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值消散
租值消散
租值消散理論或租值耗散理論(The Theory of Rent Dissipation)是當代產權經濟學的重要理論之一。租值消散理論的核心是,本來有價值的資源或財產,由於產權安排方面的原因,其價值(或租金)下降,乃至完全消失。
租值消散的租值,概念沒有很嚴謹,它是指無主的、沒有界定清楚為誰屬的收入,在競爭下會消散,在邊際上會下降為零。說是租值,是說有了權利界定或有了主人的會存在,但無主的會消散。在邊際上消散為零,在邊際之內可能還會存在,是因為競爭驅之不去,因而有了主人。
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在國內譯作“租值耗散”,又稱“租耗”。
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論,是另一個角度看社會成本,同時又是另一個角度看科斯定理。租值消散意味著本來有價值的資源或財產由於一些原因而價值下降或價值消失。
租值消散
租值消散的思想最早隱含在美國經濟學家F·H·奈特於1924年發表的《社會成本解釋中的一些謬誤》一文中,該文批評了庇古於1921在《福利經濟學》中提出的兩條道路的例子。1954年,加拿大學者H·斯科特·戈登在《公共財產資源的經濟理論:漁業》一文中,明確地分析了海洋漁業中的租值消散問題。1968年,G·哈丁在《公地的悲劇》中分析了公共牧場的租值消散問題。1970年,張五常在《合約的結構與非專有資源理論》中拓展了戈登關於海洋漁業租值消散問題的分析,並建立了一般性的非專有資源的租值消散理論。1974年,張五常進一步以香港的租金管製為例,探討了政府干預所帶來的租值消散問題。同年,約拉·巴澤爾發表《按等候分配的理論》,討論了價格機制一旦被替代,如何引起租值消散的問題。這些分析和其他一些學者的努力結合起來,形成了較為系統的租值消散理論。
租值消散
租值消散理論源於人們對實際經濟現象的觀察。1920年,福利經濟學的奠基者A·C·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首先提出了兩條道路的例子。他發現,在通往同一目的地的兩條道路中,優良的道路總是過分擁擠,而較劣的道路總是人煙稀少。這就使得優良道路上的駕車成本大大提高。當擁擠達到一定程度后,優良道路和較劣道路對駕車者來說沒有差別。這種無差別意味著優良道路高於較劣道路的價值完全消失。庇古認為,如果政府進行干預,將一部分車輛從優良道路移到較劣道路,社會總福利將增加。1954年,H·戈登在前人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海洋漁場的例子。其分析的現象是,海洋漁場由於對所有的漁民開放,導致漁民的過度進入和捕撈,結果使漁業的總產量下降,海洋漁場的價值下降。類似的例子還有1967年德姆塞茨在《建立產權的理論》中提出的18世紀初加拿大東部印第安人對海狸的捕殺。
1963年,A·博騰利(A·Bottomley)發表《土地公有對的黎波里資源配置的影響》一文,觀察到另一種租值消散。他發現,的黎波里草原的氣候和土壤都適合於種植價值甚高的銀杏樹,但由於草原是公共財產,沒有人種植銀杏樹,而是把草原改作了價值更低的牧場,於是土地應有的租值就大幅度下降了。1968年,G·哈丁在《科學》雜誌發表《公地的悲劇》一文,考察了公共牧場的租值消散問題。他發現,如果一塊牧地屬於公共土地,則村民的過度放牧會使牧地的價值下降,直至消失。
戰後香港的租金管制問題
租值消散
保留地的過度放牧現象
1980年,李貝卡(Gary D.Libecap)和約翰遜(Ronald N.Johnson)觀察到Navajo保留地的過度放牧現象。由於一些政府條例和部落規定,每個Navajo家庭都得到了小塊土地的使用權。這就妨礙了土地的整合和規模經濟,結果,每個家庭都用柵欄將小塊土地圈起來,這使土地受到侵蝕,由此引起凈收入的下降,並導致許多Navajo離開傳統的牧羊業,接受工資工作或靠社會福利維生。這一結果與政策的初衷是背道而馳,因為這些條例本來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游牧文化而設計的。
美國石油開採
1984年,李貝卡和約翰遜考察了20世紀初期美國石油開採中的租值消散問題。他們發現,儘管地面的土地已界定為私有財產,但地下的石油並沒有界定所有者。由於每個石油開採商只獲得了地面上20公頃土地的石油開採權,而地下的油田是連在一起的,於是每個開發商都拚命開採,以便獲得更多的石油。結果,出現了油井鑽得過多、開採的石油放在露天里(因為來不及處理)、開採速度過快而來不及恢復等一系列現象。這些現象使石油的開採成本大幅度上升,形成資源浪費。據估計,1910年,加利福尼亞由於石油存放在露天里而引起的火災和揮發所造成的損失就達該州生產的5.11%;1914年美國採礦局估計石油過度開採造成的損失達5百萬美元,而當時美國的總產值只有2億1千4百萬美元。
