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出口企業於產品出口時,按照出口許可證和出口發票的內容向海關填報的單據。經海關查驗確認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產品報關離境的重要證據,也是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稅的重要憑證。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單位、總價、出口口岸、運輸工具名稱、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合同協議、貿易性質、消費國等項目。為了便於企業申請辦理出口產品退稅,我國從1989年10月1日開始,出口貨物報關單特增加一聯為“申請出口產品退稅未用聯”,經海關查驗蓋章后,由企業隨同出口產品退稅申請表上報給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這是稅務機關審查出口產品退稅的合法證明之 一。
用於確認貨物是否真正出口或者進口,是海關出具的 進出口的正式憑證。其作用為:
1. 企業出口退稅;
2. 企業結匯核銷。
出口貨物及報關單的填寫方法:由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委託的代理人(以下統稱“報關員”),在貨物進、出口的時候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並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准貨物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關稅的徵收或減免事宜,編製海關統計。
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份數主要是根據報關作業及海關監管的需要。一般來說,以一般貿易方式 出口報關,需填寫一式四份報關單;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需填寫一式五份報關單;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需填寫一式六份報關單。另外,以轉關、轉口方式需海關監管的貨物還需增加一份報關單。
1、報關單填寫的項目要準確、齊全、清楚,填報項目若有更改,應在更改項目處加蓋核對章;
2、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在一份報關單上;
3、如果同一合同中包括多種商品,應注意,在一份報關單上填寫的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一般不要超過5項;
4 、報關單與隨附合同、發票、箱單等應相符,報關單所申報的內容與實際出口的貨物要相符。
下面逐項介紹如何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
1、出口口岸:填寫海關放行貨物出境的中國國境口岸名稱。
2、經營單位:填寫對外簽訂或執行出口貿易合同(協議)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名稱。
3、指運港(站):填寫本批貨物預定最後運達港口、機場或車站。
4、合同(協議號):填寫本批貨物合同協議的詳細年份、字頭和編號及附件號碼。
5、貿易方式:分別填寫“一般貿易”、“國家間、聯合國及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和贈送品”、“貨僑、港澳同胞及外籍華人捐贈品”、“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對口合同除外)、“對口合同的來料加工配貿易”、“進料加工貿易”、“寄售、供銷貿易”、“邊境地方貿易及邊境地區小額貿易”,或“其他”。不能簡略填報為“援助”、“贈送”或“加工裝配”等。
6、貿易國(地區):即貨物的售予國(地區)。填寫同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的國家或成交廠商所在地的國家(地區)。
7、消費國(地區):填寫出口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如果不能確定消費國的,以儘可能預知的最後運往作為消費國。如果一張報關單的貨物有不同的消費國,應當分別註明。
8、收貨單位:填寫國外最後收貨的企業的名稱和所在地。
9、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江海運輸填船名,陸運填車號,空、郵運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
10、裝貨單或運單號:海運填裝貨單號,陸運填運單號,郵運填報稅清單(包裹單)號。
12、起運地點:填寫出口貨物的起運點和出口貨物發貨單位所在地區。例如:貨物從河北保定起運到天津新港裝船出口,起運地點應為河北省。但是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的企業對外成交及發運的出口貨物,不論貨物原發運單位是何處,均以有關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為起運地點。至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或單位對外成交發運的出口貨物,如果經過或者去經濟特區、海南行政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開放區暫存待運出口的,則以原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出口貨物的起運地。
13、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規定填寫。
14、貨名規格及貨號:應填寫貨物的中外文名稱和詳細規格(不要填寫地方土語).例如:出口鋼材要填明鋼號、統織物應填寫紡織原料所佔的比重等。貨號填公司編製的商品代號。
15、標記嘜碼:填寫貨物的實際標記嘜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該填寫。
16、件數及包裝種類:包裝種類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貨物有多種包裝的,要分別填報件數。
17、數量:填寫貨物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台、個、打等)如合同規定的數量單位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或者統計商品規定有第二數量單位的(如發電機除台數外,還需填千瓦數;內燃機除台數外,還需填馬力),都要按照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寫。整套機械分批出口時,應在本欄註明“分批裝運”字樣。
18、重量:“毛重”填寫本批貨物全部重量;“凈重”填寫扣除外層包裝后的自然凈重。合同發票等單據上沒有凈重時,可以按照商品習慣填寫公量重、凈重等,也可以將毛重扣除估計外層重最後填報。對於不同品種的貨物,應當分別填明凈重。
19、成交價格:填寫合同規定的成交單價、總價格條件(如CIF、FOB等),並註明外幣名稱。如果價格條件為CIF、C&F或包括傭金、折扣時,在計算成交總價時應分別扣除運費、保險費和傭金、折扣等費用,並填明FOB成交總價。
20、離岸價格: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核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將第十九項的FOB成交總價摺合為美元填報在外幣欄。離岸價格人民幣免填。郵運、空運出口貨物,採用貨物在啟運地寄交的離岸價格。美元離岸價格計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21、隨附單據:填寫單據的名稱。
22、申報單位(蓋章):必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報關員的印章並填明申報日期。
23、海關放行日期:由出口地海關在核放貨物后填注日期,並加蓋海關放行章。
《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在出口貨物裝貨前二十四小時前向海關填報。如果在遞交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后發生退關性事,申報人應當在三天內向海關辦理更改手續。
24、出示報關單。
報關單編號的意義:
每一份報關單都有一個固定的編號,共18位,例如424020090909038703.
其中,1-4位“4240”代表關區,是青島海關快件監管中心,4227代表青島大港。全國各大關區有不同的四位數代碼;5-8位“2009”代表年份;第9為有兩個數字0和1,0代表出口報關單,1代表進口報關單;第10位相對來說是比較固定的,每個海關都不一樣。例如青島海關(4220),出口報關單第十位是“7”,進口為“2”,青島黃島海關(4218)的出口報關單第十位是“6”,進口的是“1”,青島快件(4240)的進口報關單第十位是“4”,出口的是“9”;第11位代表的是關區四位數編碼的最後一位數值,如例子中的“0”與青島海關快件中心(4240);第12位代表的是年份,如例子中的“9”即代表2009年;最後六位數字沒有實際意義,是流水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