案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行政審判與人權保護最為密切,行政權得不到監督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就沒有人權的全面發展,小康社會就不可能全面實現。可見,行政審判在貫徹科學的發展觀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開始實施,地方法院在意見實施前紛紛出台實施細則,對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加以細化規定。這意味著,立案門檻大幅降低,可能引來訴訟潮。為此,新京報記者採訪四川、北京、遼寧等多個立案登記制試點法院發現,立案門檻降低的同時,也增加了法院審理難度。

補充規定


2010年

2010年5月22日在廣東東莞召開的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5月22日開始到2010年底,在全國各級法院集中開展解決行政案件申訴上訪專項治理活動。
最高院要求,各高級法院在6月底前完成案件的登記、核查和匯總,並報最高院備案。
重點排查非正常申訴上訪案
“專項治理活動將納入政法機關集中開展的‘涉法涉訴信訪積案清理’活動和‘百萬案件評查’活動,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據最高院副院長江必新介紹,將通過案件評查和糾錯改偏及完善終結制度,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爭使現有行政申訴上訪案件基本得到解決,在較短時間內有較為明顯的下降。
據了解,排查的案件包括列入“涉訴信訪積案清理”活動、“百萬案件評查”活動中的行政案件,以及2009年以來進京赴省申訴上訪的行政案件。重點排查非正常申訴上訪、重複申訴上訪、越級申訴上訪案件。各類案件將逐級迅速分解到各個責任法院。
逐案落實責任領導包案到人
“要實行包案責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逐案落實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江必新說,凡列入“涉訴信訪積案清理”活動和“百萬案件評查”活動中的案件,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做好評查、清理工作。進京赴省申訴上訪案件也要比照活動的要求進行評查和清理。
江必新指出,要在全面甄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對屬於錯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糾正或補正。被訴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且有協調餘地的,要做好協調化解工作,盡量予以照顧性解決。確實無法通過法院自身解決的,在認真做好解釋工作的同時,要主動向黨委政法委彙報,並按照政法委的統一協調和部署,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幫助落實協調方案。對於申訴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訴罷訪工作。
江必新要求,要認真分析總結造成申訴上訪的原因和教訓,對於違法辦案或者失職瀆職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責任人員必要的處分。
專門代理民告官的律師事務所
全國專門代理民告官案件的專業律師事務所是江蘇崔武律師事務所。該所創辦有國內第一家中國民告官網。

2014年

“民告官”案件一把手須出庭
2014年8月25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機關“一把手”應出庭應訴。同時行政訴訟不要求“具體行政行為”,也讓民告官更易立案。
民告官被告無故不到庭將受處分
“只見民不見官”是“民告官”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普遍現象。數據顯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僅佔一成多。許多行政機關都以委託律師出庭的形式應訴,而律師很難真正深入了解行政行為的背景信息和具體行政流程,不利於矛盾的化解和糾紛的解決。
有分析認為,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不願出庭,原因主要在於放不下身段,感覺“尷尬”“丟臉”。儘管缺席審判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但卻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員漠視公眾訴求的心態。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權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個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官員出庭與原告平等對話,體現的是對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僅丟不了“面子”,還會保住“裡子”。
新修訂的法律明確地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據了解,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不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隨意退庭,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草案應當對這類行為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表示,行政機關、審判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雖然是被告,但也要積極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
“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還可以提出關於處分的司法建議,所以說行政機關面臨的壓力更大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更加積極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政機關內部要健全行政應訴的配套制度,強化責任制,把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到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指標考核體系中來推動。”夏勇說。
征徠地補償明確納入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新法適當擴大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產生的爭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爭議,應將這類爭議納入行政訴訟解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受案範圍中增加一項:“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上午針對新法表示,對於那些出於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而干預法院執行案件的,我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比如說拆遷,採取向有關部門,特別是紀檢監察部門報告,追究其責任的辦法。
“這次修改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過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現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以及大家比較關注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夏勇說。

