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資承包

合理合法的合同關係

所謂帶資承包,是指有資金實力的企業通過投入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或其他資金用於建設項目前期施工或全部工程,雙方的資金支付關係在合同中明示,並約定建設單位正式撥款的階段或時期,以及所墊資金的償還形式。只要雙方意思明確,就是一種正當而合理合法的合同關係,與正常商業往來墊付貨款性質完全相同,完全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像日常所見按工程進度由業主撥款的形式則非常罕見。國內建築市場也可以採取這種形式。

主要問題


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獲得項目的渠道基本上是公開招投標項 目,且以帶資承包項目居多,業務增長較快,然而,中國企業在開展帶資承包過程中,依然存在許多問題。
對帶資承包的國際走勢認識不足
帶資承包是相對於有預付工程款的發包項目而言的工程承包資金融通方式。進入21世紀,國際工程承包市場在激烈的國際競爭和發展中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除了工程承包市場的規模、行業結構和地區分佈在發生新的變化之外,國際工程承包的方式也在急劇的變革之中,帶資承包成為普遍做法。隨著各國政府財政公共建築資金的削減和承包商之間競爭程度的加劇,工程設計和建築業務的融資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承包商以各種方式幫助業主解決資金問題,成為影響國際工程承包市場規模和承包商市場份額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市場上越來越多的工程需要帶資承包;而對承包商而言,能否獲得利益豐厚的工程項目,關鍵在於能否帶資承包。目前,全球工程承包市場上有65%以上的項目需要帶資承包。有預付款的工程項目平均利潤率通常在5%以下,激烈的市場競爭往往使很多項目只能保持在盈虧平衡點上;帶資承包項目的平均利潤率通常較高,BOT項目的利潤率則在15%以上,一些高風險項目的利潤率甚至高達30%。對於那些在上個世紀80年代前期進入國際市場的中國企業而言,經歷了承包普遍有預付款工程到普遍沒有預付款項目的兩個階段。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依然有部分中國企業對帶資承包的國際走勢認識不足,沉湎於國際金融機構資助的有預付款的工程項目,結果公司的業務不僅範圍小,而且利潤水平較低。
資金瓶頸長期制約業務發展
長期以來,中國企業對外工程承包企業基本靠流動資金貸款方式解決項目墊付資金問題。2006年,中國完成對外承包工程營業額300億美元,按平均25%的墊付工程款和3個月周轉期計算,全年至少需要56億美元流動資金(約合420億元人民幣)投入周轉。但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幾乎完全依靠企業提供100%的抵押,在大部分企業資產負債率較高的情況下,資金短缺成為約束業務發展的瓶頸。而且,中國企業開展國際承包工程有相當一部分資金是依靠進出口銀行提供的賣方貸款(或買方信貸),其他銀行參與程度有限,且外債管理十分嚴格,企業基本不可能進入國際金融市場融資。融資渠道單一,風險全部由貸款企業承擔,導致中國承包商開展帶資承包業務的金融環境較差,與美歐和日韓企業相比,差距甚遠,極大地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力。
BOT項目多不規範,沒有實現風險共擔
自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開始,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開始允許私人企業以BOT等項目融資方式提供基礎設施服務。這些基礎設施包括電信、能源、交通和供排水系統。在BOT項目中,承包商的角色和責任不同,因而其所獲得的經濟效益迥異。如果企業僅僅是一個承包商,那麼即便他以出具備用信用證等方式幫助業主融資,他也僅僅是以此得到了一個承建合同;只有企業獨立或聯合作為項目發起人時,才是一個可以擁有長期收益的投資者,不僅可以作為項目的總承包商,而且因為作為項目的業主而承擔更大的風險,享有更多的收益。由於其獨特的風險分擔結構,BOT項目深受相關各方歡迎。項目融資不是以項目發起人的信譽或資產作為擔保而籌集建設資金的,而是以該項目本身良好的經營狀況和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現金流量作為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同時將項目的資產、而不是項目業主的其他資產作為借入資金的抵押。簡言之,項目融資,就是以項目的資產、收益作抵押來融資,以項目本身的資產和項目未來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貸款償還保證,而原則上貸款銀行對項目公司以外的資產卻沒有追索權或僅有有限的追索權;一旦項目公司無力償還貸款,貸款銀行只能以項目本身的資產和收益抵償項目債務,對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卻基本上無權染指,除非有特別條款。因此,項目融資發生的舉債,通常不體現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而體現在項目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是一種針對項目的封閉貸款。即償債人是項目公司,不是投資者,由此將相關各方的利益與風險捆綁在一起,形成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
然而,由於中國存在金融體制性障礙,企業對國際項目融資的認知程度較低,迄今為止,儘管中國企業已經在海外發起建設並運營了一些BOT項目,但這些項目僅僅是對業主而言的BOT項目,對中國企業來說,則基本上全部是用發起人總公司的資產作為抵押換取的國內銀行貸款投資承建的,而不是用項目建成后的資產和預期收益作為抵押進行融資建設的項目,這樣,並沒有形成風險分擔的有限責任追索方式,沒有達到項目融資的根本目的。這樣發起的BOT項目不僅風險大,融資難,而且成本高,中國企業自有資產少,能夠完全靠自身資產獲得的抵押貸款規模有限,從事BOT項目難以獲得規模效益。
政策支持力度不夠
中國政府對企業參與國際工程帶資承包的政策支持不到位,無論在支持的方式上還是理當上,都不能滿足企業開展業務的需要。一是沒有制定開展國際帶資承包的產業政策和國別(地區)規劃;二是缺乏與帶資承包尤其是BOT相關的系統的信息服務;三是缺少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相關知識培訓,知識普及率較低;四是對於像BOT這樣幾乎千差萬別的融資方式,缺少技術或知識方面的支持;五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沒有充分體現引導性,手段單一;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是整個金融體制性障礙,制約了中國企業發起和運行規範的BOT項目。5、企業經濟技術實力薄弱
儘管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歷程,與國際跨國公司相比,中國企業的綜合實力依然薄弱,人才短缺,資產負債率高,抵禦風險的能力較低,在大型帶資承包項目上競爭力較差。

