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立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保密、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機關、社會保險管理局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製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情況;承擔行政複議等法律性事務;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承擔依法行政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和社會保險管理局財務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各項專項資金的安排建議並監督管理;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初審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四)公務員局。
貫徹實施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本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指導實施。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核、備案事宜;審核全區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計劃並監督實施。
(六)外國專家局。
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政策和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寧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工作,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引智經費資助的外國專家聘請計劃的審核報批和國家批准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外國專家智力引進和管理;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企業(不包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
(七)創業與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建議;指導和規範全區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承擔自治區就業領導小組和自治區全民創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八)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境)外、區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
(九)軍官轉業安置處(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編製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區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鑒定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選拔工作;組織實施博士后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人才來寧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級職稱評審組織機構工作;負責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組織、審核工作;監督全區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職業)資格的考試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提出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建議並監督實施;擬訂促進勞務輸出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農村勞動力的外出就業和轉移就業工作;指導省際勞務協作,指導駐外勞務管理服務機構建設,協調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有關工作;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自治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
(十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提出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的政策建議;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承辦自治區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統籌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機關信訪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等相關工作;承辦自治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勞動監察處(自治區勞動監察總隊)。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市、縣(區)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組織擬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規範;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編製9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

領導信息


劉國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
李曉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於曉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長
孫曉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宏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劉智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社保局局長
張建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一級巡視員
馬繼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二級巡視員
馬曉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二級巡視員
張月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二級巡視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三)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擬訂並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
(六)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監督管理社會保險基金。
(八)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九)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做好人才綜合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層次人才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統籌制定全區勞動人事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與教育廳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直屬單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教育中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數據管理中心
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自治區工傷康復鑒定指導中心
工資離退休費審核管理中心
廳機關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