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是《專利法》第29條規定的法律法規,即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臨時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臨時保護的規定。
在某些特定的國際展覽會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需要得到臨時的保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此作出了規定,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也增加了這方面的規定。
巴黎公約是在其第十一條中作出有關規定的,具體內容為:(一)本聯盟國家按照其本國法律,對在本聯盟任一國家領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商標,應予以臨時保護;(二)此種臨時保護不得延長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如果以後要求優先權,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以規定其期間應自該商品在展覽會展出之日算起;(三)每一國家可以要求提供其認為必要的證明文件,證實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上述所指的第四條規定的期間,就是巴黎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商標應為六個月。
在中國商標法中對於國際展覽會首次使用於展出商品上的商標,所作的臨時保護,主要內容為:
1.列入保護的範圍為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
2.保護對象為在上述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
3.保護的內容為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4.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這是要求獲得優先權的一項必要程序;
5.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和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后,三個月內提交法定的有關證明文件,這是獲得優先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

國際優先權申請數據分析

全球貿易在2013年佔全球GDP將近60%,而且從2004年起,在全球GDP中的佔比都超過了50%。因此,這給了我們合理理由,去看一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國際申請人中專利申請和授權的比例分佈。以下本文就我們資料庫(juristat)中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所有申請(一個反映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很好的指標)進行了分析。
我們分析了從2005年以來159個國家的所有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我們計算了這些專利申請的總量以及獲得授權的比例,分別以所在國家、所在洲、一些主要的地區經濟組織進行分類統計,整理出在USPTO發明能力最強和授權率最高的代表。
東方的智慧
日本群山環繞,鬱鬱蔥蔥,但同時也是很多世界級大公司的所在地。分析結果顯示,日本還是向USPTO主張外國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國家。從2005年至今,日本共有110萬件外國優先權申請,其中有389000件外國優先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提交給USPTO的,在數量上僅次於美國國內申請的數量。儘管數量多不意味著質量高,日本申請人還是在USPTO獲得授權率最高的國家,從2005年至今,總體上將近78%的專利申請都獲得了最終授權,其中實用新型專利的獲得授權率則將近79%。
主要申請者(從2005年以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超過了1000件)名單中還有很多其他的亞洲國家或地區,包括韓國、中國台灣、中國大陸、印度、俄羅斯和新加坡。確實,亞洲是在USPTO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大洲,也是獲得授權率最高的大洲,從2005年至今,650000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獲得授權率達到75%。
合作變得更好
儘管全球貿易並不盡然消除國家邊界,但是過去60年的趨勢確實是更多的區域一體化和共同經濟行動。這個趨勢的結果產生了一系列的區域經濟組織,包括EU(歐盟)、GCC(海灣合作委員會)、ASEAN東南亞國家聯盟)、Mercosur南方共同市場)以及AU非洲聯盟)。其中,歐盟是申請量最多,也是授權率最高的,其成員國從2005年至今共提交了275000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其中有73%獲得授權。
在歐盟的28個成員國中,從2005年至今,只有立陶宛(86%)、法國(78%)、盧森堡(78%)、瑞典(75%)、德國(75%)比歐盟整體(73%)的實用新型的授權率高。在歐盟以外的其他歐洲國家中,只有瑞士(75%)和挪威(74%)的授權率比歐盟整體高。儘管授權率很高,立陶宛、盧森堡和挪威從2005年至今在USPTO提交的實用新型專利不到1000件,因此他們的高授權率的顯著性以及對整體歐洲的影響力就很小了。塞普勒斯(共有3個申請1個授權)、葡萄牙(100個申請40個授權)、馬爾他(9個申請4個授權)在歐盟中屬於表現最差的國家,儘管他們的申請量也太少,不足以影響歐盟整體的數字。
美國的表現
所以,這些外國發明家的專利申請與普通的沒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相比怎麼樣呢?從2005年至今,USPTO大約有430萬件沒有國際優先權的申請,我們將其假設為來自美國的申請。在這430萬件美國申請中,最終授權率大約74%,在其中的160萬件美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最終授權率則約為72%。美國的授權率與歐洲的(或者歐盟的)授權率相當,比亞洲的整體授權率低2.5個百分點,比亞洲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授權率低約4個百分點。
在申請量超過1000件的32個國家和地區中,美國的授權率(74%)比香港(86%)、盧森堡(80%)、日本(78%)、瑞士(76%)、韓國(75%)、中國(75%)要低,在授權率上排名第7。在自2005年以來實用新型申請量超過1000件的24個國家中,美國的授權率(72%)排名第9,前8名為日本(79%),法國(78%)、瑞士(75%)、瑞典(75%)、德國(75%)、挪威(74%)、韓國(74%)和中國(74%)。
意義
主張國際優先權的申請的信息可以大致顯示世界上發明的來源地區,也可以相對看出哪個國家的發明者最想在美國尋求知識產權保護。我們從平均每百萬人申請數量中也可以大致看出一個國家的發明能力。以這個標準看,日本(3048)、韓國(2823)和中國台灣(2514)遠超其他國家和地區,發明能力最強,德國(1099)則在它們之後。美國(5010)是唯一一個在USPTO每百萬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數量超過660件的國家。
我們分析的目的是想指出全球貿易對世界經濟的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很多評論者都說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將會是現代經濟的引擎,因為製造業和採掘業的利潤空間越來越小。通過分析USPTO——從數量上看是世界上的第二大專利局——的國際申請數據,同時再看一下一個國家的平均百萬人口專利申請量,我們就可以判斷在美國新興的知識經濟中的相對競爭能力。這可以幫助領導者們採取更加積極的措施來更好地定位自己,清楚他們所在國在全球商業中的地位。(編譯自ipwatchdog.com)

專利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後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