造成租值消散的原因主要是資源或財產的產權沒有明確界定。租值消散理論對於理解產權安排對資源配置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產權界定不清,公共的部分就會成為大家爭搶的對象,並帶來社會利益的損失。經濟學稱之為“租值耗散”。例如,小區物業的貶值,就是這“耗散”的結果。而要避免“耗散”,惟一的辦法是將私有房屋的產權界定清楚。在供給量既定時,商品市場上會形成一個均衡價格,在均衡價格之上,商品正好全部實現銷售。如果政府進行價格管制,在管制價格低於均衡價格時則會帶來供不應求,造成供給的短缺,反之則是供給過剩。
租值消散顯然是一種無效率的狀態。問題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顯而易見的無效率現象呢?人們為什麼不想辦法減少這種無效率呢?
對於有價值的資源或財產為何會出現租值消散的問題,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解釋。最早討論這一問題的奈特認為,優良道路之所以堵塞,是因為它不是私有財產。要是優良道路是私人所有的話,業主會收費而使部分車輛改用劣等路。換言之,如果優良道路是私有財產,業主就可以收租,租金就成為使用道路的價格,這一價格就可以對道路的使用起到調節作用。但優良道路不是私有財產,而是公共財產,價格就不存在,車輛的堵塞所導致的駕馭時間增加就會使優良道路的價值下降。這就是說,在奈特看來,租值之所以會消散,是因為不存在私有產權;如果優良道路被界定為私有財產,則私人所有者將根據道路的質量制定通行的價格,理性的消費者就會根據價格的高低決定走哪一條路,由此,汽車流量就會得到自動的調節。奈特在《社會成本問題理解中的一些謬誤》一文中有這樣一段話:“在私人佔有和開發道路的情況下,事情的發展就將十分不同。事實上,所有權的社會功能正是在於防止好路的這種過度使用。
庇古教授關於道路的邏輯從邏輯上來說是無懈可擊的。其弱點是經濟理論化中經常碰到的,也就是說假設的關鍵方面與實際經濟狀況相脫離。如果假定道路由私人佔有和開發,那麼,通過一般的經濟動機的作用肯定就會帶來假想稅將會確立的那種理想狀態。”這表明,產權(這裡是指行駛權)沒有界定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如果明確界定了產權,也就不需要庇古的稅收來矯正所謂的外部性了。
也許是受了這種觀點的啟示,後來的經濟學家一般立足於公共財產來解釋租值消散,建立了所謂的“公共水池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the common poo1)。其中比較系統的解釋首推加拿大經濟學家斯科特·戈登,他於1954年發表《公共財產資源的經濟理論:漁業》一文,以海洋漁場為例,解釋了租值消散的過程。他的解釋假定只有兩種生產要素,一種是屬於私人所有的同質勞動,這裡是指漁民的勞動;另一種是供給量固定的自然資源,這裡是指海洋漁場。將勞動用於捕魚的機會成本是由這一勞動從事其他活動所獲得的市場工資外生地決定的。戈登的分析表明了在資源為公共財產時,其租值如何由於過度使用而導致租值消散。並說明,資源的公共所有權是租值消散的根本原因。這種分析很有代表性,後來的許多學者大多沿襲了這種分析,例如,1968年哈丁關於公地的悲劇所作的解釋就是如此。
根據以上分析可知,凡是在權利沒有明確界定的地方,都會存在租值消散。但是,租值會在多大程度上被消散呢?租值是否一定會消散到零呢?根據許多學者的分析,租值似乎會消散到零。例如在關於公地和海洋漁場的分析中,學者們都暗含著過度使用將使這些資源的租值下降到零的意見。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租值完全消散到零的情況並不多見,原因在於政府為了避免租值消散,也許會對公共財產進行一些干預,例如制定公共財產使用的限制條件,或對捕魚人數進行限制(通過執照或許可證),或頒布法令禁止捕殺野生動物等等。在這些條件下,當然存在一些執行成本或監督成本,但是,公共財產的租值卻不會消散到零。因此,可以觀察到,在世界各國都存在一些政府干預行為,試圖規範公共財產資源的使用,實際上就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在中國,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了各式各樣的干預,實際上也是為了減少租值消散。