提高方法


針對中國企業開展帶資承包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採取相應措施,改善中國企業帶資承包的外部環境和競爭實力。
進一步提高對帶資承包的認識,鼓勵帶資承包
帶資承包
帶資承包
儘管2006年中國對外工程承包新簽合同額達到660億 美元,營業額突破300億美元大關,成為中國少有的幾個服務貿易出口盈餘產業,但是僅佔世界市場份額的2%。中國企業在電力、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已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力,如能夠在資金融通環節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對外工程承包業務將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而且將帶動更多的機電產品、勞務、技術以及管理出口,提高中國工程承包企業的經營收益,為實施走出去戰略和擴大服務貿易出口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改善支持方式,提高金融支持水平
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僅要擴大原有產品的支持規模和力度,還要改變功能,實現戰略轉型,從信貸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向信貸服務的橋樑轉變,承擔商業金融機構承擔不了的、業務發展急需的各類信貸/融資擔保和保險職責,而放棄商業銀行可以承擔的直接信貸業務,以便吸引更多的國際國內商業資本為擴大帶資承包服務,從而在相關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之間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做大作強帶資承包業務,做規範的BOT項目,有效降低企業風險,提高經濟效益。
加大促進力度,提高政府的服務質量
大力發展帶資承包,需要便捷、詳盡的市場信息和政策環境分析;需要必要的知識儲備、法律和技術支持。中國政府的相關促進機構,要根據帶資承包的需要,增加服務的種類,在信息、人才培訓、投資環境諮詢、外交支持等各方面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加強聯合與合作,提高企業的整體實力
國內企業要進一步加強聯合與合作,以整合資源,擴大業務規模,提高國際競爭力。要加強帶資承包項目的前期規劃、設計、融資、採購、建設、運營和資金回收等環節的控制和管理,規避和降低風險,提高經濟效益,為銀行資金的安全回收提供保證,為贏得較高的回報而努力。

