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山東商會
2006年成立的非營利社團組織
上海市山東商會成立於2006年3月,是由山東省在上海的企業家發起,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批,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註冊登記,接受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商會現有會員中,包含生產製造、建築建材、房地產、餐飲服務、醫療保健、金融投資、文化教育事業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上海市山東商會,亦稱山東省駐滬單位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以山東省駐滬企業、機構和在上海從事工商業活動的山東籍精英人士為主體,團結山東籍在滬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工作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團體極力倡導“誠實守信、團結互助”的經營理念。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重情重義,互助共贏。團結、凝聚滬上山東籍工商各界人士,增進交流、聯誼與合作,推動魯滬兩省市之間的經貿科技合作、人才交流與資源開發,服務於魯滬兩地和國家的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並接受山東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在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號3號樓9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核心職能是為會員服務,其業務範圍有:
(一)成立會員中心,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企業提供援助及各類信息諮詢服務;
(二)促進本會會員之間以及本會與政府及國內外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開拓商機,為繁榮上海和山東經濟發揮積極作用;
(三)根據會員企業需要,待時機成熟時成立基金會,為會員提供投融資支持和服務;
(四)與國內外科研、學術機構合作,提高會員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產”、“學”、“研”、“商”的結合,將好的專利、好的科研項目首先提供給會員單位;
(五)為會員到全國各地開發和投資爭取優惠政策,舉辦各項聯誼、商務交流、商務考察活動;
(六)協助山東各級政府在上海的招商引資活動;
(七)成立“山東商會博士團”和“山東商會專家顧問團”,為山東經濟發展獻計獻策,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和諮詢培訓服務;
(八)授權設立會員聯誼會所,為會員提供各類休閑、交友、保健、醫療等VIP服務;
(九)根據會員企業申請,可為其提供必要的證明或協調,幫助會員搞好與社會各界的商務關係;
(十)創辦本會內部信息刊物,搭建信息交流與資源共享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山東駐滬機構、企業或在事業上有一定成就和影響的山東籍創、領辦的企事業個人,自願提出書面入會申請,承認本會章程,主動繳納會費和為商會提供資助及多方面幫助,經理事會授權的常設辦事機構——商會秘書處批准,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活動權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對本會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知情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 有獲得商會提供的有關項目和信息資料以及不定期刊物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有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承擔本商會委託任務的義務;
(二) 有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和聲譽的義務;
(三) 有按時繳納會費和提供有關幫助的義務;
(四) 有向商會通報相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決定商會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批準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和聘任名譽會長、顧問等;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條 鑒於本商會是在山東省駐滬單位協會基礎上成立的,為便於平穩運作,由山東省駐滬單位協會會長繼續擔任上海市山東商會會長,並設立常務副會長一職。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符合條件的企業家理事中推選產生。條件成熟后,現為公務員身份的商會會長,經過法定程序可改任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可改任會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山東籍或有相關經歷;
(二)政治素質好,自願為商會貢獻自己的智慧和資源,具備省市級以上優秀企業家稱號和擔任其他高層領導職務並有卓越成就者優先;
(三)有較強的經濟勢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參加會員大會的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推舉秘書長的人選,並授權秘書長組建商會運作團隊。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報會長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出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報會長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商會日常運作機構及職能見附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費使用原則
(一)嚴格執行會費專款專用的原則,即經費只能用於會員的服務和商會的各類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二)對經費使用實行理事會監督和審計制度。
(三)每位會員均有權了解經費的使用情況。
(四)經費採用預算審批制定,即日常活動經費由秘書處提交預算,報經秘書長審核、會長批准,再由秘書長在預算範圍內組織和監督執行。秘書處每月須向秘書長、會長提交經費使用和收入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再報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 章程修改的解釋權歸本商會理事會。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秘書處提出終止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山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