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通過時間: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5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公告: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6年5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本條例共七章七十二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屆〕第十五號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於2009年5月27日經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5月27日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措施推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製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有控制人口數量、增進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質、保證經費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宣傳、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探索和推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新的合法有效方式,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組織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和成果的評審、鑒定、推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負責計劃生育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情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母嬰保健指導,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社會救濟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在學生中開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人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設立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八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條 實行生育第一個子女登記制度。
依法結婚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向女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生育登記,並由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后病癒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醫學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的,除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
(二)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
(四)夫妻雙方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雙方戶籍均為城市農業人口,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凡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四年。但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以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后,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領取生育證。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發給生育證;對不予發給生育證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
領取生育證后懷孕的,不得因性別選擇終止妊娠。
溺嬰、棄嬰或者因性別選擇終止妊娠要—求再生育的,不發給生育證。
第二十五條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應當採取絕育或者其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二十六條 已生育一個子女未經批准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條件,完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防止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公民生殖和出生嬰兒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並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
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不得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採取有效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藥具,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免費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
第三十條 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一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造成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併發症鑒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組織鑒定。
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屬於責任事故的,由施術單位予以治療,治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屬於技術事故的,由縣級似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紮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斷和治療;
(六)經批准施行的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前款規定所需費用,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經費中開支。企業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其享受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屬於生育保險支付項目的,從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 接受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要求生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科研單位,應當加強節育和優生的科學研究,推廣節育、優生新技術。
節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須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在十四周歲以下的,經父母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歲止,憑證領取一定數額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確定,但每月不得低於五元。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其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該單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三十八條 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的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絕育證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享有優先獲得政府資助、扶持和優惠的權利,在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招工和組織勞務輸出方面,享有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的權利;
(二)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等方面,有優先獲得照顧的權利;
(三)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四)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分配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分配份額;
(五)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獨生子女免收雜費,對雙女戶的兩個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雜費,免收的雜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教育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千元,所需費用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獨生子女父母從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發后的退休金合計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從企業退休的,應當提高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家庭給予一次性補助五千元至一萬元或者定期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第四十一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假期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貼。
夫妻一方在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施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予二至十天的護理假。
