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審計局

市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連雲港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連雲港市審計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連雲港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全市審計工作規劃、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市委和市委審計委員會的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等。市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連雲港市審計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金融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連雲港市審計局
連雲港市審計局
(一)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區)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省審計廳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安排,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省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處。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財務、檔案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聯繫特約審計員。
(三)法規與審理處。組織起草審計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和指南;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縣(區)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
(四)計劃與整改督察處。統一管理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政策跟蹤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牽頭起草審計整改工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依法組織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參與國家和省、市開展的大督查和專項督查。
(五)內部審計指導監督處。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六)電子數據審計處。負責和指導全市“金審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市級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審計;承擔局機關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七)財政金融審計處。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區)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負責審定縣(區)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組織審計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投融資平台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市級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
(八)行政事業審計處。組織審計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
(九)農業農村審計處。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組織審計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十一)社會保障審計處。組織審計市政府相關部門、市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十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處。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十三)企業審計處。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
(十四)經濟責任審計處。承擔全市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辦法、指南的起草工作;負責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檢查;負責對縣(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指導審計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協助市級組織部門管理縣(區)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相關工作,承辦縣(區)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連雲港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製5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審計師1名,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市審計局局長兼任。科級領導職數3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5名。
市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市審計局行政權力事項按《連雲港市審計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獲得榮譽


2020年11月,評為第六屆全國文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