2015年

行案改革香洲行政案件或在金灣斗門審理
2015年1月26日,珠海中院透露多項針對司法排除行政權力干擾的改革內容,其中最引發關注的是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集中管轄和異地審理。
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政案件主要實行轄區法院受理制度,容易使基層法院受到轄區政府行政部門壓力,未來中院將嘗試在受理案件上打破地域限制。一是嘗試將所有行政案件集中到某一個在審理此類案件水平較強的法院審理,即實行“集中管轄”;二則是讓各個基層法院實行交叉管轄,如香洲區某行政部門的案件,可指定由金灣法院或斗門法院等珠海其他法院受理和審判。上述改革措施目前處於調研階段,預計當年2-3月份或將進行試點。
此外,中院還將探索建立非法干預案件記錄、通報和追責制度,確保司法公正。而人員分類管理、司法責任制、職業保障、省以下人財物統管等改革任務也正在積極推進之中。
中院負責人還表示,推進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也將是重點任務,此前珠海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一直不高,已經與珠海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

最牛事件


農民告贏國務院部委,高速公路項目因違法被撤銷
2007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湖南省安化(梅城)至邵陽公路項目,該公路起自安化梅城,接擬建的常德至安化(梅城)公路,止於邵陽,接在建的邵陽至永州高速公路,全長約130公里,採用雙向四車道高速公路標準建設。
湖南常德市鼎城區黃土店鎮28戶農民,因不服國家高速公路二連浩特廣州高速公路(安化至梅城段)的審批批複,委託本所律師申請撤銷該項目的核准批複,本所代理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國家發改委經審查,認為該項目批複缺乏要件,屬於程序違法,依法予以撤銷。
這是一起由征地糾紛引發的行政案件,農民告贏了國務院部委,彰顯了我國法制的進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複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改複決字[2010]58號
申請人:楊先華等27人。
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黃土店鎮
複議代理人:王衛洲,陳海峰 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9號中紡大廈 11層(100005)。
被申請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平 主任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8月16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經補正的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做出的《關於湖南省常德至安化(梅城)公路項目核准的批複》(發改基礎[2008]2855號,以下簡稱“2855號批複”,)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予以撤銷。本案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複雜,本機關於10月16日決定將審理期限延長30日。期間,鑒於涉案項目是否違反有關城市規劃意見規定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住房城鄉建設部作出解釋或者確認,本機關決定自2010年11月4日起中止審理。12月20日,本機關收到住房城鄉建設部回復意見並於12月21日恢複本案審理。
經查,2007年4月22日,湖南省發改委向被申請人呈報《關於請求核准二連浩特至廣州國家高速公路湖南省常德至安化(梅城)公路項目的請示》(湘發改[2007]145號),稱已對涉案項目進行了預審,將項目申請報告上報被申請人核准。被申請人於2008年10月29日作出2855號批複,同意建設涉案公路項目。2010年7月5日,申請人委託代理律師前往湖南省常德市國土資源局調查涉案項目土地徵收審批事項時,獲知2855號批複內容。
申請人提出:涉案項目核準時欠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也未告知利害關係人所享有的要求聽證的權利,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
被申請人提出:項目所在地常德市、益陽市政府分別就線路走向出具了專門意見(常政函[2007]19號、益政函[2007]13號),同意該項目選址,其效力應高於其下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經審理,本機關認為:
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意見,項目申報單位在報送申請報告時,需附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被申請人所依據的地方人民政府選線意見函,不能代替應由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855號批複存在適用依據錯誤問題。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中,申請人提出與項目之間的利害關係,主要是涉案項目佔用其承包地。根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以及佔用耕地等事項,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用地預審內容。涉案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附具了國土資源部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國土資預審字[2007]35號),被申請人依法僅對此進行形式審查。因此,2855號批複不直接涉及申請人承包地上的權利,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聽證權利,沒有違反《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鑒於上述,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決定撤銷2855號批複。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