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是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全國性行業組織.

名稱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是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全國性行業組織。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經國家民政部註冊,於1990年10月7日正式成立。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以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宗旨,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堅持市場導向,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運作,建立並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努力提高中國耐火材料工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促進耐火材料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中國高溫工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按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耐火材料產業發展政策》,在促進耐材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推進技術進步,加強節能環保,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行業科學發展,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供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的要求並爭取政策支持。加大在政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過程中履行參與職能的力度。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三、組織收集、整理、發布國內外耐材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行業經濟運行勢態,開展專題研究。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四、積極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組織行檢、行評。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履行參與職能,按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標準,關注企業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開展“綠色耐材”戰略推進和“綠色耐材”產品的評審、發布工作。
六、組織行業有關係統的業務培訓,參與有關行業技能標準、企業資質論證標準及評審辦法的研究與制訂。
七、代表中國耐火材料行業,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業組織、境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國際有關耐材同業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進行協商對話,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受上級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耐火材料行業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工作。代表或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相關工作。了解、關注、協調行業耐火材料原料,產品的進出口工作。
九、抓好協會的自身建設,夯實管理基礎,為協會履行協調,引導和服務職能創造良好條件。
十、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接受會員和社會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協會章程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耐材協會中文名稱: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簡稱:中國耐材協會;英文名稱:The Association of China Refractories lndustry(縮寫ACRI)。
第二條 中國耐材協會是在國家主管單位指導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耐火材料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由國內涉及耐火材料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營利性和自律性的經濟類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耐材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堅持市場化方向,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提高行業協會素質,增強服務能力,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中國耐材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管單位是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中國耐材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和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中國耐材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 能
第六條 中國耐材協會的職能:
(一)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問題,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會員關係,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公約,實施行業自律,規範企業行為,協調會員間價格等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協助政府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和活動,查處會員違法行為,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耐火材料行業信息,創辦行業出版物和網站,開展諮詢活動,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市場、管理、人力資源開發等多方面、多層次的信息服務。
(四)組織耐材產品展銷會、展覽會、供需洽談會、科技成果推廣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及開展招商等活動。促進本行業的產品銷售與技術交流合作,參與國內外耐材領域產品市場建設。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五)加強與國際同行業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工作,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六)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七)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新產品鑒定和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引導企業不斷優化產品結構,提高行業自我發展能力。
(八)組織耐材行業的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九)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建立預警機制,保護本行業經濟運行安全。
(十)積極參與耐材領域重大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十一)發展耐材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各項活動。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耐材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為主和少數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耐材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應是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在中國耐材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耐火材料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個人會員應是在中國耐材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知名人士、專家、學者,並且為中國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關心本會建設,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完成本會交辦
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會團結,保守本會秘密;
(七)履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辦公室,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給予停發資料、保留會籍一年的處理。連續兩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耐材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并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會長、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聘請名譽會長;
(六)決定本會會費標準;
(七)審議並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八)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由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中國耐材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二)、(五)項職權;
(十)履行本會章程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國耐材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中國耐材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駐會專職),設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駐會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由上屆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
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耐材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由所在單位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會長、副會長如不再擔任所在單位的現職領導,即免去會長、副會長職務。新會長由會長工作會議在會長工作單位新任主要負責人和現任副會長中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工作單位新任主要負責人如未被選為會長,則為協會副會長;副會長由該單位新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工作會議,代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報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現任會長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受會長委託,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審議通過的 年度工作計劃,負責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向會長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三)代表本會簽署日常有關文件;
(四)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受常務副會長委託負責有關業務工作和日常有關管理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會長工作會制度。
會長工作會議行使下列權力:
(一)審議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事項;
(二)根據秘書長提名,審定聘任副秘書長;
(三)審定聘任本會顧問;
(四)討論本會分支機構設置;
(五)討論本會聘任名譽會長;
(六)及時討論研究行業運行中及市場等方面出現的緊急而重大問題,並做出相應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本會名譽會長應由為耐材行業做出過重要貢獻的資深型知名領導擔任,名譽會長由本會會長工作會議討論提名,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參與協會重大決策。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顧問委員會(簡稱“顧委會”),“顧委會”由若干名顧問組成。本會顧問應是耐材行業資深專家,“顧委會”受會長、常務副會長委託,對行業運行和發展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研,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退出機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本人如二年不能參加協會年度工作會議,則自動放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務。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經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另行選舉產生新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第五章 資金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中國耐材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贊助和國內外有關單位、個人的捐助;
(三)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的資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中國耐材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個人會員免繳會費)。
第三十六條 中國耐材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中國耐材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中國耐材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員,會計人員必須履行核算、監督職能。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中國耐材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中國耐材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中國耐材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中國耐材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保險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中國耐材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中國耐材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中國耐材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中國耐材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中國耐材協會終止前,需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中國耐材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中國耐材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中國耐材協會章程經2007年9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中國耐材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耐材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中國耐材協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規公約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行規公約
(2000年4月5日第三屆理事會二次會議通過)
(2000年4月28日原國家冶金工業局批准)
第一條 為維護行業的聲譽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工商領域協會的若干意見(試行)》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章程(1999年12月17日民政部核准)》特制定本行規公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在國家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支持下,以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和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企業整體素質、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為宗旨,是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耐火材料生產、經營的企業,都應遵守本規約。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會員應帶頭模範自覺遵守本規約。
第四條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行業規約的制(修)定、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業道德
第五條 堅持執行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等有關規範、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商,優質服務,自覺規範企業耐火材料生產經營管理行為。
第六條 提倡敬業團結、互助、協調,共同承擔耐火材料市場責任,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採取研討,協調等方式解決。
第三章 行業規約
第七條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求信譽、自尊自愛、自覺維護行業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設。公平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八條 在耐火材料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正當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九條 嚴格企業生產工藝、技術、質量等標準和規範,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禁止採購、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保證企業產品出廠質量保證書中對用戶的承諾。
第十條 堅決執行國家“價格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持優質優價明碼實價,稱准量足,禁止用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一條 在耐火材料生產經營活動中,禁止行賄受賄行為。
第四章 規約管理
第十二條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每年對執行規約情況進行檢查,對模範執行規約的突出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物給予通報表揚,並以多種形式在行業內外進行公開表彰宣傳。
第十三條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辦公室負責接待和受理單位與個人的信訪、舉報,並報請會長批准,做好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約行業者,以批評教育為主,對繼續違反規約者採取內部通報、行業曝光、道德譴責、行業警告直至開除會籍。對情節嚴重者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法律起訴,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根據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的發展情況,將隨時調整對行業內違反規約行為者的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凡不服處理的可以提出複議意見,由協會組織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交由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會員均應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應把維護協會的形象、促進協會團結、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作為自己的責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肩負行業重託,應帶頭模範執行。第十七條 本規約經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理事會通過,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后執行。第十八條 本規約解釋權屬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第十九條 本規約如有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組織結構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各業務部負責人及組成單位
一、規劃與生產協調部
部 長:李國志——中冶焦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常務副部長:魏同——中冶焦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副部長:潘波——營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員單位:營口金龍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濮陽濮耐高溫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口市耐材協會、新密市耐材協會、淄博裕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鄭州東方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蘇嘉集團公司、山西盂縣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父子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二、經濟協調部
部 長:劉愛國——唐山時創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常務副部長:靳親國——河南省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副部長:王朝陽——營口市耐材協會
成員單位:營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后英經貿集團有限公司、營口金龍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濮陽濮耐高溫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鋼集團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山東耐火原材料公司、江蘇蘇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密市耐材協會。
三、企業管理部
部 長:劉修和——山東耐火原材料公司
常務副部長:張繼明——山東耐材協會
副部長:張鳳華——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新型耐火材料廠
成員單位:武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攀鋼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馬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通達耐火技術分公司、山西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湖州父子嶺耐火材料集團有限公司。
四、國際合作部
部 長:王守彬——營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部長:周寧生——河南科技大學高溫材料研究員
副部長:曹洪勛——營口金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成員單位:中鋼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濟南鎂碳磚廠有限公司、江蘇蘇嘉集團有限公司、大石橋榮源鎂礦有限公司、中鋼集團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唐山中聯耐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樂天翔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五、信息部
部 長:李國富——中鋼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常務副部長:柴俊蘭——中鋼集團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
副部長:江萬軍——中鋼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趙冬蓮——唐山中聯耐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孫鶴菲——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成員單位:遼寧耐火材料工業協會、河南省耐材協會、山東省耐材協會、營口市耐材協會、新密市耐材協會、陽泉郊區耐材協會、冶金信息標準院。
六、技術質量標準部
部 長:李紅霞——中鋼集團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
常務副部長:彭西高——國家耐火材料技術質量檢測中心
王效瑞——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副部長:高建平——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
成員單位:武鋼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濮陽濮耐高溫材料有限公司、營口青花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開封特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振中電熔鋯業有限公司、營口金龍集團耐材有限公司、中鋼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七、原料部
部 長:邱明金——鞍鋼集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常務副部長:趙海鑫——遼寧耐火材料工業協會
副部長:王永壽——陽泉市郊區耐材協會
侯 力——遼寧金鼎集團有限公司
成員單位:山東省耐火原材料公司、河南省耐材協會、三門峽電熔剛玉有限公司、海城后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漢中秦元耐材有限公司、江都晶輝特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石墨專業委員會。
八、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陳建雄

