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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華

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

張建華,男,1954年7月生,漢族,山東煙台人,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70年12月參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9年7月3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建華受賄、濫用職權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人物履歷


1970.12——1973.12,山東省煙台粉沫冶金廠工人、文書;
1973.12——1976.08,山東省煙台二鎖廠黨支部委員、團支部書記;
1976.08——1976.12,山東省煙台市(縣級)二輕局政工科幹事;
1976.12——1983.09,山東省煙台市(縣級)委宣傳部幹事;
1983.09——1985.08,山東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5.08——1987.06,山東省煙台市委組織部幹事;
1987.06——1990.03,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委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秘書;
1990.03——1992.11,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2.11——1993.04,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委副書記;
1993.04——1997.12,山東省煙台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其間:1995.09——1997.12,在山東省委黨校業餘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12——2001.01,山東省煙台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1.01——2003.02,山東省煙台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2003.02——2006.09,山東省煙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其間:2001.03——2004.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6.09——2007.01,山東省東營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7.01——2011.01,山東省東營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1.02——2013.02,山東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2013.02——2018.02,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中共山東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8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山東省紀委監委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建華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特別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張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建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建華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德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德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建華利用擔任山東省煙台市副市長、東營市市長、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一審現場
一審現場
2019年1月24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建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德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春節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張建華利用擔任山東省煙台市副市長、東營市市長、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規劃審批、項目推廣、職務晉陞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37萬餘元。2006年9月至2011年2月,在美國森邦集團公司8英寸集成電路晶元項目引進及建設過程中,張建華作為東營市代市長、市長,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造成財政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建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建華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意見,並在最後陳述時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3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張建華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查封、扣押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張建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春節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張建華利用擔任山東省煙台市副市長、東營市市長、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規劃審批、項目推廣、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37萬餘元;張建華還利用擔任東營市代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在有關項目引進、立項、資金撥付等方面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財政投入巨額資金,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建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張建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