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全面整治城市客運交通和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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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交通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配合,於2006年10月20日前,制訂我市整治城市客運交通和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整治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實施。
1.強化城市客運交通秩序的清理整治。我市城市客運交通交通違法行為突出,嚴重威脅交通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整治客運交通秩序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公安交警部門、交通行政執法部門、運管部門要聯合行動,加強對城市客運交通客運企業和運輸秩序的清理整頓,停業整頓一批違規企業,處理一批違法違規人員,切實改變某客運形象。加強對城市客運交通客運班車的始發站和終點站的監督管理,對還未納入車站發班的近郊區鄉客車,要加強巡查抽查,有條件的要督促其納入車站發班。重點查處城市客運交通客運班車、定線小客車的違規跨線經營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要組織力量,強化道路管控,對超速、搶客、賴站、隨意上下客等違法違章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重點查處客運班車超速、超載和疲勞駕駛等嚴重違法行為。
交通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對下線出租汽車、假冒和"克隆"出租汽車等非法從事客運經營行為,開展嚴厲打擊。利用路橋收費卡進行電子識別,在加油(氣)站、武裝檢查站、計程車駕駛員定點用餐地等計程車相對集中的地點,加大執法力度。
對農村和城郊結合部等地租賃小轎車違規從事出租客運,長安麵包車違法從事客運經營的,市政府牽頭,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參加,實施聯合整治。
2.清理整頓掛靠經營等違法行為。2006年10月8日-31日,對主城區客運交通客運班車、農村客運車輛的掛靠經營進行清理。各道路運輸企業要開展自查自糾,對掛靠車輛予以清理整頓;未經整頓的不允許上路營運;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運管部門要對經營者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整頓期間,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要組織力量,對主城區道路運輸企業進行檢查,經查出仍有掛靠車上路營運的企業,運管部門要對其停辦一切運政業務,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要採取強制措施,依法處理,直至取消經營許可。整頓期間,對清理掛靠車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企業領導和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3.加大農村客運市場整治力度。各有關單位要充分汲取石柱縣2004年"9•25"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全面排查農村短途客運班線的通行條件,優化農村運力結構,確保運力有效調配,全面推行"經營公司化,調度科學化",採取開設趕集班車、學生專車和學校錯時放假等具體措施,妥善解決農村客運高峰和學校放假期間運力和運量的矛盾,切實解決農村群眾出行難問題。
4.嚴格路面管控執法。(一)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市公安局和交通局要密切配合,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公路、重點路段設置檢查服務站,實行24小時勤務制度,切實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糾力度。對9座以上客運車輛逐車檢查登記,對超員的客運車輛一律卸客轉運;客運車輛超員20或違反規定客貨混載的,一律依法按上限進行處理;超速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一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無證駕駛或醉酒駕駛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對違法載人、違法超車、違法會車、佔道行駛,以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運輸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必須做到發現一起查糾一起,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上限處罰。
整治行動期間,集中處理曝光一批嚴重交通違法的駕駛人員,形成從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客車超員50以上或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對客運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駕駛人員進行集中學習、整頓,並及時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二)全面清理整頓客運企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參加主城區公交客運線路特許經營權競標企業的條件。根據城市客運發展情況,逐步提高對競標企業營運車輛、固定資產營運資金標準的基本要求。
交通、公安交警、安監部門要加強客運企業的監管,加大檢查力度,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和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運輸企業和責任人進行查處,依法追究其安全管理責任。凡今年內發生過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對客運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及駕駛人員分批集中進行3天學習整頓。客運企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經費不到位,安全規章制度和教育學習制度不落實的,要限期整改。交通運管部門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嚴格按照《市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指導意見》的要求,完善制度和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客運企業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增加抗禦事故風險能力。
(三)嚴格客運駕駛人員安全管理。駕駛人員違法肇事已經成為道路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強化對客運駕駛人員的監管是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關鍵。各道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嚴格的駕駛人員聘用制度根據違法記錄、事故記錄、駕駛年限等因素,對駕駛人員的聘用制定嚴格的制度;建立駕駛人員安全管理檔案,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建立駕駛人員違法記錄定期查詢制度,每月定期上網查詢本企業駕駛人員的違法記錄,及時發現和查處駕駛人員的違法行為。近3年內有重大同等責任以上事故記錄的駕駛人員不得駕駛客運車輛;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客運駕駛人員在違法記分未消除之前不得從事客運;1年內有2次超員20以上或1次超員50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客運駕駛人員,當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對有嚴重交通違法、私拉亂運、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行為的駕駛人員,堅決調離或予以解聘。
