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研究會
中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研究會
中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研究會成立於1991年8月1日,由中國世界古代史研究會(成立於1979年)和中國世界中世紀史研究會(成立於1979年)合併組成。兩個專業委員會可以相對獨立,進行學術活動。
中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研究會成立於1991年8月1日,由中國世界古代史研究會(成立於1979年)和中國世界中世紀史研究會(成立於1979年)合併組成。
兩個專業委員會可以相對獨立,進行學術活動。
中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研究會下設二個分支機構:
1、世界古代史專業委員會
理事長:王敦書(教授)天津市南開大學歷史系
副理事長:施治生(研究員)中國社科院世界史所
秘書長:郭小凌(教授)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副秘書長:楊共樂(教授)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2、世界中世紀史專業委員會
理事長:劉明翰 (教授)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副理事長:龐卓恆 (教授) 天津師大歷史系 天津市八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
理事長:王敦書 (教授) 天津市南開大學歷史系
副理事長(常務):劉明翰 (教授)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副理事長:施治生 (研究員) 中國社科院世界史所
副理事長:郭 方 (研究員) 中國社科院世界史所
副理事長:王乃耀 (教授) 北京首都師大歷史系
秘書長:郭小凌 (教授)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副秘書長:劉健(副研究員)中國社科院世界史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中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研究會(Chinese Society of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 History,縮寫為CSAMWH) .因專業分工需要,下設中國世界古代史和中國世界中世紀史兩個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研究和教學的專業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雙百方針,積極開展學術討論和教學經驗交流,培養青年世界史工作者,發展世界史學科,為國家和人類的進步事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科建設和理論研討; (二)學術論文和教學經驗交流; (三)本學科有關信息交流; (四)教材編寫和研討; (五)出版會刊和論文集; (六)向有關部門推薦會員科研成果; (七)與國外同行學者進行學術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世界古代中世紀史專業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長期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馬列主義理論和學術水平較高,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 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副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 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 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 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00 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