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勤(?-1904年),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順天鄉試舉人,大挑知縣,清末最後一位被凌遲處死之人。
王維勤,大挑知縣,也就是後備縣令。
清光緒十一年(1885年),成為順天鄉試舉人,為大挑知縣,也就是後備縣令。光緒二十六年,
永平府一帶
義和團起事,王維勤乘鬧土匪之際殺死李際昌一家共十一口人。李際昌二兒媳小李馬氏指控王維勤殺害其一家,逐級上告,最後經
慈禧太后下懿旨,被凌遲。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夏,王維勤乘鬧土匪之機殺死李際昌一家十一口人,經慈禧太後下懿旨,被凌遲。1905年4月25日,清廷下令取締凌遲等酷刑。因此,王維勤是在清廷頒布取消凌遲酷刑之時被處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