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北油田案
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
“陝北油田案”被定義為全國最大民告官的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涉案金額逾50億。
1994年,國家為了進一步支持革命老區,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一份石油開採協議。並允許延安和榆林的各縣參與開發。各縣開始招商引資。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資本和當地的農民開始投資油井。
2003年春,陝北地方政府採取“先收井,后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將原由民營資本經營的陝北幾千口油井資產“收歸國有”。投資者一度與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暴力衝突,並引發訴訟。
1994年4月13日,國家為了進一步支持革命老區,由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訂了一份石油開採協議(“4·13協議”)。該協議規定,從中石油長慶油田分割出來1080平方公里的礦區給地方,並允許延安和榆林的各縣參與開發。不久,各縣由於缺乏資金,開始招商引資。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資本和當地的農民開始投資油井。中央一台每晚熱播的電視連續劇《溫州一家人》中周萬順就是是這批外省投資者的典型寫照。
投資者們稱,此後的清算過程,也是以政府單方面定價為準,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是他們實際投資的20%。7月開始,當地出現了長時間的大規模群眾上訪。投資者們聲稱在收回油井、進行結算的過程中、以及針對投資者上訪時,政府都使用了強制手段,一些投資者是戴著手銬腳鐐在兌付油井款的公證書上按下了手印。
投資者一度與政府派來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暴力衝突,也曾集體赴各級政府上訪,但最終他們決定寄望於法律,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陝北油田案的主辦律師朱久虎被靖邊縣警方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集會”罪名刑事拘留。此案從另外一個角度反映出,行政權力天生具有自我擴張性,《行政許可法》實施一周年來,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務政府的理想已經露出希望的曙光。但由於《行政許可法》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審批權力,原來坐擁巨大權力的一些既得利益部門和官員,自然不會甘心,因此需警惕新一輪的行政權力擴張衝動。
1993年,陝西省榆林地區行署頒布了《榆林地區石油礦產資源勘查、鑽采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榆林地區石油資源勘探開發委員會(油氣管委辦)是榆林地區石油天然氣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負責全區石油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滾動發展計劃,具體鑽采方案的制定及鑽采井位的審批……鑽採石油的井塊和區塊的具體審批程序,在地區油氣管委辦審查批准后,鑽采單位持批件到地區礦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手續。”
《暫行辦法》中明確:“按程序獲得石油資源勘查、開採批准文件和採礦手續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這個暫行規定中,明確說明榆林地區礦管部門可以辦理石油採礦許可手續。“從法律上講,地區礦管部門如果沒有國家委託或授權就辦理採礦手續,那它肯定是越權了。但不管地方政府是否越權,廣大投資者採礦許可證是按程序真金白銀從一級政府手中買來的。”作為陝北民營石油投資人的委託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嘯對《商務周刊》說。
儘管都說他們有這個採礦證,但接受採訪的陝北農民中沒人能夠拿出來。他們的解釋是,2003年8月,他們一夜之間被政府從山上趕了下來,什麼東西都沒讓帶。“事實上不光這些投資人拿不出來,我們在當地的工商稅務等部門也調不出來。”胡嘯說,再退一步,即便投資人手裡沒有採礦許可證,按照“4·13協議”與投資人聯營的縣鑽采公司也是被授權可以採礦的,“因此陝北這些農民投資人的採礦許可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非法的”。
1994年4月,原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政府簽署了“4·13協議”,這份協議允許陝西省政府與在陝北的中石油長慶油田合作在規定地段開發油田。協議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為支持陝北地方經濟發展,從當地各縣鑽採的實際出發,擬從長慶局依法登記的工業帶勘探範圍內劃出約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縣組織開發;從延長石油公司依法登記的區域內劃出約580平方公里,由延安等7市縣組織開採。
