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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濤
承德文物大案主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海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11月19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李海濤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海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2010年11月19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李海濤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李海濤,男,1960年出生,1993年到2002年,在擔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文物保管部副主任主任期間,採取塗改文物檔案以下一級文物頂替上一級文物,以工藝品頂替文物等手段,多次竊取外八廟文物庫中的館藏文物共計295件,其中一級文物5件,二級文物56件,從中獲得贓款人民幣320多萬元,美元7.2萬元,2003年1月18號被捕,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定,李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國有館藏文物並倒賣,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李海濤貪污國有珍貴館藏文物數量多、等級高,其主觀惡性極深,切案發後尚有57件文物未能追回,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最高人李海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所有財產的刑事判決。記者發稿時,李海濤已經被依法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1993年3月至1997年8月、2001年2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李海濤在擔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廟管理處文物保管部副主任、主任和避暑山莊博物院文物保管部副主任期間,多次利用査庫等機會進入外八廟文物庫,私自將館藏文物帶出文物庫,之後以工藝品、文物殘件、部件、附件、非館藏文物或者低等級館藏文物代替其竊取的館藏文物,並指使工作人員篡改文物檔案、編目卡等。
李海濤採取上述手段竊得乾隆粉彩描金無量壽佛、局部鎏金銀藏式須彌山壇城、尼泊爾式局部鎏金銅無量壽佛坐像、紫金嵌松石無量壽佛等館藏文物及文物部件共計259件。經鑒定,上述文物中,一級文物5件,二級文物56件,三級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級文物39件。竊取文物后,被告人李海濤單獨或夥同他人賣出文物152件,其中一級文物4件,二級文物47件,三級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級文物39件,李海濤從中獲得贓款人民幣320餘萬元、美元7.2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迴文物202件,尚有57件文物未追回,其中二級文物18件,未定級文物39件。公安機關還從李海濤處追繳贓款人民幣225萬餘元、美元8.48萬餘元。
在警方對承德外八廟文物失竊案的調查中,主犯李海濤向警方供述,他盜竊的文物,大部分都出售給了北京的一位富豪——李春平。李春平由此曝光。媒體公開報道稱,鑒於李春平是此案中的關鍵人物,因此承德警方的上級決定對李春平採取強制措施,還是由河北省公安廳廳長批准的。在李春平被警方關押的第6天,在交納了數目不詳的保釋金之後,李春平被釋放。2003年10月19日,承德警方解除了對李春平的取保候審。據悉,在將李春平刑事拘留之後,專案組從李春平的住處提回包括第一次向李海濤購得的95厘米高木質供養人像在內的珍貴文物8件套。
該案之所以會牽扯到李春平,一是因為根據被抓獲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中大部分文物的買家都是他,二是因為就在2002年10月28日下午,在香港金鐘道萬豪酒店“皇室信仰:乾隆朝之佛教寶物”的專場拍賣會上,包括“清乾隆粉彩描金無量壽佛坐像”在內的文物就是由李海濤出售給李春平的。
2001年5月,李海濤通過文物販子王曉光認識了李春平,當時李春平以5萬元人民幣價格買了他手中的一些文物。但不久一次交易中,李海濤嫌李春平出價太低,而轉手賣給一個叫台吳的文物販子,後來以5.6萬美元賣出的物品在香港拍賣會上以300萬港幣成交。李春平知道此事後,聲稱要告發。為“平息”事件,李海濤特地從庫房裡盜出一尊83厘米高的銅鎏金無量佛和一尊木質供養人像給李春平。
李海濤給警方所作的口供中表明:自結識李春平后,他先後將86件文物賣給李春平。按照李海濤的供述,李春平與其關係是“控制與被控制”。他在供詞中還提及,(文 學城)香港佳士得拍賣行出事後,他曾與李春平電話及面談商量對策的細節。李海濤的律師表示,結識李春平,對於李海濤而言不僅僅意味著“生意圈”的擴大和提升,也使交易物品的品質開始提高。
對此,李春平的解釋是:“賣給我這些文物的人沒說是他偷來的,說是祖上傳下來的。如果我知道這些東西來路不正,我根本不會買。”2002年12月,李春平公開承認自己曾從李海濤那裡買了十多件文物,但承德市公安局僅在其住處提取到8件文物,李春平稱其餘幾件已在搬家過程中丟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國有館藏文物並倒賣,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李海濤貪污國有珍貴館藏文物數量多、等級高,其主觀惡性極深,且案發後尚有57件文物未能追回,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第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第二審判決定罪準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複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託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及執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