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國家理論
主權國家理論
該理論起源於16世紀法國思想家J.博丹創立的主權理論。他認為主權是一國享有的、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權力。
研究主權國家的性質、特徵、作用及其相互關係的基礎理論。
該理論起源於16世紀 法國思想家J.博丹創立的主權理論。他認為主權是一國享有的、統一而不可分割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最高權力。荷蘭法學家H.格勞秀斯進一步指出:主權即權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種權力的限制,當一國不受任何別國控制而處理內部事務時就表現為主權。主權觀念為國際關係和國際法奠定了理論基石。主權原則成為國際關係的根本準則。
該理論的要點是:①主權是國家固有的屬性,具有不可轉讓、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的神聖地位,具有排他性;②主權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③主權具有兩重性:在國內有最高的對內主權,在國際上有獨立的對外主權,二者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④主權的內容包括領土完整、政治獨立、經濟自主和與別國的主權平等;⑤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也是國際關係唯一的行為主體。該理論認為在國際社會中擁有主權的國家應有權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內外事務,決定內外政策,採取它認為合適的和必要的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利益並實現既定的目標。
現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是在中央集權制的資產階級民族國家形成后才出現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世界上僅有50多個主權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很大發展,90年代初已達170多個。戰後,西方學術界對於主權國家的地位、作用等意見不一。一種意見如美國的H.J.摩根索和法國的R.阿隆等人認為主權是國家政治和國際關係的基礎,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唯一的主體,由於各國追求的利益和目標不同,導致國際衝突,因此主權的消極作用大於積極作用。另一種意見如A.O.沃爾弗斯和S.霍夫曼等人認為主權國家不再是國際社會的唯一主體,而是基本主體之一,個人、利益集團、跨國公司和國際組織等國際關係行為者的作用日趨重要,主權國家的作用受到限制。第三種意見如美國學者K.華爾茲和I.克勞德等人強調由於70年代核武器、科技革命和相互依賴的發展,使得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以來在國際舞台上占支配地位達300多年的主權國家體系面臨著新的挑戰,國家主權將極大地削弱,逐步過渡為“世界政府”。
第一種意見在戰後初期到60年代占統治地位;70年代后,第二種意見影響增強;第三種意見則帶有明顯的理想主義色彩,支持者不多。此外,由於歐洲共同體等國際組織的產生和發展,越來越多的西方學者認為傳統的國家主權不可轉讓的特徵正在逐漸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