第四十二條 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對獨生子女和雙女的父母推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逐步建立和健全農村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下屬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從事計劃生育工作年滿三十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后,加發退休金百分之十的榮譽金,加發后的退休金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重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按照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一)項規定的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社會撫養費計征辦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徵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五條 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人員,除不得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待遇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屬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情形的,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屬第(三)項情形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參照上述處理辦法,由所在單位分別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的紀律處分;五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工資,不得評為先進,不得享受託幼補助、困難補助;是農民的,其家庭不再增加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的分配份額;是城市其他人員或者農民的,不得錄用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第四十七條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停止其第一個子女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已領取的獎金、補助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應當退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以及認為行政機關在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3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5月24日下午分組對《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改二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二稿經過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修改二稿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5月25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九次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修改建議進行了研究,審議提出了《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刪去表決稿第七條第二款中“查處違法行為”。
二、將表決稿第十三條最後一句修改為:“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三、刪去表決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任意”。
四、刪去表決稿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要求安排再”。
五、將表決稿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六、將表決稿第五十一條首句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雙女戶夫妻的節育證明,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應當給予以下優待”,並在第(二)項中增加“資金”。
七、將表決稿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首句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
八、將表決稿第六十二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子女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和優待”。
九、表決稿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后增加:“拒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將表決稿第六十四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有關優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將表決稿第六十七條修改為:“非法銷售、倒賣、變賣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二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和調整。
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再婚前雙方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可以要求再生育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經研究,借鑒其他14個省(區、市)規定,進一步放寬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條件限制,有利於增進家庭和諧幸福,也符合中央決定精神和我省實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再生育審批可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經研究,根據上位法規定,查處違反再生育規定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實施,按照責權相一致的原則,地方立法一般不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許可權,因此,再生育審批不宜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以上修改情況,已經2016年5月25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現將《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背景及必要性
現行《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9年7月施行以來,對依法推動計劃生育工作發展,有效控制全省人口過快增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全省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實施五年後,隨著全省人口計生工作的形勢、任務的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后,中央在機構改革中整合了衛生和人口計生部門,並提出調整完善計劃生育政策。為此,有必要對現行《條例》做出適度的修改和完善,具體原因如下:
一是響應中央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我省已於今年3月1日啟動實施“單獨二孩”政策,與之相適應的有關生育政策及其配套的措施也應進行完善,有必要對現行《條例》做出修改。
二是適應機構改革的需要。去年11月份,省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合併后,原條例涉及到的兩個部門分別承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職責予以整合,部分職責發生了變化,隨著市縣機構改革的推進,各級人口計生行政執法的行政主體的名稱也將隨之改變,需對《條例》有關條款進行修改。
三是加大利益導向和依法維護群眾利益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計劃生育工作方式的轉變,加大利益導向成為推動計生工作的重要手段。我省近年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新規定和成熟的經驗、做法,有必要進一步上升為地方法規。
四是進一步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需要。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是當前人口計生工作兩大重要任務,是體現以人為本、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要方面。近年來,我省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這些都有必要上升為法規。通過對《條例》的修改,進一步明確相關制度。
二、《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的形成過程
《條例》修訂列入省人大、省政府今年立法計劃后,省衛生計生委對修改《條例》十分重視,專門成立領導小組,強化組織領導,落實各項工作分工,做好各方面溝通協調,認真組織調研和積極徵求意見。一是發揚民主,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條例》修訂的立法調研工作,了解《條例》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四次發文廣泛收集各方修改《條例》的建議。二是深入研究和多方論證。省衛生計生委及時向機關各處室、各市、縣(區)主管部門徵求意見,並總結歸納,梳理成文。兩次組織由市、縣、鄉計生幹部參加的專題座談會議,座談討論《條例》修改事宜。並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邀請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教科文衛委、人口學及法學專家對《條例》的修改草案提出論證意見和建議。同時,我們還就《條例》修改相關問題兩次召開委主任專題研究會議,進行協商和研討,不斷修改和完善《條例》修改草案,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核。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辦非常重視《條例》草案的進一步修改工作,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核中做了大量的調研協調工作,在網上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了上百條意見,並分別組織了《條例》修改座談會,對相關條款不斷進行完善。《條例(修訂草案)》於10月27日,經2014年第15次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條例(修訂草案)》主要修訂內容的說明
修訂后的《條例》共六十五條,與原《條例》相比,減少了二條,保留十條,修改五十五條,其中四十一條屬於調整部分條款順序、合併部分條款或者對內容進行增刪,有十四條對文字表述進行修改。修改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現對主要的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一)對立法宗旨和工作方針的修改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立法宗旨中明確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內容。在工作方針中增加了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提法。
2.為了加強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結合基層意見,在政府職責中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的內容。
(二)對組織管理和相關部門職責的修改
1.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以及省政府“三定”方案,在省衛生、計生兩個部門工作職責做了修改和整合,明確主管部門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了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職責。對原職責進行了整合,新增加了四項職責,主要是: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做好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制定和組織實施優生優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等。
