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清收
債權清收
債權清收是對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應當清償而未予清償的債務,在企業宣告破產後,經清理企業財產後確定的應予收回的財產。
企業破產後,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債務人,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見人民法院的公告后及時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或者返還財產,未及時清償而又未提出異議的,清算組應當催交。
破產企業的債權清收工作,是清算組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的數額及清償能力,因此,為做好這一工作,清算組應當組成立專門的債權清收小組,全面、具體負責債權清收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審查編製債務人清冊,確定破產企業債權。
2、及時發出債務催交通知單,並按不同情況作好登記。
3、編製債權清收計劃,確定清收方式。如對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償的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對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償計劃的,應及時催討等。
4、制定切實可行的債權清收工作人員責任制,督促其積極工作,按時收回債權。
債權清收工作艱苦而又十分困難,因此對債權清收人員的身體、業務、思想、法律意識都要求比較高,即使這樣,也應隨時加強教育、監督,以防萬一。
1、債權清收應遵循貨幣資金優先的原則,儘力保障公司資產不受或少受損失。經公司資產保全辦公室審核,並經公司“資產接收領導小組”批准后,對確已資不抵債或瀕於破產的債務人或擔保人,凡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資產,應儘可能收作償債資產,並依法取得財產所有權證書或財產處置權、使用權的法律證明。
2、對債務人或擔保人有償債能力而無償債誠意,提起訴訟的法律條件完備,經核算可確保回收資產大於訴訟及其他費用的項目,清理單位可向公司提出訴訟立項申請和費用計劃,經公司批准後進行。
3、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確有償債能力而拒不償債的清收項目,以及已嚴重資不抵債或瀕於破產的企業,或經核算無法保證回收資產大於訴訟或其他費用的項目,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公司批准可採取由律師事務所風險代理形式進行清收。
風險代理清收由清理單位提出申請,公司資產保全辦公室和法律辦公室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