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簡稱特大事故,在中國,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範圍定義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分類


特大事故又細分為以下幾種:

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鐵路事故

鐵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3)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
(2)導致鐵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對運輸生產、安全以及鐵路建設安全、工期、投資等產生重大影響。

火災事故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道路交通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
特別重大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
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職業健康事故

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環境污染事件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國(界)的環境污染事件。

特種設備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事故調查


1.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4.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5.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彙報要求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報告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法律責任


1.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複,特殊情況下,批複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法律


2021年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開展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規定(試行)》印發實施。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適應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制定的又一部重要法規。規定共6章44條,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開展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職責、相關單位分工以及啟動機制、以事立案、審查調查措施、證據要求、結果公布等作出明確規定,提出具體要求。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規劍指當前突出問題、對特別重大事故罰款最高可達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