掮客
特定人群稱呼
掮客,漢詞讀音:qián kè。在古代商業史上又稱“居間人”、“代辦商”、“經辦商”等,是為買賣雙方說合貿易,評定價格需要花費口舌的人。掮客也被稱為“托兒”,一般指為買主與賣主之間簽訂買賣(如房地產、貨物或證券)契約(合同)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的人。
(圖)土地掮客
(圖)科技掮客
① 買主與賣主之間簽訂買賣(如房地產、貨物或證券)契約(合同)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的人;類似於或比喻為這類人的人。在證券交易中,是交易所經紀人與外界證券商人的中介,可以說是第二經紀人。
② 市場上的中間商人。又稱經紀人、跑合。掮客一般不自設鋪號,“惟持口舌腰腳”,溝通於買者和賣者之間。他們對雙方的買賣不負盈虧責任,只要買賣成交,即可按一定比例收取傭金。外國資本主義入侵中國以後,外商與華商之間的貿易,很大部分是通過掮客成交的。這些掮客以外商為服務對象,是當時外國資本對中國進行經濟侵略的馬前卒。他們通曉業務,懂得外語,因此亦稱為通事。掮客與洋行之間,一般訂有臨時性合同,為洋貨找買主,商定價格,辦理交易手續,領取傭金。《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回:“上海的這些露天掮客真正不少。”周而復《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十一:“朱延年成了西藥掮客。”
2、借指投機的政客。
黃遠庸《苦海呻吟錄》:“尚有無數掮客,出入於各黨權要之門。”
根據居間行為的特點,掮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具有居間能力和所從事居間業務的專門知識;
3、應當是具有商業道德、恪守商業信譽者;
4、掮客應當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有一定的資金。
(圖)高考“掮客”
掮客在居間活動中事有的基本權利是請求給付報酬。這項權利在居間活動促使合同成立后得以行使。如果掮客從事居間活動沒有達到促成合同簽訂的效果,則無權請求給予報酬。報酬數額,事前有協議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議定數額給付;事前未議定的,按照一般的習慣給付。報酬的承擔,在掮客受單方委託時,按協議由單方委託人承擔;在掮客受雙方委託時,由雙方委託人承擔。
2、義務:
① 據實報告及妥為媒介之義務。掮客應將其所知的有關訂約的各種情況,據實報告給各當事人。對顯然無支付能力者或知其無訂立該合同之能力者,不得為其媒介。
② 對於委託人忠實之義務。掮客應儘力維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得與委託人之相對人合謀以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③ 保守商業秘密之義務。如果委託人或相對人要求掮客不得暴露其姓名或商號,掮客應承擔此義務。同時,對存貨數量、製作或保管技術、進貨渠道等,凡有約在先者,掮客均應保守秘密。
掮客在居間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依情形可被撤銷掮客身份。
“掮客”們有三大共同點:
1、神通廣大,有著廣泛穩定的人際關係網路,能夠左右逢源,善於應酬;
2、受到行賄、受賄雙方的信任,雙方都依賴這個中間人的身份;
3、成功地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為行賄受賄開闢了一條相對封閉、可靠的途徑。
司馬遷在《史記》中說:“天下熙熙,皆為利趨;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這句名言用在現代,恰是形形式式掮客們的真實寫照。
“掮客”本是一個中性詞。它的普通說法叫經紀人。古人云:經,織物的縱線;紀,找出散線的頭緒。經紀二字,似有穿針引線之意。以經紀為要務往往要求公開活動,但現實中並不是每個人都情願這樣做,於是名為“掮客”的群體便以自已的規律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