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
目錄
訴訟效般債權請求權,殊況適物權請求權。
即訴訟階段,違反“訴訟效”規,院提“訴訟效抗辯”,請求駁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196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其他依法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情形如:存款,企業債券(股票),形成權,國家財產,未按時出資的補足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