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流動資金
國家流動資金
國家流動資金亦稱“國家流動基金”。由國家財政預算撥給,以及由企業內部留利基金中的生產發展基金轉為流動資金,供國營企業長期周轉使用的基金。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是通過國家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兩條資金渠道供應的,稱為“雙口供應”方 式。由國家財政撥給的這部分流動資金,叫做國家流動資金。我國長期以來,採用“雙口供應”資金的方式來安排企業的流動資金,從1983年起,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改由銀行統一供應 (單口供應)和管理。國家財政除對新建、擴建企業,按需要可撥給一定數額的流動資金,以及對原有企業已撥給的流動資金仍保留不變外,一般不再向企業增撥流動資金。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主要由銀行貸款解決。同時,也可以用企業內部留利基金中的生產發展基金補充一部分。由生產發展基金補充的流動資金和國家財政撥款一樣,同屬國家流動資金。是國家統一領導和企業相對獨立經營之間的關係在財務上的體現。商業流動資金屬於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只能用於商品流通,不準任意抽調或挪用,但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按規定適當調 劑。因機構調整或因業務變化需要轉移國家流動資金時,必須報上級批准。
國家流動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國家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撥入,因機構調整由其他單位併入;所屬下級單位上繳,企業應交財政基本建設收入和稅前利潤歸還基建借款的流動資金部分,商品調價按文件規定應增加國家流動資金部分。
引起國家流動資金減少的原因有:上繳國家財政或企業主管部門,因機構調整移交其他單位,撥付所屬下級單位,商品調價按文件規定應由國家流動資金彌補部分。
為了核算和監督國家流動資金增減變化情況,應設置“國家流動資金”帳戶。該帳戶屬資金來源類帳戶,凡國家撥入或其他原因增加時,記入貸(增)方,凡上繳國家或其他原因減少時,記入借(減)方,餘額表示國家流動資金實有數額。
(例1)收到企業主管部門撥入國家流動資金50000元,存入銀行,作會計分錄:
借(增);銀行存款 50000.00
貸(增):國家流動資金 50000.00
(例2)撥付所屆單位流動資金20000元,作會計分錄:
借(減):國家流動資金 20000.00
貸(減):銀行存款 2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