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核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產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核算
為了核算行政單位經批准用撥入經費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存建設銀行的資金,應設置“
結轉自籌基建”科目。該科目屬支出類科目,借方登記將自籌的基本建設資金轉存建設銀行數,
貸方登記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剩餘資金收回數及年終結轉數,結轉后該科目無餘額。
[例1]某行政單位4月5日將自籌基本建設資金60萬元,轉存建設銀行。
借:結轉自籌基建 600000
[例2]11月5日上述基建項目完工,剩餘5.7萬元,又從
建行轉入單位
開戶銀行。
借:銀行存款 57000
貸:結轉自籌基建 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