那麼,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時候,租值是否一定會下降到零呢?對此,張五常提出了一個獨到的問題:租值消散既然代表一種經濟浪費(因為如果沒有租值消散,這個世界會更好),那麼,人們為什麼不努力減少租值消散,以增進社會的福利呢?顯然,如果減少租值消散,就可以實現帕累托改進。
他的回答是,人們實際上總是在努力使租值消散極小化,但是,由於一些約束條件的限制而不能完全消除,故大家看到的租值消散總是約束條件下的極小化。在《價格管制理論》中,他討論了使租值消散極小化的具體途徑。他認為,租值消散的極小化可以通過尋找生產的替代辦法或使用資源的替代辦法從而使價值下降得最少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形成另外的合約安排使交易成本增加得最少來實現。
由上可以得出結論:在大多數權利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資源或財產的租值雖然會消散,但不會消散到零,其消散的程度取決於當事人面臨的選擇程度和形成合約安排的交易成本,原因在於當事人都是極大化的。
租值消散理論作為當代產權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理論,為理解現代經濟中權利安排與資源配置及經濟效率之間的關係提供了一條有益的思路,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從理論方面看,租值消散理論說明,權利沒有清楚界定,是產生非專有收入的條件,也是租值消散的根源,因此,要消除租值消散,必須清楚地界定資源或財產收入的專有權利,更加清楚地揭示了權利的界定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這表明,要維持資源或財產的價值,必須建立相應的專有產權制度。一般來說,任何有價值的資源,不論是國家所有,還是社團所有,或是個人所有,都要受一套專有權規則的約束,以規範使用者使用資源的方式和程度。由於權利的明確界定消除了非專有收入產生的根源,也就消除了人們對非專有收入爭奪的機會,從而也就節省了尋找新的制度安排分配非專有收入的成本。因此,一個社會要減少資源的浪費,控制租值消散,必須明確界定資源或財產的收益權。
從實踐方面看,租值消散理論說明,任何一種資源或財產的收入權利受到管制,都會引起租值消散,這一分析為更好地理解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歸屬清楚,責任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眾所周知,中國過去的產權制度存在一個嚴重的缺陷,那就是,國有資產的產權長期虛置。故每個接近國有資產的人都想獲得收入,由此造成了有成本的競爭過程。這一過程也就是租值消散過程。為了減少租值消散,由政府代表國家,再由官員代表政府,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這是公有制下界定權利,減少租值消散的一種辦法。但由於國有資產並沒有明確界定到具體的官員,且官員存在任期和調動等一些不確定性因素,故國有資產在某種意義上依然是一種無主資源,其租值依然大量消散或流失。顯然,租值消散理論對於分析和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種可資借鑒的思路。
當然,租值消散理論只是從一個側面討論了權利界定與資源配置及有效利用的關係,它並不能說明所有的經濟效率問題。在租值消散理論中,價格機制是成本最低的一種分配資源的機制(如一些學者認為的那樣),這一論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成立的,但在一些情況下這一論點卻誇大了價格機制的作用,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價格機制本身是有代價的。因此,也可以認為,有時非價格機制解決資源配置問題可能更有效率,這實際上也是政府干預經濟行為的合理性所在。
在張五常看來,減少租值消散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推行管制使用的規例;另一種辦法是採用的是規例,加上論資排輩,或以等級界定權利。以上方法都是為了明確資源或財產的產權,防止資源或財產的租值不會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