與BT模式


行為主體不同
四部委文件明確規定,“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款,由建築企業墊款施工”。這就指出了帶資承包方只能是“建築企業”。BT建設方式是即可由建築企業進行融資建設,也可由投資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企業、個人進行融資建設。原則上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願意以BT方式賺取利潤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加入這一領域。帶資承包建設方式簽訂的合同是施工合同,約定的是工期、質量、造價、計量支付等基本要素;BT建設方式簽訂的合同是轉讓合同,除了建設期、造價等基本要素外,還約定了分期還款期限、資金佔用利息及回報計算方法、合同生效所必備的政府文件等條款。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合同價款的組成及支付時間不同
帶資承包建設方式的合同價款只包涵工程建設費用,不計資金佔用利息及回報,一般是因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的情況下,產生了建築企業墊款施工的行為,且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後不久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合同價款; BT建設方式的合同價款不僅包括工程建設費用,還計算了資金佔用利息及回報。BT建設方式存在著兩個層次的支付環節。從時間順序上說,第一個支付環節是BT融資方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及計量款;第二個環節是BT建設方向BT融資方支付合同本金及利息回報,並且在BT合同里明確規定了分期支付的時間及金額。
政府出具文件不同
帶資承包建設方式只有與建設方簽訂的施工合同;BT建設方式除了BT轉讓合同外,還會要求政府出具以下文件:政府同意該項目以BT方式建設並回購的批複;財政部門將回購資金納入回購期財政支出的承諾;人大同意政府以BT方式建設該項目並批准財政部門將回購資金納入回購期財政支出的決議;以可以變現的資產作為擔保的承諾,或提供有實力的法人機構作出信用擔保
銀行介入不同
帶資承包建設方銀行不介入,與帶資方形成的銀企合作是日常流動資金貸款合作;BT建設方式銀行要對項目進行考察評估,形成完整項目可行性報告,並設立資金監管賬號,以確保信貸資金的專項用途及回購款的安全回收。
依據的法律不同
帶資承包建設方式依據的是經濟法、《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BT建設方式除了依據以上法律外,還主要依據《政府採購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綜上所述,BT建設方式與帶資承包方式時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只要我們嚴格按照BT建設方式的要求去做,就可以在法律上、程序上、結果上,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從而取得項目地成功。
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
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求建築業企業以帶資承包的方式建設新的工程項目;同時也有一些建築業企業以承諾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政府投資項目。上述行為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同時由於超概算資金落實難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完善宏觀調控,防止政府投資項目超概算,維護建築市場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建築業企業帶資承包作為招投標條件;嚴禁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同時要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告知性合同備案制度。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建設的項目。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視同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通知,採用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不適用本通知。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由建築業企業墊款施工。
二、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嚴禁帶資承包。
各級發展改革及有關審批部門要把好工程建設項目審核關,不得批准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各商業銀行要據實出具項目開工前的項目資金存款證明;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資金進行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時要嚴格審驗資金到位情況,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三、對於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建設單位進行查處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建設等部門應停止辦理其報建手續,對該項目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該單位新建項目給予制約;對於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抽逃資金的,財政部門要立即停止該項目的資金撥付。
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制度,對於違反規定的企業,給予相應處罰。對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以帶資承包方式承攬專業分包工程、勞務工程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一經發現,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該企業依法進行查處。
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建設項目的授信審查和貸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利用銀行貸款帶資承包政府投資項目。對違反約定的,應限期追回銀行信貸資金,並通過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向其他銀行通報,各銀行不得再對該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對於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銀行,金融監管部門應予以處罰。
四、各地區、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把關不嚴,造成工作失誤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五、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是否使用帶資承包進行建設情況進行稽察。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違反本通知規定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該項目的主管部門和承建該項目的建築業企業,都有權向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舉報。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建建[1996]347號《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