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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淵

嘉興市民政局原副局長

金淵,女,1962年生。曾任嘉興市民政局副局長(副處級)。

2014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2014年9月19日被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21日,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個人簡介


曾任嘉興市民政局副局長(副處級)。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4年5月10日,嘉興市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經浙江省檢察院批准金淵被依法逮捕。

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審查查明,200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金淵與嘉興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原調研員姚金明通謀,利用姚金明的職務便利,為相關企業在資質審批、重點企業命名、企業改制等方面謀取利益。
檢察機關認為,金淵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65萬餘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提起公訴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浙嘉刑他字第28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決定將被告人金淵受賄一案交由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管轄。海鹽縣人民檢察院以鹽檢公訴刑訴(2014)第1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淵犯受賄罪,於2014年9月19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4年11月21日,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金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二、賄賂款人民幣657973.8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根據案情,金淵受賄行為主要是與其情夫有關,多為情夫關係戶。法院審理認為,金淵系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65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整個宣判過程,金淵都低著頭,聽到判決結果當庭也未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