這是此後8年裡延安、榆林各縣鑽采公司及其聯營公司開採本地石油的最重要依據。“4·13協議”同時明確,區域界定后,在長慶油田、延長油礦登記的範圍內進行共同開發和划給地方單位開發的探礦權、採礦權保持不變,經國家和管理部門批准后,由長慶油田、延長油礦與有關開發實體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報國家油氣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有了這一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區各縣成立了15家鑽采公司,他們成立時的資金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但不久縣屬國有鑽采公司就大部分陷入虧損,有的面臨破產。眼看這些擁有長慶油田和延長油田採油授權的公司舉步維艱,一些縣政府開始出台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資商以與鑽采公司聯營的方式進入陝北開採石油,這其中主要是外省私人投資者。
此後,陝北地方政府利用這一資源開始大規模招商引資。據了解,在1997年之後,陝北各產油縣成了私營石油經濟的大舞台,石油產業生長為地方政府的經濟支柱。
據官方統計,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區各縣石油開發總投入已達50.5億元,其中聯營企業32.9億元,共鑽井5561口,年產油量達到168萬噸。石油開發收入佔到地方財政收入的80%,6年增長了50倍,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從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投資者們一般是與縣政府簽訂一個《關於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協議書》,合同多為5年、8年,甚至無限期。在本刊找到的一份靖邊縣1994年關於合作開採石油的有關規定上這樣寫道:“油井合作開採期限由原回收投資后開採5年改為長期合作開採,資源采完后油井設備交歸縣上。原定五五分成的合作5年後改為縣分四成,投資方分六成。”
聯營開採的方式大多是縣政府參與分成的依據,但實際上縣政府並不出資,全部由投資人出資並承擔風險。靖邊縣規定,投資商每佔用一平方公里打油,要向政府交8萬元。安塞縣則規定,一口井打出油后要交11萬元。到1996年,引進外來投資開發石油在陝北達到一個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湧入延安、榆林地區開採。
“‘4·13協議’上所說的委託授權是個模糊的說法,因為採礦權的獲得很嚴格,這裡沒有把它說清楚,是為了不與《礦產資源法》衝突。但你給投資人一個井塊和坐標,是用來幹什麼的呢?那不就是開採石油嗎?”胡嘯反問到。
投資人與地方政府簽訂《關於合作開採石油資源協議書》后,即開始申請井位,投資打井,在這個過程,油井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收益權自然就歸投資人所有。對於這“三權”,地方政府與投資者爭議不大,因為在此後的強行收井階段,政府也始終承認投資人有油井的“三權”。
擁有採礦權間接授權和完整的油井“三權”的投資人,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引導下,開始大幹快上。時間到了1999年,這是具有分水嶺意義的一年。當年10月,國家經貿委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件”,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採,並根據聯營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划轉、收購、兼并資產入股等多種方式併入陝西延長石油工業集團。
然而,不幸的是,陝北當地大部分“油老闆”的油井及“三權”正是在1999年和2000年獲得的。據延安和榆林的官方統計,到2000年底共引進私人投資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產能力100萬噸,有效投入資金55.5億元,上交稅收11億多元。石油給延安、榆林兩市帶來的財政收入分別占當地財政總收入80%和27.8%。
胡嘯說:“據我了解,1999年之後,一些縣不僅仍在大規模的招商開採油井,而且採礦許可證仍在發放,採礦權和油井也允許買賣。”
任光明和渠斌文都是1999年在靖邊縣政府繼續出台一系列優惠政策進行招商引資之時成為油井投資人的。“當時政府鼓勵我們當地人投資,所以我和寶雞的幾個朋友註冊登記了一家寶鈦實業公司。開始和政府簽的合同寫的合作開發期是‘長期’,我們先後投入了540萬元的資金,打了6口井,其中只有兩口是乾井,另外4口井合計日產量約5.7噸。”渠斌文介紹說,“2000年,我們公司又重新登記,把合作期縮到2006年。”
記者看到,公司營業執照上確實標明寶鈦公司的經營期限是到2006年10月15日。但事實上,2003年6月,當地政府開始收回“三權”。按照政府的補償方法,渠斌文投資540萬元打的6口井最後只得到了140萬元的補償。
開採陝北石油風險最小的1994—1999年,投資者主要來自外省和本地的黨政司法機關。此後,隨著石油價格的上升,國家開始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原油流通秩序。
1999年夏天,國家經貿委等5部委和陝西省政府,就陝北地區石油開採秩序等情況寫成了調查報告,報告指出:“目前陝北地區實際形成了三類不同的石油開採公司,一是具有油氣開採資質條件的長慶石油勘探局和延長油礦管理局,二是地方各縣成立的鑽采公司,三是通過招商引資進入陝北地區從事石油開採的聯營公司。”
