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提留
村提留
村提留是向農民和企業收取村提留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經營收益的一種分配形式,體現社員、企業與集體之間的經濟關係,主要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三項。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事業。公益金,用於五保戶供養、特別困難戶補助、合作醫療保健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管理費,用於村幹部報酬和管理開支。
年初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編製預算,經村經濟合作社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經濟合作社預算收入任務分解落實到農戶和村集體企業。向農戶收取的,填入農民負擔監督卡,一般在年底收取(也可以分夏秋兩季收取)。
這是原來攤派給農民的一種農業稅,現在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取消了。很久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系統實際上有五級,就是國務院、省政府、市區政府、縣政府、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是國家正規行政機構,而是鄉轄的農民自治機構,所以它的村長、和村支書、婦聯主任、會計、民兵營長的工資不是由財政供給,從而導致了所謂的“村提留”。“村提留”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嚴格來說是非法的“亂攤派”,許多地方的“村提留”還產生了基層腐敗、貪污等不良和違法行為。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我國已經命令取消。
什麼是村提留?這次農村稅費改革對村提留是如何規定的?
答:村提留又稱村級三項提留,一般與鄉統籌費統稱“三提五統”。村提留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從農民生產收入中提取的用於村一級維持或擴大再生產、興辦公益事業和日常管理開支費用的總稱。包括三項,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企業;公益金用於五保戶供養、特困戶補助、合作醫療保健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管理費用於村幹部報酬和管理開支。
按照規定,農村稅費改革后,要取消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收取村提留的做法。我省規定,原由農民按人均上繳的村提留,改按新的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附加的形式收取,農業稅附加比例為正稅的40%;農業特產稅附加比例暫定為正稅的10%—20%。這兩項附加屬於村集體資金,由鄉鎮財政專戶存儲,村裡安排使用,鄉鎮經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改革后村內興辦其他集體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實行村務公開、村民監督和上級審計。一年內,每個村民所負擔的“一事一議”資金,實行上限控制,最高不超過15元。
中央和我市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規定農民每年負擔村提留款和鄉統籌款總額不得超過上年人均純收入的5%。1997年,市委一號文件將此限額降至3%左右。其中村提留不超過60%,即人均純收入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