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中法
開中法
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開中。開中之制系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
鹽商們因為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雇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於更多地獲利。因這種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經營的﹐故又稱商屯。明初商屯東到遼東﹐北到宣大﹐西到甘肅﹐南到交址﹐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邊疆地區有一定作用。
當時﹐隨著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占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的財政收入已勢在必行。
孝宗弘治時﹐葉淇為戶部尚書﹐改舊製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因此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