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侵害客體又稱“犯罪一般客體”,“法律保護客體”。西方國家刑法理論中犯罪客體學說的一個概念,即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觀念的無形的對象(如生命、安全、秘密等),是合法利益的現存狀態。根據西方刑法理論,它比犯罪行為客體更具有實質意義,屬於抽象的概念,不是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素。
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關係。例如,殺人罪的
直接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傷害罪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它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誌之一,它的性質也決定了犯罪的性質,因此,它對於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有些犯罪只侵害一種直接客體,而有些犯罪行為則侵犯兩種以上的直接客體,如
搶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也侵犯了公民的
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