公安交警部門要建立駕駛人員違法信息通報制度,對客運駕駛員違法信息及時通過媒體予以通報;各道路運輸企業對被通報的客運駕駛員按照以上規定進行處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員,一律集中學習考試。對違法駕駛員較多的道路運輸企業,公安交警部門要及時抄告運管部門,納入道路運輸企業信譽考核。
(四)加強客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對全市客運車輛進行全面清理檢驗。客運企業必須對每一輛客運車輛建立技術檔案,嚴格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逐車全面檢驗檢測。尤其是城市交通客運車輛,必須按照客車的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對於安全技術條件達不到標準的客運車輛必須予以清除下線,不得從事客運。嚴格落實車輛例保檢驗制度和二級維護保養,確保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
對9座以上的客車,屬客運企業的,由公安交警部門督促落實車輛的安全檢驗;屬單位自用的,由車輛所屬單位督促落實車輛的安全檢驗;屬學校接送學生和教職工的,由教育部門和學校督促落實車輛的安全檢驗。
(五)進一步加大危險路段安全整治力度。交通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06年全市安全生產重點任務及措施的通知》(渝發辦〔2006〕39號)對道路危險路段整治工作的要求,確保今年內完成10處危險路段(省道4處,縣鄉道6處)整治、積極推進縣道"安保工程"和縣鄉道路危險路段100設置警示標誌、重點危險路段和部位安裝防撞護欄的目標任務。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組織調查摸底,並發動駕駛人員提供線索情況,全面排查縣鄉道路重大危險路段,於2006年11月底前,列出清單,制定整治計劃,下達安裝防撞護欄任務。對客流量大、事故多發,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縣鄉重大危險路段,要及時報告政府制訂實施方案,安排財力,優先實施整治。
公路管理部門要再一次對正在進行施工的路段、容易出現地質災害的路段進行全面排查,增設交通安全警示標誌,提示駕駛員注意安全通過。公安交警、交通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和易出現地質災害等路段,加強交通組織和巡查巡檢,對重要路段要指派專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六)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公安、教育、司法、安監等有關部門配合,認真組織實施"保護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活動,把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引向深入。電視台、廣播電台要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和交通安全宣傳片;電視台、廣播電台、主要報刊要開設交通違法肇事曝光台和交通安全警示專欄。
強化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有車單位和車主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責任,強化對駕駛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在車輛年檢、駕駛人員檢審和組織對違法肇事駕駛人員學習考試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門要強化對駕駛人員的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整治行動期間,客運企業要對客運車輛駕駛人員分批集中開展一個時期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公安交警、安監部門要督促企業開展駕駛人員教育培訓,做到逐人登記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落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交通安全責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是本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是本地區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按照"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綜合管理"的要求,明確部門分工,細化工作方案,做到領導重視、認識到位、措施具體、責任明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動目標任務的落實。公安、安監、交通、教育、農機、宣傳等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所擔負的職責任務,制訂本部門的實施方案,切實把責任落實到單位,落實到基層,落實到人。
(二)加強督促檢查工作。2006年10月30日前,市政府將組織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各地開展道路整治行動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市政府也將組織檢查組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部門的督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組織認真、責任落實、成效明顯的,給予表彰獎勵;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行政區域內交通秩序混亂、道路交通事故突出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法律和黨紀政紀規定從嚴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嚴格落實事故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市政府將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1〕64號)、《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組織開展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四不放過"(責任未查清、安全防範措施未制定、職工未受安全教育、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分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查處有關責任人,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預防措施。監察、安監等部門必須及時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嚴肅紀律,依法依紀從嚴追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責任。
(四)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各鎮、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要於每月25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動工作情況,有重要情況要及時上報;同時,於2006年12月25日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階段性整治工作情況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