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制度凡對環境有影響的開發、建設、排污活動以及各種設施的建立和經營,均須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批准領取許可證後方能進行。這是國家為加強環境管理而採用的一種行政管理制度。

簡介


眼鏡許可證
眼鏡許可證
一:許可證制度是在環境管理中,國家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開發建設、生產排污等具有影響環境的活動行為者進行活動申請,並批准、監督其從事某種活動而採取的一種行政管理制度。這 種制度多以某種憑證即許可證形式進行,故稱“許可證制度”,也稱“許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許可證申請、審核、批准、監督、中止、吊銷以及作廢等一系列管理活動過程,根據管理對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規劃、開發、生產銷售和排污許可證等類型。許可證制度可保證對環境有影響作用的管理對象遵守國家管理環境的有關規定,從而將其對環境的影響作用限制在國家允許範圍內,實踐表明,它是國家強化環境管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頒發許可證后才能從事該項活動,這就是許可證制度。在環境管理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排污許可證。
許可證的管理程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決定、監督、處理。

種類


在環境管理中採用的許可證大致可分為:規劃許可證(適用於發展規劃)、開發許可證(適用於資源開發、工程建設)、生產銷售許可證(適用於各種危險、有毒物質的生產和銷售)和排污許可證等。各國使用最多的是排污許可證,尤其是向水體排污的許可證。

管理程序


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制度
在採用許可證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根據管轄的範圍和對象,設立各種許可證管理系統來負責受理許可證申請書,審查和頒發許可證,監督許可證的執行情況,並對違反許可證規定的 持證者實行行政處罰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許可證管理程序大致分為:

受理申請

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要求附有審查所必需的圖表、說明及其他文件。

審查

首先在報刊上公布該項申請,在規定期限內徵求公眾及各方面意見(如有反對意見應進行討論),主管機關在聽取各方面意見並考慮技術、經濟、環境、社會等情況的基礎上對申請進行審查。

決定

作出頒發或拒發許可證的決定。同意頒發許可證時,主管機關可規定持證者應盡的義務和各種限制條件。

監督

主管機關對執行許可證的情況可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包括索取有關資料、檢查現場設備、監測排污情況、發出必要的行政命令等。在情況發生變化或持證者的活動影響公眾利益時,可修改許可證中原規定的限制條件。

處分

持證者如違反許可證中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造成環境損害或其他後果,主管機關可中止、吊銷許可證。違法者應承擔各種法律責任。有的國家在許可證管理程序中還包括其他一些關於申訴、補償的程序。

優點


①便於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排污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嚴格限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②便於主管機關針對不同情況,採取靈活的管理辦法,規定具體的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③便於公眾參加環境管理,便於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各方面的情況,及時發現違法者,制止不合理的規劃,對環境和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和開發,以及各種損害環境的活動。

實施情況


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制度
中國關於環境和資源管理的某些法規也採用了許可證制度。例如《農藥登記規定》中關於農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關於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中關於放射性同位素設施的建造、運行及放射性物質的使用、運輸和保管等,都要經過申請、登記和批准,頒發許可證後方能開始活動。這種許可證制度對環境保護起著良好的作用。
在日本和荷蘭,實行一種類似許可證制度的“防止公害協議書”或“契約保證書”制度。協議書和保證書是在籌建對環境有影響的企業或工程時由主管機關和籌建人共同協商簽訂的。議定事項同許可證規定的條件類似,目的也是使對環境有影響的企業投產後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的規定,從而把企業對環境的影響限制在國家容許的範圍內。這種制度還可以促使企業在環境保護中同政府合作。
各國環境管理和立法實踐表明,許可證制度是加強國家對環境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好辦法。在環境管理中採用許可證制度的國家越來越多,採用許可證管理的對象越來越廣。可以預期,廣泛採用許可證制度對環境的全面、系統、嚴格、靈活的管理,將會起更大的推動作用。

作用


許可證制度是國家為加強環境管理而採用的一種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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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有人把環境法分為預防法和規章法兩大類,許可證制度在規章法中佔有重要地位,它被稱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在環境管理中被廣泛採用。
★許可證制度有下列優點而在環境管理中發揮顯著作用:
A.便於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排污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的軌道,把各種影響環境和排污活動嚴格限制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使國家能夠有效地進行環境管理。
B.便於主管機關針對不同情況,採取靈活的管理辦法,規定具體的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這樣,就可以使各種法規、標準和措施的執行更加具體化、合理化,更加適用。
C.便於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各方面的情況,及時制止不當規劃開發,及各種損害環境的活動,及時發現違法者,從而加強國家環境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D.促進企業加強環境管理,進行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造,採取無污染、少污染工藝。
E.便於群眾參與環境管理,特別是對損害環境活動的監督。

