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管理,掌握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文件發布


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工商〔1990〕166號,1990年6月6日發布)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管理,掌握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是工商行下管理機關依法對企業法人登記註冊、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是國家全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的任務是接收、整頓、保管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檔案材料,維護檔案資料的完整與安全,積極開展檔案資料的合理利有,為企業法人登記、監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據,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有關的基礎信息。
第二章 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建立
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記註冊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登記檔案,集體所有制企業登記檔案,聯營企業登記檔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檔案,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登記檔案,外資企業登記檔案,私營企業登記檔案和其他企業登記檔案。
第五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文件主要有:企業法人申請籌建登記、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登記公告、年度檢驗的文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企業法人進行監督管理形成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的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由核准該企業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一照一卷或數卷的原則立卷。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檔案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管理。
第三章 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管理
第七條承辦企業法人登記註冊、年度檢驗和進行監督管理的人員應將歸檔文件及時向檔案管理人員送交,送交時須確保文件齊全,圖文字跡清晰,格式標準統一。檔案管理人員須做好歸檔文件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統計等項工作。
第八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案卷可按行業分類,也可按經濟性質或隸屬部門等分類。
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保管應有專門庫房和裝具,並應有防盜、防火、防腐蝕、防蛀等設施。檔案資料發生破損或變質現象,檔案管理人員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在企業法人經營活動期間,其登記檔案須妥善保管。企業法人遷移時應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將有關檔案文件移交遷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檔案遷出、遷入應記錄備案。企業法人註銷后,其檔案在按規定移交本地區檔案館之前應在本機關妥善保存,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嚴禁個人擅自銷毀。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設立檔案管理機構並配備與檔案管理業務相適當的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各地區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逐步採用計算機進行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努力提高企業法人登記檔案信息的綜合利用效能。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檔案工作人員變更或調動時,應將所保管的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向接替人移交清楚。
第十四條 檔案工作人員要熟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學習《檔案法》和檔案管理知識,提高檔案管理技能。檔案工作人員應定期向有關領導和上級機關彙報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管理及利用情況。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重視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對在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應按規定向本機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四章 企業法人登記檔案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努力開發、利用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的信息,適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需要。有計劃地做到面向社會、面向公眾、為領導決策和國民經濟宏觀管理服務。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和國家對外開放政策需要服務。
第十八條外單位諮詢法人登記檔案中有關企業申請籌建登記、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方面的情況時,須經本機關有關領導批准后,檔案人員方可提供。
第十九條查閱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文件要持有關的證件和信件,並按有關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塗抹、拆取和標註,更不得損毀、擅自抄錄。使用保密檔案時,還應履行相應的批准手續后,方可查閱。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材料。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公眾查詢企業法人登記檔案時,應交付查詢成本費((公、檢、法機關除外)。
第二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利用效果的反饋渠道,做好檔案利用效果的分析研究工作,適時開展檔案利用效果的宣傳,總結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經驗。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依法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經營單位登記檔案、外國銀行分行登記檔案、承包工程登記檔案、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檔案、外國企業名稱登記檔案和合作開採資源的外國企業登記檔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與本地相適宜的具體規定。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企業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