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潤稅
政府對公司各種盈利徵收的稅
香港直接稅之一。政府對公司各種盈利徵收的一種利潤稅。包括公司組織和非公司組織的利潤稅。其稅率經過1975年和1976年調升后,以17%計征。1981-1982財政年度又減為16.5%。這是指在扣除各項經營費用開支以後的利潤收入比率,數目在應課稅盈利實額10%以內的慈善捐款可扣除。
同時,公司所撥付的研究費可從課稅利潤中扣除;不予課稅,但研究結束后所出售的設備,其收入須划回課稅中予以課稅。由公司分配的紅利收入也不計征以避免重複。至於非公司組織的利潤稅在免稅額以上部分仍以15%標準稅率計征,也可以由納稅人申請選用個人入息(利潤)稅綜合繳納。
現在,香港一直是亞洲和太平洋地區中公司利潤稅率最低的地區。
-殘疾人社會組織、企業及協會作為其法定活動投入或根據法定活動自主支出的利潤部分;
-生產假肢矯形製品和殘疾人專用交通工具的企業;
-殘疾人康復機構;
-從註冊之日起兩年內招收學生員工的比例不少於員工總數75%的企業;
-在原始投資回收期內的、外資佔法定資本30%以上的合資企業;
-在自由企業活動經濟區運作三年的企業;
-農業企業、農業科學生產聯合公司提供的農業服務,包括生產、銷售作物或畜牧產品(根據1992年1月6日土庫曼第251號總統令);
-慈善捐助以及企業、公司的各種借貸資金(根據1995年6月25日土庫曼第2238號總統令);
-創立法人法定活動創新基金以及企業和公司投入該基金的部分利潤(根據1992年2月19日版《土庫曼法律》);
-劃撥到企業、機關、教育機構、醫療保健、社會保障組織的生態和保健基金(不超過其應繳利潤稅的5%);
-教育機構為保障、發展和完善教育的直接投入;
-企業為興建和維護青少年社會文化設施或解決其他青年社會問題的支出(自1994年1月1日起);
-投入青年基金會各機構作為其法定活動資金的利潤部分(自1994年1月1日起);
-青年聯合會通過實施土庫曼內閣青年事務管理機構確定的目標青年綱要所獲的投資利潤;
-自然人在企業內部對生產和社會性基礎設施投資所得的紅利;
-農民團體和其他農業商品生產企業;
-非農業企業,無論所有制形式,其生產農業產品所得的利潤部分(根據1997年1月14日土庫曼第2969號《關於為增加農產品產量提高商品生產者經濟利益》的總統令);
-利用降低出售商品(工程、服務)成本所獲利潤額減按50%徵稅。該利潤由財政年度總結確定,作為與上一年盈利水平相比相應有所增加的利潤。利潤結算根據按可比價格(費率)銷售的商品(工程、服務)所得進行;
-生產產品數量增長所獲利潤減按50%徵稅。該利潤由財政年度總結確定、作為因出售補充生產的某種產品或同類產品而與上一年生產水平相比獲得的利潤;
-法人應繳利潤應抵扣物質生產領域的企業技術更新、改造、擴產所需費用,為此需要的長期貸款數額不得高於應上繳利潤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