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
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
《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是美洲國家簽訂的地區性軍事同盟條約。又稱《泛美聯防公約》、《里約熱內盧條約》或《西半球聯防公約》。由美洲國家組織(亦稱泛美聯盟)成員國多米尼加、瓜地馬拉、哥斯大黎加、秘魯、薩爾瓦多、巴拿馬、巴拉圭、委內瑞拉、智利、宏都拉斯、古巴、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墨西哥、海地、烏拉圭、美國、阿根廷和巴西於1947年9月2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簽訂,翌年12月3日生效,無限期有效。至1991年1月,共有35個美洲國家加入該條約。
該條約由序言和26項條款組成,主要內容是:①締約各國正式譴責戰爭,並保證在其國際關係中不使用違反《聯合國憲章》或本條約規定的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締約國保證將和平解決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的爭端。②任何一國對美洲一國的武裝攻擊應視為對全體美洲國家的武裝攻擊,因而每一締約國承諾行使其《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所承認的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以援助應付攻擊。③經直接受攻擊的一國或若干國的請求,直至美洲國家間體系的協商機關作出決議,每一締約國可決定其單獨採取的緊急措施。④如果任何一個美洲國家的領土的不可侵犯性或完整,或其主權、政治獨立遭受“非武裝攻擊的侵略的影響”,或遭受大陸以外或大陸以內的衝突的影響,或遭受可能危及美洲和平的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勢的影響時,協商機關應立即召開會議以便商定在侵略狀況下必需採取的援助措施。⑤締約各國之間的協商以締約國外交部長會議的方式進行,泛美聯盟理事會為臨時協商機關。⑥條約的適用範圍包括整個西半球,其東界自北極附近開始沿格陵蘭西岸和大西洋,直抵南極;其西界自北極經白令海峽、阿拉斯加沿太平洋通向南極洲,總面積達1億平方公里。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為加強對拉美國家的控制,力圖將1945年在墨西哥簽訂的戰時臨時性《查普德佩克議定書》改為永久性條約。1947年8月15日~9月2日,美洲國家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維持大陸和平與安全會議時,美國將其提出的《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草案提交會議,經過討論通過。該條約簽訂后,美曾援引其條款對瓜地馬拉、古巴、多米尼加等拉美國家進行干涉和侵略。70年代以來,美國對該地區的控制開始削弱。1975年7月,美洲國家組織在哥斯大黎加首都聖何塞召開修改《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的特別大會,通過在該條約中增加“政治多樣化”、“集體經濟安全”、反對“經濟侵略”等原則,並對條約的適用範圍和表決制度條款作了修改。1982年,一些締約國譴責美國在馬爾維納斯群島戰爭中背棄盟約,支持英國對阿根廷採取武裝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