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縣人民法院

上猶縣人民法院

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3月,現有12個內設機構和3個人民法庭,有正式在編人員62人,其中,法官39人、司法警察8人、書記員15人。

概述


上猶縣位於江西省西南面,贛州市西部,東接南康、南毗崇義,西鄰湖南桂東、北界遂川,國土面積1543.87平方公里,人口30萬。上猶是國家扶貧重點縣之一,又是革命老區和庫區,有著豐富的水電資源,盛產茶葉、油茶、石魚、銀魚等特產。有享譽省內外的陡水湖五指峰兩個省級生態旅遊風景區和全國保存完好兩條之一的森林鐵路小火車。北宋大文豪蘇東坡留下了對上猶山水讚歎不絕的詩篇:“長河流水碧潺潺,一百灣兮少一灣;造化自知太元巧,不留足數與人看。”上猶縣法院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發揚人民司法優秀傳統,堅持司法為民宗旨,經常深入山區、庫區和廠礦企業巡迴審理,就地辦案以及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現任黨組書記、院長傅勇輝帶領下的新一屆領導班子,在縣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和政府、政協的關心和支持以及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圍繞“一個主題”,抓好“三件大事”,審判執行工作、隊伍建設、基層基礎建設和調研宣傳信息、司法警察工作取得了優良的成績,進入全市法院先進行列。該院平均每年審理和執結各類案件1300件,審判質量在全市名列前茅,其中刑事審判保持了連續22年無錯案,無全改和發回重審案件、無超審限案件的良好記錄。該院連續多年被贛州市中院表彰為先進法院和隊伍建設、審判工作、政務與保障、調研宣傳信息先進集體,並連續10年被授予地市級“文明單位”,1999年1月,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二等功”,同時,湧現了一等功臣、全國法院模範舒世珍等一批先進典型。

主要職責


(一) 依法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二) 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 依法執行和協調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
(四) 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執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工作,參與地方綜合治理工作。
(五) 開展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同縣機構編製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編製工作。
(六) 負責本院的財務、裝備、技術、鑒定等工作,並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七) 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本院內12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公務;做好為審判工作服務的綜合性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來信;負責文秘、檔案、保密等各項工作;負責司法行政裝備和機關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政工科為正科級,負責協助院黨組加強對法院幹部的管理工作;搞好乾部動 態考核,承辦人民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變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爭先創優、表彰、考核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做好院機關工、青、婦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立案庭
對各類案件進行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事宜;辦理庭前調解、速裁;送達法律文書;對各類案件進行排期和審限流程管理;處理來信、來訪。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罪的第一審案件;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污賄賂、瀆職罪的第一審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依法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審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依法審理申訴撤銷仲裁的案件。
(七)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已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依法審判縣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八)審判監督庭
審查處理各類再審案件、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案件;審判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案件;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等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負責本院審判、執行案件的質量評查工作。
(九)執行局
執行局為正科級,分設綜合科、執行第一庭、執行第二庭、非訴執行庭。
執行第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和協調;協調處理法院之間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案件。
(十)研究室
負責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和民事、民商事法律適用小組的日常工作、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組織、研究、匯總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負責司法統計、宏觀調查研究、適用法律政策的請示;負責有關審判工作規範性、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負責全院新聞報道的法制宣傳工作和信息工作;負責《法院工作簡報》的編髮;負責網站內容的管理和更新。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全院司法警察的警務、教育培訓和警銜呈報審核工作;組織和參與對死刑罪犯的執行;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的執行事項;負責警衛法庭、看管押解刑事被告人和罪犯及機關警衛等工作。
(十二)司法技術室
負責全院計算網路、通信網路等專門性技術工作;承擔全院審判、執行案件涉及的對外委託、評估、拍賣等司法鑒定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託依法作出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