排污許可證制度


★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個階段:
A.排污申報登記。(發放許可證的重要基礎工作)
B.確定本地區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分配污染物總量削減指標。(發放許可證最核心的工作)
C.排污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制度
D.排污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許可證能否有效執行的關鍵)。首先要建立必要的監督檢查制度,包括排污單位定期自行檢查和上報排污情況的制度和環保部門的監督檢 查制度;其次重點排污單位和環保部門都要配備監測人員和設備,逐步完善監測體系,同時要配備必要的專業管理人員,健全許可證的管理體系。
徵收排污費制度
一、徵收排污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征費制是對於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徵收一定的費用。這項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有效地促進污染治理和新技術的發展,能使污染者承擔一定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制度。
★中國首次提出實行“排放污染物收費制度”的文件是:1978年12月國務院原環保領導小組《環境保護工作彙報要點》
★1982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2003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其目的是加強排污費徵收和使用的管理。
二、徵收排污費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為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環境。
★控制工業企業污染的根本辦法是調動企業加強管理和治理污染的積極性。
三、徵收排污費的辦法
★徵收排污費的範圍: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戶,都應按規定交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污都要交納排污費,超標排污要交納超標排污費)。不再繳納排污費的情形有:
A.向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
B.排放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處置設施、場地並符合環保標準,或者原有設施、場地經改造符合環保標準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各地在執行中,一般是對廢水、廢氣(包括煙塵)、廢渣收費,不少省、市規定對雜訊污染也收費。
★排污費的徵收:應當按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A.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繳納排污費;
B.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繳納排污費,超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加倍徵收排污費
C.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繳納排污費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繳納危險廢棄物排污費;
D.產生雜訊污染超環境雜訊標準的,依照《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徵收標準:《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以附表形式規定了收費標準,分為廢氣、廢水、廢渣三項。按下列因素確定其的收費額:
A.按照污染物的種類和危害程序,分為一般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劇毒污染物,收費標準逐項提高;
B.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計算某一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數量,按照超標倍數累進收費,超過標準越高,收費越多。
C.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物質時,按收費高的一種計算,也有的省市規定,同一排污口的各種污染物要相加累計計算。
收費的計算要根據國家制定的各種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頒布了地方標準的地區,執行地方標準。在污染嚴重的地區,可以把收費標準適當提高。
在排污單位自身監測的數據與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不一致時,應以環保部門監測的數據或其指定單位(如監測站)的監測數據或經他們核准的數據作為收費的依據。
★可以申請減免及緩交排污費的條件:
排污者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時遭受重大損失,可以減免或緩繳排污費(最高減免不超過一年應繳額);
遇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排污者正在申請減免排污費,正在批複期間,或者,排污者因經營困難破、閑、停、半停狀態,可以申請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排污費的,;
★排污費的使用
徵收的排污費要納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補助的專項資金,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全部用於環境污染防治的下列項目:
A.重點污染防治項目。
B.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
C.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
D.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染防治項目。
★徵收排污費制度中的幾個問題
徵收排污費的性質問題:是運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擔一定經濟責任,目的在於促使污染的治理。收費標準的確定問題:收費額一般不應低於正常處理費用(包括污染物處理設施投資和運轉費用)。對於收費標準的改革,應當逐漸將單位濃度收費向濃度和總量相結合轉變;從超標收費向排污就收費,超標加倍收費轉變。
收費額的提高要考慮以下幾種因素:
A.物價指數的變化;
B.環境要求的提高;
C.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D.不同地區、不同流域應有所不同。
收費的法律效力問題:從宏觀上看,排污收費是運用經濟槓桿的作用,調節污染防治和企業生產之間的關係;從微觀上看,是一種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種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企業加強管理,節約資源,治理污染。對排污者來說,排污收費的法律效力,並不是免除治理責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更不是用排污費買得企業的“污染權”。
多種污染物收費計算方法問題
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收費按最高的一種算。
這種收費辦法容易產生兩種弊端:
A.使排污者在競爭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B.削減污染物種類,對排污者沒有實惠。不利於污染控制和刺激經濟發展。
收費的使用問題
從排污費用於補助重點污染單位治理污染源的資金中提取20%——30%,設立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該項基金設在省、市、縣環保部門,實行分級管理,獨立核算,有償使用,委託銀行貸款。
貸款對象為繳納排污費的企業,用於重點污染源治理,三廢綜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