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奏名制度

特奏名制度

特奏名,又稱恩科、恩榜,意謂那些以特奏名身份獲得出身的人,是皇帝或朝廷賜予他們的一種特殊恩例。若從科目的性質而言,它又有進士特奏名和諸科特奏名之分。

簡介


此外,雖然少見,由於獲得特奏名的人皆為老人,因而也有人稱其為老榜。特奏名制度為兩宋科舉制度中特有的現象,它既不見於前朝,又不行於後世,值得學界關注。
筆者認為,在兩宋,特奏名出身者是士大夫隊伍中一個廣泛存在的階層,其人數可以與正奏名進士相匹敵,他們雖然在中央政權並無多少發言權,但在鄉村社會裡卻十分活躍,在地方教育、水利興修、社會治安、鄉規民約、祭祀活動、志書譜牒纂修等諸多方面,都可以看到他們的影響。一個普通的讀書人甚至工商、農家子弟,一旦成為特奏名進士以後,就可以躋身官僚隊伍,即使多數人不能出官,也足以使自己成為地方“鄉賢”,並為子孫後代的應舉人仕創造一定條件。至於特奏名制度對於朝廷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

原因


迄今為止,學術界對特奏名制度的研究並不充分,究其原因,恐怕有三個方面:
一是由於特奏名出身者的授官都很低,他們中很少有出類拔萃之輩,因而對這項制度的重視就不夠;
二是詳細記錄眾多特奏名者的資料十分罕見,即使有所記載,也僅僅局限於他們的姓名或登科年份而已,對其履歷則罕有涉及,因而對他們個案的研究存在著許多困難。
三是特奏名又往往與宋代令人生厭的的冗官冗吏相聯繫,也與吏治腐敗相聯繫,因而常常在論述造成兩宋冗官冗吏的原因時,將其一筆帶過。

學術觀點


學術界對特奏名制度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特奏名制度雖然表面上打破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但實際上卻補充、完善了有關在競爭中未被選拔的人才的缺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特奏名制度不是為了幫助在正規考試中落榜的人才,而是基於人道主義的鼓勵上的照顧;
第三種觀點認為,特奏名制度是籠絡下第舉人防止他們造反,或者逃至異域,或者使他們“乘城捍寇”的一種制度。
更多人的觀點,則是將特奏名制度看成為是造成宋代冗官冗吏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宋代吏治腐敗的原因之一。
以上可知,現在的研究者基本上都從否定的角度來談論特奏名制度或特奏名出身者。但是,如果我們分析一下自北宋中期起,雖然冗官冗吏日益嚴重,但特奏名制度卻一直存而不廢的事實,從朝廷大臣對是否繼續實施特奏名制度的各種議論,以及特奏名在地方政治和學術文化上所起的作用來看,就會明白,完全否定該項制度恐怕尚失之偏頗,因而有必要對宋代的特奏名制度作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史料


