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額
自留額
自留額是指預定責任限額,是原保險人對其所承保的各類保險業務,根據其危險程度、業務質量的好壞以及自身承擔責任的能力,在訂立再保險合同時,預先確定的對每一危險單位自負的責任限額。這個責任限額,在溢額再保險合同中,是以固定金額表示的。
自留額與分保額可以以保額為基礎計算,也可以以賠款為基礎計算。計算基礎不同,決定了再保險的方式不同。以保險金額為計算基礎的分保方式屬比例再保險,以賠款金額為基礎計算基礎的分保方式屬非比例再保險。自留額與分保額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如自留額與分保額分別占保險金額的30%和70%;或者用絕對數表示,如超過100萬元以後的200萬元。而且根據分保雙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額與分保額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險責任超過自留額與分保額的控制線,則超過部分應由分出公司自負或另行安排分保。
為了確保保險企業的財務穩定性及其償付能力,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將再保險安排,特別是巨災風險的處理、危險單位的劃分、自留額的大小等列為國家管理保險業的重要內容。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簽訂溢額再保險合同,在確定每一個危險單位的自留額時,需要考慮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
1.保險標的損失幾率的大小與自留額的關係。即承保的保險標的損失幾率大,分保額可以大些,自留額可以小些。
2.一個危險單位保險額與自留額的關係。即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大,屬於巨災風險或者巨額風險,分保額相對大些,自留額相對小些。
3.承保同類保險標的的數量與自留額的關係。承保的保險標的數量多,分保額可以小些,自留額可以大些。
4.資本金、公積金和準備金的儲備額與自留額的關係。資本金、公積金的數額大,準備金儲備量充足,保險償付能力就大,分保額就可以小一些,自留額大一些。
5.費率要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