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訴訟

法律用語

經濟合同的訴訟,是指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制的方式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從而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訴訟條件


當事人怎樣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地區


經濟合同訴訟應向哪個地區的法院提起?
訴訟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啟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管轄,即合同的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訴訟證據保存


舉證責任決定的是你要保存證據的重點範圍,證據種類決定你保存證據的形式。證據保存的目的在於使有利自已的事實處於可以證明的狀態,不致於事實是有利於已的但是卻無法證明,造成吃啞巴虧的實際後果。
訴訟證據保存的具體要求
1、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這些書證直接證明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你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交付貨物的要有收據,交款的要有發票或其它收款賃證。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發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但有可能,均應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對於產品質量異議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務必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簽收、或郵寄、或以電話方式作出,同時進行電話錄音。
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如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證據的保存:
(1)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並採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
(3)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拍照。
(4)對產品質量交由雙方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並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證。
(5)雙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後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質檢。
證明我方損失的證據
如對方未能按合同的約定交付產品,我方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后,與別家另行訂立合同。后一合同的售價高於前一合同的差價就是對方未履行合同而約給我方造成的損失。那我們就要提供訂立的后一合同,以及產品售價如發票作為證據。
如造成工期延誤,保管費用、運輸費用的支出均應保存相應證據加以證明。
如上所述的應當保存的證據均應做到專人專案專管,嚴防證據丟失。所有證據均需嚴格保留原件。

