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合同
重要法律文件
政府採購合同是招標採購單位與採購單位及投標單位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與其他合同的最大區別在於:政府採購採購合同的擬定不僅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而且還要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擬定必須要以招標文件(包括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採購文件等)為藍本,不能脫離招標文件的基本原則與範圍;政府採購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屬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屬性,它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相互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它的一方為政府相關部門,其目的是政府各級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所進行的採購;政府採購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即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之間存在對待給付義務,且當事人一方取得權利必須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這個代價一般是指支付報酬或酬金,報酬或酬金屬於財政性資金。
第四十三條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採購人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由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採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採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採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政府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雙方同意簽訂以下合同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產品清單及付款方式
1.產品清單及價格(此表須與招標文件一致,可附后)
設備名稱
設備型號
數量
單價
合計
中標總價格(大寫)
2.付款方式
全部設備驗收合格后的七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即元人民幣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應向乙方繳納延期額的千分之一作為罰金.
合同總金額%的餘款即元人民幣作為質保金,若設備運行正常,質保金在驗收完成一年後的七日內一次性無息給付.
二,交貨時間及地點
1.交貨時間:(投標文件承諾時間).若延期交貨,乙方每天應向甲方繳納延期額的千分之一作為罰金.
因不可抗拒力所導致的交貨,服務及付款延遲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文處理.
2.交貨地點:送貨上門,安裝調試.
三,保修條款
乙方針對本項目的售後服務保修措施祥述(投標文件承諾內容).
下例情況不屬保修範圍:
1.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害;
2.用戶電力系統故障(如接地不良,電壓超過規定範圍等)引起的損壞;
3.用戶私自維修引起的損壞;
4.用戶自行造成的機械損壞(用戶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屬於供應商負擔的保修事宜.
四,相關權利及義務
1.甲方收到乙方設備后,乙方應在開發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開發區監察審計部門,開發區政府採購中心的共同監督下及時驗收,驗收時可對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評標樣本的設備或產品拒絕接收;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交付設備進行安裝調試,並督導完成;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售後服務,並對乙方的售後服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責任;
4.甲方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責任;
5.甲方在乙方進行安裝調試時應給予協助和協調各方關係,乙方應及時提出需要甲方協助和協調的內容,以便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
6.甲方對乙方的技術及商業機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應款項;
8.乙方有權在實施安裝調試時,提出合乎情理的協助要求;
9.雙方指定聯繫人,所有保修過程均應由雙方經手人簽字紀錄.
五,爭議
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行為進行及時的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可通過法律訴訟解決.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一份,政府採購中心一份;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4.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日期:
見證方:政府採購中心
見證方代表(簽字):
地址: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