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海南省監察委員會是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2018年2月1日,海南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省委書記、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劉賜貴為省監察委員會揭牌。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藍佛安出席。
現任海南省監察委員會主任:陳國猛。
2020年5月,獲得2019年度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先進集體榮譽表彰。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監察體制改革
2017年12月22日上午,為期半天的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順利完成各項議程后在海口閉會。會議決定,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定於2018年1月26日至31日在海口召開。將首次選舉產生省(市、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海南省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劉賜貴為省監察委員會揭牌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主任:陳國猛
副主任:宋健、陳笑波
委員:楊劍華、周建成、熊輝
2020年5月,獲得2019年度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先進集體榮譽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