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
詞語
抗辯,就其字面意義而言,就是抗擊而辯解。法律意義上的抗辯,則是抗擊對方,提出辯解與說明。一般而言,抗辯權在票據法中的運用比較廣泛。
(1)[counterplead;plead]∶拒絕責難,進行爭辯。
(2)[contradict]∶不接受責難而提出辯護。
(3)[counterplea;demurrer]在法庭上被告對原告的告訴提出的答辯。
指直言辯駁。
《明史·徐階傳》:“下儒臣議,階獨持不可。孚敬召階盛氣詰之。階抗辯不屈。”
李大釗《史觀》:“吾儕治史學於今日的中國,新史觀的樹立,對於舊史觀的抗辯,其興味正自深切。”
律師代理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實后,從現行法律中找到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規範,並建議審理本案的法官採用這一法律規範作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準。原告律師所提出的這一法律規範,將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被告方律師在法庭上進行辯論、進行抗辯,所針對的目標,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規範”。
適用範圍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方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註:
通常所謂“權利不發生抗辯”、“權利已消滅抗辯”、“當事人不適格抗辯”等,均在於證明本案事實不符合原告提出的“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
構成要件抗辯
即主張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如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成立,法庭將認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律規範”,作出原告敗訴、被告勝訴的判決。
註:(示例)
1、在過錯侵權訴訟中主張“無過錯”、主張“不存在因果關係”、主張“無損害後果”等;
2、在侵犯名譽權訴訟中,主張“內容真實”、主張“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3、在請求雙倍賠償的訴訟中,主張“不構成欺詐行為”;
4、在產品責任訴訟中,主張“產品無缺陷”等。
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
即主張被告有“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理由。屬於如果抗辯成功,法庭將判決免除或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註:
1、“免責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不可抗力抗辯”、“合同免責條款抗辯”及“法定免責事由抗辯”等。
2、“減責抗辯”:“受害人有過失的抗辯”、“監護人有過失的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損失擴大的抗辯”及“不可預見的抗辯”等。
1、主張“適用範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是以“事實”作為“抗辯理由”,法庭有主動審查的義務,即使被告未主張“適用範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法庭亦應主動審查本案是否符合該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是否具備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2、主張“免責抗辯”和“減責抗辯”,則是用另一個“法律規範”作為“抗辯理由”,法庭無主動審查義務,如被告未予主張,法庭將視為“放棄權利”而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