所謂特奏名,《宋史·選舉志一》作了十分明確的論述:“凡士貢於鄉而屢細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日特奏名。”宋太祖開寶三年(970年)科舉,在錄取禮部奏名進士張拱等八人以後,又額外錄取進士、諸科十五舉以上未及第人司馬浦等一百零六人。當時雖然尚未形成制度,卻開創了科舉考試中有特奏名的先河。但是,在科舉中第一次出現特奏名這一名稱的,則始於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 年)李迪榜。
科舉考試中實行特奏名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只有宋代實施過。唐代科舉,應試者較少,且大多為官僚、地主的子弟,故朝廷對落第士子尚不致引起大的關注,並無特奏名一說。入宋,在“興文教,抑武事”這一基本國策的指導下,取消了應舉者的門第限制,使平民子弟參加科舉考試的人數大為增加,並吸取了唐代不第進士黃巢反叛唐政府的歷史教訓,於是在科舉考試中錄取特奏名的情況越來越多,到真宗朝中後期,逐漸形成制度,如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二月下詔:“禮部貢院,進士六舉、諸科九舉以上,雖不合格,並許奏名。”但是可以獲得特奏名的資格,隨著形勢的不同,每次貢舉也不盡相同,特別是從仁宗朝起,又加上了年齡的限制,如仁宗天聖五年(1027年)下詔規定:“進士五舉年五十,諸科七舉及六舉終場年六十,淳化以前嘗應舉及經先朝御試者,不以舉數,令貢院別具名以聞。”景祜元年(1034年)又規定:“南省就試……進士五舉年五十,諸科六舉年六十;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南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其條件又改為:“諸路進士八舉,年四十以上;五舉,年五十以上;並初舉甲子紹興十四年得解,十五年到省下之人,即不曾經展過省、殿試年,自合依舊制,自解到省試下,實及三十年,並許赴特奏名殿試。”如此種種,鮮有定規。宋代科舉自從有了特奏名以後,每榜所取人數皆不相同,少的數十名,多則上千名。有宋一代所錄取的特奏名總數共有多少?由於史書記載時有缺失,所以至今未能得出一個正確的數字。據有關學者的初步統計,兩宋科舉共錄取了十一萬人左右的合格者,其中正奏名進士和諸科約為六萬人,特奏名進士和諸科約為五萬人,特奏名佔了全部登第人數的約百分之四十五。特奏名人數之多,確實出於一般人的意料之外。
北宋前期,凡獲得特奏名者,不必再經殿試,即可授予出身。隨著特奏名人數的不斷增加,為了分出成績優劣,以作為區別授予官職高低的依據,自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起,才有特奏名須赴殿試的要求,時間一般定在正奏名進士殿試的次日。但是,特奏名殿試比正奏名殿試要容易和簡單。如仁宗景祜四年(1037年)三月十八日下詔:“命知貢舉、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章得象等就南省編排特奏名進士諸科人等,分為三等聞奏。”次日又詔:“南省特奏名進士,只試論一首、詩一首;諸科對義五道。內年老者特與免試。”熙寧變法后,特奏名殿試亦與正奏名進士一樣,改試策一道,策題也較正奏名容易得多。神宗元豐年間(1078年~1085年),一次特奏名殿試,一位七十餘歲的老儒,在試卷里只寫了“臣老矣,不能為文也,伏願陛下萬歲、萬歲、萬萬歲”幾個字,就獲得“特給初品官,食俸終身”的優待,說明特奏名考試基本上徒具形式而已。
特奏名錄取的人數雖很多,但對他們的授官卻很低,部分特奏名甚至只有虛銜。不予實職。
當時,正奏名進士第一甲第一名,授予宣義郎(從八品京官)、簽書大都判官公事;第一甲第二、三名授予承事郎(正九品京官)、知縣;第一甲第四、五名授予兩使職官(從八品選人);第一甲餘人為文林郎(從八品選人)。第二甲進士,授兩使職官(從八品選人),第三甲授初等職官(從九品選人),第四、五甲才授予試銜官(未人流),但一年以後基本上都能出官,並獲得迅速升遷。與之相比,特奏名第一等上、中、下,一般只能授予判、司、簿、尉(從九品選人)乃至試銜官;第二等上、中、下,一般只能授予試銜京師助教。他們雖然允許出官,但兩等的總人數限為二十三人。第三、四等所授官職就更低,又很難出官,且總人數限制為八十人。絕大部分特奏名進士則只能授予終身都不能出官的下州助教之類的試銜小官。至於特奏名諸科的授官就更低。南宋初年,由於受戰亂影響,應舉之人減少,朝廷對特奏名的授官恩例一度有所提高,如特奏名第一人賜進士及第,又“特詔入五等者並調官”。但是,隨著政局的穩定,特奏名人數的大量增加,對特奏名的恩例再次裁減。孝宗淳熙六年(1179年)九月,詔應臣僚奏請“特奏名人每三名取一名,置在第四甲以前,第五等人止許納敕再試一次”,特奏名第一人改賜進士出身,第五等人數定為總數的三分之二,並形成定製。換言之,占人數三分之二的特奏名,基本上沒有出官的可能,只允許他們在下一次科舉考試中,免除發解試,直接參加省試而已。另外,還須特別指出,即使能授予實職的特奏名,他們最多只能做選人(低級文官),而特奏名選人要想成為京官,從而踏上可以正常升遷的道路,更是難上加難。所以對於絕大多數特奏名出身者而言,能夠成為選人已是幸事,此後的仕途前程則基本無望。(作者:裴淑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