協會動態


首批申請評估取得3A等級證書中國耐材協會在人民大會堂獲民政部授牌 2009年6月24日
以積極有效措施確保耐材市場穩定 2009年6月4日
“危”中有“機”耐材行業亟待蛻變 2009年6月4日
曾培炎:要促進經濟增長向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 2007年11月5日
人大:新的節能法在法律層面將節約資源確定為我國的基本國策 2007年11月5日
中國將採取多種措施加強中小企業國際化 2007年11月5日
商務部:出口增速下降預示明年中國經濟增長將放緩 2007年11月5日
對經濟運行過熱趨向仍須保持警惕 2007年11月5日
央行將加大調控力度維持幣值穩定 2007年11月5日
國家發改委:淘汰落後行業產能時間表出台 2007年11月5日
外貿政策調整使我國“兩高一資”商品出口下降 2007年11月5日
關於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三次(通訊)會議決定… 2007年9月5日
世行報告:全球經濟增長放緩將給發展中國家帶來新的風險 2007年6月7日
雷曼兄弟:亞洲經濟存在三大風險 2007年6月7日
曾培炎:西部大開發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2007年6月7日
經合組織預測中國今明兩年經濟增長將達10.4% 2007年6月7日
世行最新報告調高中國經濟增長預期 2007年6月7日
中美貿易依然面臨“噪音”干擾 2007年6月7日
香港《鏡報》:中國依然要學會“韜光養晦” 2007年6月7日
十六大以來48次中央政治局會議關注的九大議題 20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