訴訟程序


合同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的程序
訴訟是合同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訴諸國家審判機關,由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審判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解決爭議雙方的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其程序相對於其他三種方式更為複雜。一般而言,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在程序方面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訴訟的管轄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訴訟管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級別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對於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等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殊地域管轄有以下八方面的內容: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等的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等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專屬管轄有以下兩種情況: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這兩方面的專屬管轄,排除了其他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管轄權。
④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國內民事案件的協議管轄有以下要求: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僅限於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的,其約定無效;當
事人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協議管轄只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凡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
此外,第25章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也作了特別規定,主要有:
①特別地域管轄。根據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以及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時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外國法院無權管轄。
③協議管轄。涉外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裡"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是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等。
④應訴管轄。也叫推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即無獨立的管轄權協議,合同中無選擇法院的條款,也無任何口頭承諾,只是當一方當事人在一國法院起訴時,另一方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或者無條件應訴,或者在該法院提出反訴,這都表示當事人已接受該國法院的管轄。第245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以上是地域管轄的內容。應當注意:對同一案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個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3)管轄權的異議
管轄權的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是本案當事人,並且只能是被告,因為原告不存在提出異議的問題,原告起訴,本身就說明原告認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也就是說,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如沒有提出,則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以後不得再提出。
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經審查,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后的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訴訟的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當事人有以下特點: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如果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則只能是訴訟代理人,而不是當事人;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以下內容:
①請求司法保護權。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答辯權;②委託代理人。民事訴訟的任何當事人都有權委託1--2個代理人進行訴訟;③申請迴避。即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本案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④收集、提供證據。為了維擴自己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立張是真實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⑤進行辯論。在法庭上,當
事人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論證自己的訴訟請求,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同時.也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行使辯護權;⑥請求調解。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⑦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這反映了原告對其實體權利的處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障;⑧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⑨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對於已經訴諸法院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仍然有互相協商,達成和解的權利。只要這種和解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均予以保障;⑩提起上訴,對於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除了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以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法院變更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⑾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⑿可以查問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但複製費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除了上述各項權利外,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必須承擔以下義務: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訴訟權利是用來保護民事權利的,如果濫用,不僅起不到保護民事權利的作用,還會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因此.當事人對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濫用;②遵守訴訟秩序。良好訴訟秩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的需要。當事人進行訴訟、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服從法庭指揮;③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當事人即通常所說的當事人,僅指原告、被告;廣義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原告、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
①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入。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明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或者與他發生了爭執,並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②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指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甚至原、被告雙方都是二人以上。其中原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在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他們統稱為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中,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否則就不發生效力,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普通的共同訴訟。
③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即群體訴訟中人數眾多當事人的代表人,所謂群體訴訟,是指當單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由該群體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代表群體起訴或應訴,法院所作的判決對該群體所有成員均有約束力的訴訟。
訴訟代表人分為兩種類型:
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是指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由該群體的全體成員推選其中的一人或數人,授權其代為起訴或應訴的人,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后,就由其代表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全體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代表人在訴訟中所實施的訴訟行為視同全體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對所代表的全體當事人發生效力。但是,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是指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經推選或商定,代表該群體起訴或應訴的人。他的產生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中推選代表人;二是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一起商定代表人,以多數當事人的意見為準,人民法院對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對代表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有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④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而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從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不論全部或者一部,以獨立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另一種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參加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以維護自己利益的人。
(2)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①訴訟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是自己的名義;②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③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一方,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有以下兩種類型:
①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的人。根據的規定,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所以法定代理制是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和社會利益的一種代理制度。
②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是指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的委託代為訴訟的人。
委託代理是為訴訟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也是民事訴訟中普遍運用的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或者由於某些原因難以親自進行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而希望在訴訟中獲得他人約法律幫助。這就需要設立委託代理制度,使當事人能夠委託訴訟代理人代其進行訴訟,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履行其合法權益。
委託代理人的範圍十分廣泛。根據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以下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律師;有關的社會團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委託代理人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代為訴訟行為。委託代理人在代理的許可權範圍內,為訴訟行為和接受訴訟,視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法律上對當事人發生效力。因此.當事人有代理人的,一般可以不出庭。
3.審判程序
(1)起訴與受理
①起訴
起訴,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請求的訴訟行為,起訴需具備以下條件:原告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否則,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如無,人民法院無法審理,所以,在無明確被告的情況下,不能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沒有訴訟請求,不必要進行審理。訴訟請求不具體,無法進行審理。訴訟請求具體,才有審理的必要,除此之外,還必須有一定的事實、理由,即提出訴訟請求的依據;請求的事由必須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應由行政機關或其他部門處理的,不能受理,應告知到相應機關或部門申請處理。請求雖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但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也不能受理,應告知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的形式有兩種:
書面形式。用書面形式起訴、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具有以下內容:當事人自然情況。是公民的,應寫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及證人的姓名、住所.
口頭形式。起訴一般應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只限於對那些簡單民事案件且原告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才能允許口頭起訴。對於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將原告口訴請求與事實、理由記入筆錄,並告知被告.
②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審查之後,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也稱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對待合法律條件的起訴予以接受的訴訟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應當在立案期限內進行,即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后的7日內作出決定,如果法院決定受理,應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如果經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在接到起訴狀之次日起7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后5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並通知被告進行答辯,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后,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答辯是被告的訴訟權利,不是義務,因此,被告可以進行答辯,也可以不進行答辯。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
在案件受理后.應及時確定法庭組成人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后、應認真審閱訴訟材料、了解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了解被告答辯內容及事實、理由。在審閱訴訟材料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舉證的情況,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大致有以下幾個步驟;①宣布開庭;②法庭調查。法庭調查開始、應由當事人陳述。原告首先進行陳述,然後是由被告陳述事實、理由。當事人陳述后,進行證據核對;③法庭辯論。即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在審判人員主持下,當事人雙方對如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相互進行言詞辯論;④評議和宣判。宣判對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4)上訴
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進行審理和判決,上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上訴的主體必須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有權提起上訴的,只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當事人以外的人,不得提起上訴。
②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l0日。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③必須提出上訴狀。提起上訴,應當以上訴狀為難,口頭表示,不能作為是否提起上訴的根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后,分別作出以下處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生效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審理的請求。申請再審必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進行:①有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④審判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⑤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徹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⑥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只要具有以上6種情況之一,當事人就有權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並遞交申請書。
(5)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后,應當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申請執行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①有權申請執行的人,只能是人民法院製作的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認享有民事權益的一方當事人,或者仲裁機構等單位製作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權益應當受到保護的一方當事人;②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的,即喪失了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③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和具體要求;需要執行的標的物名稱、數量和地點,及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等等;④當事人申請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還應予交申請執行費。
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的.應按照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內容不同,分別採取經濟懲罰措施;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除金錢以外的其他義務的.則應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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