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
法律術語之一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屬於刑法構成要件論中技術的構成要件類型下實害犯與危險犯這一分類方法中危險犯的兩種類型。
如果行為人基於破壞交通工具的目的實施破壞行為,但由於手段錯誤或對象錯一誤,而沒有產生這種危險的,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為人間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尚未造成這種危險的,則屬於一般破壞行為,不構成本罪。有的學者認為,在具體危險犯中,若無具體危險的產生,則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國刑法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認定無發生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危險的可能,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當然也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一、具體危險犯
特徵:具體的行為對象處於現實客觀的危險當中,結果的沒有發生只是一種偶然。
例如:破壞交通工具,行為必須使對象的安全運行處於客觀現實的危險,若僅拆毀車窗只能是盜竊或損毀財物。
二、抽象危險犯
概念:行為對於所保護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斷的危險的犯罪。
特徵:這種危險不是對於行為對象的危險,同時這種危險也不是這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偽證、遺棄、傳授犯罪方法等。
三、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
科學意義上的、客觀現實的危險與立法者先決判斷存在的危險
已證明或待證明的危險與無需證明存在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