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登封市的政府部門
根據《中共登封市委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登封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登發〔2010〕4號),設立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划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划入新組建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划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將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能力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和規劃,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加強基金監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市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社會保險稽查、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基金安全。
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服務系統。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措施並實施監督,貫徹落實全市最低工資標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加強高層次人才建設,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國(境)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登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事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
根據上述職責,登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接待、後勤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黨群和計劃生育工作;承擔全局人事管理、勞資工作;負責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本局教育培訓、基層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制定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信訪法制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鄭州市信訪穩定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接待、諮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
牽頭擬訂實施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的政策和辦法及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市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
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業務宣傳;組織重要課題調研和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實施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 執法情況實施監督。
(三) 工資福利科
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市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實施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查、比較統計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和職務變動等人員工資確定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工資福利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四)機關事業單位管理科(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承擔特殊需求人員的引進、選拔、調配工作;擬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按規定承辦市直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 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實施。
指導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合同管理、崗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專項經費; 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五)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批管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國家、省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指導和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綜合協調人才隊伍建設;承擔高層次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企事業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動站)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國(境)內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登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承擔專家服務工作。
(六)就業促進科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職業介紹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貫徹執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開展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諮詢服務工作,會同實施困難畢業生就業援助計劃;擬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對舉辦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會的審批;負責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工作;綜合協調職業介紹、就業創業培訓、勞動就業服務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全民創業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農村勞動力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村勞動力合法權益;推動農村勞動力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村勞動力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村勞動力工作信息建設;參與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 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手續;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及生活費標準的調整並組織實施;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的審批;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護理費審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亡故后相關待遇的核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執行離退休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對企業職工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確認;負責企業年金工作的受理、審核、推進和監督。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對其進行資格審定、監督檢查和年審;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並負責資格審查;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協調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 承擔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職稱管理科(行政服務科)
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負責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會同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負責審核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和報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審核和管理;負責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負責外地進登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確認;負責受理依法應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履行的所有行政審批服務職能。
(九)調解仲裁管理科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會同做好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貫徹上級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