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

行動

殺嬰是在分娩過程中和分娩后不久,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將已具備生活能力的新生兒殺死的行為。殺嬰手段可分為積極手段和消極手段兩種。它們在主觀上都有殺嬰的動機,只是客觀上採取的方式不同。積極手段是指用各種暴力,包括機械性損傷,如鈍器打擊頭部,銳器刺入囟門等,機械性窒息,如扼死、悶死、溺死,或中毒等手段將新生兒殺死。甚至有些人為了達到非法墮胎的目的,用器械經產道伸入子宮,將胎兒殺死在母體內。消極手段是在胎兒娩出后故意將新生兒暴露在空氣中,而不採取任何保溫和護理措施,致使新生兒凍餓而死。有的不結紮或撕斷臍帶,甚至任胎盤臍帶和新生兒相連,造成新生兒失血死亡。另外,新生兒也可因母親哺乳時,乳房捂壓新生兒口鼻,而引起災害性室息死亡。法醫學檢驗必須確定是否新生兒,是否有過生活能力,分娩后存活時間,以及死亡原因,並與非暴力死亡相區別。

歷史


殺嬰普遍出現在所有經過仔細研究的古文化中,包括古希臘羅馬、印度、中國跟日本。殺嬰的實行有許多方式,嬰兒獻祭給超自然形象或力量,如
在古迦太基所實行的就是一種,但是許多的社會只僅僅是單純的殺害嬰孩並視此種獻祭為道德上的禁忌。隨著基督宗教的興起的同時,殺嬰的習俗也漸漸在古世界絕跡。這種行為從來沒有徹底的根除並甚至延續至今在部份的極貧窮和過量人口的地區。如印度的某些地區,女嬰特別容易受到傷害--請見殺女嬰。
一種常用有久遠歷史的殺嬰方式是單純的遺棄,放著嬰兒讓他曝露野外而死。另一種常被用在女嬰上的方法是讓她們營養不良造成因意外或疾病而死的風險極遽的提高。在一些文化,這被視為公開並被接受的行動,但在其它的社會這可能私下進行,伴隨著社會被動的認可。
標準的羅馬社會可視為一個例子在這兩種立場。在某時期的羅馬社會傳統上將新生兒帶到一家之長面前並決定是留下養大或帶去丟掉。羅馬的十二木表法准許家長將看得出來有畸形的嬰兒處死。在西元374年殺嬰在羅馬法變成是死刑,但犯法者幾乎不會被起訴。一個殺嬰的行為描述在羅馬的文本上是在乳房上塗上鴉片膏於是被哺育嬰兒就會在無外傷的情況下死亡。

殺嬰的解釋


許多歷史學家相信原因主要在經濟,多生的小孩超過家庭的準備的資源。但這不能解釋為何殺嬰在貧富中都同樣的發生,還有為何這發生在羅馬帝國的衰亡期和之前較不富裕的時期相比一樣普遍。

性別選擇


有些地區的人民,認為特定的性別是好的。如在中國、印度等國家,在傳統上是“父系”社會,認為男孩可以繼承家業,又可從事農業生產,較女孩利於家族發展,因此當女嬰過多時,有時會有殺害嬰兒等情形發生。在中國社會,因為一胎化的影響,這種情況至今仍時有所聞,可以說性別偏見是殺嬰的根本原因。但隨著資訊發達,人權主張逐漸抬頭,這類因性別偏見產生的行為已經大為減少了。

優生目的


基於優生考量,有些父母親,生出患有先天疾病的嬰兒后,將其遺棄,甚至殺害,其中在產前醫療不普遍的國家,此種現象最為明顯。因此現今人類社會,因優生目的而殺害嬰兒的情況已不多見。較多是產前檢查,檢查出胎兒有異常,給予人工墮胎。

嬰兒安樂死


主條目:兒童安樂死 雖然安樂死在現時世上部份國家或地區被獲准執行,但並不包括對患有重病或出生時就已有嚴重缺陷的兒童施行安樂死。直到現在,兒童安樂死依然是一項有爭議的題目,批評者一直都把支持兒童安樂死的行為比照殺嬰。

其它物種的殺嬰


除了現代智人之外,其它物種亦有殺嬰行為。如雄獅在奪得獅群控制權後為促使雌獅發情而進行的殺嬰。另外許多物種在環境不適合育幼時也會殺嬰。令人驚訝的據報告指出瓶鼻海豚會藉由擊傷來殺嬰。

法醫學鑒定


分積極殺嬰和消極殺嬰二種。
(1)積極殺嬰:以扼、勒、溺及堵塞呼吸道的手段為多見。勒死常用臍帶、繩索或布條;溺死常見將新生兒拋入糞池、水捅、尿缸、池塘;堵塞呼吸道多用紙團、布片、布團、手帕,也有用手掌或將面部壓在枕頭上引起窒息死亡的;也有用刺器刺入大國門、心臟,用鈍器打擊頭部或向牆壁、床或地板摔撞者;少數給以毒藥致死。
(2)消極殺嬰:對新生兒不作任何保護措施,讓其凍、餓死;或斷臍后不結紮,撕斷臍帶造成流血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