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薛濤研究會
成都薛濤研究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成都薛濤研究會,英文名稱:the cheng du’s Society of Research on Xue Tao 。
成都薛濤研究會是成都市文聯、成都市社科聯、成都市園林局領導下的學術性人民團體,是薛濤研究工作者的群眾組織。由成都地區薛濤研究會的專家學者和熱心於薛濤研究的人士自願組成。亦吸收外地有志之士參加。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薛濤研究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執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及國家的政策,遵守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及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的民族文化,培養高水平的薛濤學術研究人士,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推動薛濤研究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的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本會接受成都市文聯、成都市社科聯、成都市民政局和掛靠單位市園林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的住所在成都市望江樓公園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組織和推動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薛濤研究的水平,促進薛濤研究的發展;通過展覽、講座等形式宣傳和普及歷史文化知識,傳播薛濤研究成果,開展豐富多樣的活動,活躍學術研究;編輯本會會刊,為宣傳機構和刊物組織推薦稿件;評選和獎勵推薦優秀文、學術著作;舉辦為薛濤研究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本會的會員均為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在薛濤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響;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的工作的領導幹部;
熱心於薛濤研究,願意為研究會服務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口頭申請;
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通過;
由理事會授權的薛濤研究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和刊物;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的決議;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交納會費;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積極開展薛濤研究工作,撰寫學術論文。積極參加學術活動和其它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工作單位變動應通知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經有五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特殊情況可延長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保持學術上的權威性,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研究會的活力,理事會人選應注重年齡結構,有一定數量的青年和女同志。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因薛濤研究會是國內唯一的研究薛濤的團體故吸收了外地研究者參會,因此設名譽理事3-5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如開會長辦公會或秘書長聯席會,然後向理事通報會議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
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