2.對原《條例》規定的相關部門職責由4條整合為1條,並作了相應修改完善。根據國家和省上“三定”方案,將原計生部門的人口規劃、戰略研究歸轉發改部門。修改後發改部門的職責為: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組織開展區域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3.為了做好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救助工作,在民政部門職責中增加了做好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社會救助和養老工作的規定。
4.為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保障,增加一項財政部門的職責:財政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5.為了加強人口信息的統計工作,增加一項統計部門的職責:統計部門應當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情況統計並加強人口動態監測分析。
6.為加大對計生貧困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了扶貧部門的職責:扶貧部門應當把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列為優先幫扶對象,在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方面提供相應支持。
7.為了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特別增加了科學技術、監察、文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職責。
8.為了加強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信息共享制度,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員人口信息資料庫建設,實現戶籍管理、婚姻登記、計劃生育、人口統計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9.為了落實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增加了一條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實行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負責為主。
(三)對生育政策的修改
1.根據基層建議,參照廣東、安徽、吉林等省人口計生條例的規定,為方便群眾辦事,修改了相關登記和審批的部分規定。一是將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記時間延長至孩子出生三個月之內,將登記地由鎮、街道辦一級修改為向女方單位、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登記。二是再生育申請增加了可以向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三是明確了再生育審批中其他證明材料的範圍:即病殘兒鑒定、獨生子女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離婚協議等證明材料。
2.根據我省“單獨二孩”政策的有關規定,將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的規定修改為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3.根據社會各界的反映意見和再婚家庭的願望,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的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人口計生條例的相關規定,經反覆研究,對再婚生育的規定作了適當調整:一是將一方再婚前生育過一個子女的情形修改為再婚前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二是規定了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沒有子女的;三是增加了一方是獨生子女,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及一方是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4.依據《陝西省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暫行辦法》,為了進一步明確農轉非者的生育規定,增加了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規定的,自享受規定之日起三年內繼續執行農村再生育的規定。
5.為了解決戶籍變動遷移等特殊情形的生育問題,增加了過渡期生育規定: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戶籍在村民委員會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居民,執行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已被本省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組織錄(聘)用三年以上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村居民,執行城鎮居民生育規定;原為城鎮居民的夫妻,將雙方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執行城鎮居民生育規定。
6.根據《收養法》《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對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夫婦不發給生育證。
7.為了加強節育措施的落實,將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修改為育齡夫妻應當接受孕情、節育檢查和疾病篩查。
(四)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修改
1.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服務監管和便民服務,增加了免費獲取避孕藥具的規定。並在服務項目規定中明確,免費服務包括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2.依據原陝西省衛生廳、原陝西省人口計生委《關於做好全省失獨家庭免費再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通知》,增加了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家庭申請再生育的,可免費享受一次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財政承擔的規定。
3.為了打擊非法選擇性別的人工流產的行為,依據原國家計生委《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八號部長令)的有關規定,增加了第四十二條終止妊娠藥品管理的規定,明確規定終止妊娠藥品,僅限於在有相關資質的計生服務機構使用。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其銷售給未獲得相關資格的機構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該類藥品。
(五)對保障政策的修改
1.適當提高婚產假優待,規定:二十八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參加婚前檢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參加孕前檢查的,增加產假三天。
2.為了加大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根據當前全省經濟發展水平,將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提高至不得低於三十元,延長領取年限至子女十八歲。
3.為了適當提高對農村計生家庭的醫療保障力度,增加了醫療保障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父母及子女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及子女個人繳費數額的三分之一。
4.為了確保經費,明確了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因接受節育手術而誤工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貼,所需費用從計劃生育專項經費中列支。
5.依據原省人口計生育委、省住建廳《關於在實施農村危房改造中優先安排計劃生育貧困家庭的通知》、原省人口計生委、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分配中落實對計生家庭獎勵優惠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在農村危房改造方面優先獲得照顧的內容,規定在村民委員會一事一議決定的公益事業建設中,免去一個人份的負擔;明確了貧困獨生子女戶和農村雙女戶的子女,被中高職以上院校錄取的,享受“雨露計劃”政策或者貧困大學生助學項目資助;優先安排其參加計生、扶貧部門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的規定。
6.依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原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完善失獨家庭養老扶助制度的意見》、省民政廳、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做好農村60周歲以上失獨家庭夫婦養老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新增加了失獨家庭扶助規定: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給予一次性補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四十九周歲起享受國家特別扶助,年滿六十周歲的提高特別扶助金標準;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農村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優先安置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生活。
7.考慮到國家在逐步提高計劃生育獎扶金標準,因此將原《條例》規定中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六十元的計劃生育獎扶金,修改為每人每月發給國家規定的獎勵扶助金。
(六)對相關法律責任的修改
1.根據基層建議,規定由再生育審批機關執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和相關獎勵的追回,並明確因生育政策調整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政策出台前所領取的各項獨生子女父母獎金、補助不予追回;其他情形再生育的,追回已領取的待遇、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和其他優惠待遇。
2.參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95號令),為了進一步規範違紀處分的有關條款,將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修改為直至開除處分。
3.依據《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為了加強對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規定違反規定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4.為了加強依法行政工作,強化依法行政意識,依據《公務員法》及相關管理制度,增加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