報告指出,根據《礦產資源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國家對石油資源的勘探、開採、審批實行一級管理,但事實上,陝北部分縣在組織石油開採過程中,給相當一部分投資商辦理了可直接從事鑽采活動的證照,並作為聯營企業給予開採油區。
報告認為,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堅決停止和糾正允許投資商參與石油開採,嚴禁未經國務院批准的任何企業和個人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業務,要堅決停止和杜絕越權審批油田及井位的行為。
調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后,得到國務院領導的批示:陝北地區是中國石油工業持續發展地區之一,具有重要戰略地位,整頓這一地區石油開採秩序,事關生產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頭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堅決依法行政,從嚴整頓。
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和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文件“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件”,即印發《關於陝北地區石油開採秩序情況調查的報告》的通知。1239號文要求,陝西省政府要抓緊部署和落實規範陝北地區石油開採秩序的意見。所以正在非法進行勘查和開採活動的鑽井、測井、試井、壓裂、修井等作業必須立即停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清理自己的施工隊伍,在12月31日前無條件撤出。
事情出現如此逆轉,按照國土資源部一位長期從事石油研究的專家在接受《商務周刊》採訪時的解釋,“最初國家是一片好心,但隨著石油價格飛漲,地方感覺給得少,又向國家和中石油索要更多的油田。在中石油拒絕了地方的無理要求后,地方就和中石油打賴,大量引進民營資金搶佔油田。這樣上千家的民營石油開採公司在陝北採油,甚至越界開採。形成了混亂的局面。”
地方政府是否真的索油不成而放任投資者搶佔國有油田,我們無從得知,接下來的事實是,“1239號文件下發后,陝西省的有關部門並沒有進行公布或下達,沒有告知普通投資者”。胡嘯指出,“一些黨政司法部門的投資和一些與政府高層有密切關係的大投資者,紛紛在政府繼續招商的大好氛圍掩護下退出,這時進來接盤的就是陝北當地農民。”
到2001年,陝北油田的投資者大部分已被置換成當地農民為主體。
2002年9月11日,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曝光延安市吳旗縣私人採油事件。受國務院委託,國家經貿委、監察部等有關領導分別到陝西督查石油整頓,要求立即收回個人油井收益權,嚴厲查處有關領導參與非法採油行為。
巨大的壓力向陝西省官員逼近,2002年10月15日,陝西省政府由省長主持在吳旗縣召開了整頓石油開採彙報會,會上決定徹底取締所有聯營開採石油的公司,收回他們的經營權、開採權。 11月,整頓方案出台,並以榆林、延安市政府的名義下發。文件下發之前,兩市又組織財政、稅務等部門開會研究收回油井的方案。
“這些通知和方案應該都存在,但聯營公司的投資人根本就沒見過。從1999年之後,我知道的第一份明示的收井文件就是2003年5月陝西省石油行業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於採取果斷措施徹底收回聯營單位油井收益權的緊急通知》。”胡嘯所說的明示,就是指它下發到每個鑽采公司和聯營公司。
2003年6月13日,榆林市召開緊急會議,市長王登記主持會議,並在會上強調,信心就是決心,進度問題就是 態度問題,到了關鍵時刻,必須下大決心,一鼓作氣,徹底拿回“三權”。有資料顯示,王登記在會上提出三點:一,先接管后清算,一次清算,一步到位,原投資者徹底退出;二,嚴格執行無償收回政策,凡投產滿5年、投資收回的油井無償無條件收回;三,產量核定要以歷史測產、上繳原油、納稅票據為依據,決不能重新測產。
榆林市委組織部長劉培倉在會上強調,收回“三權”工作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戰,各級領導必須衝鋒在前,以身作則,決不能逃避退縮。他指出,因為工作不力,已經處理了兩名縣級幹部,“下一階段,凡頂著不辦,不能堅決執行市縣有關決策,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失職的縣級幹部,還要按照組織程序進行處理”。
這就是榆政發(2003)55號文,也是日後強行收井過程的主要依據文件。
顯然,地方官員們所受到的壓力很大。2003年7月,榆林市副市長王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他在5月23日全市油井收回三權會上也作了講話,大意是:省工作組到榆林檢查工作時,明確要求我們限期完成收回三權,否則將追究市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責任。在這種壓力下,王斌在會上堅定地表示,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任務的縣,要追究縣以上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會上還特彆強調,公檢法要為收回油井保駕護航,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護。清理整頓期間不得受理和支持影響、阻礙油井資產歸併重組的一切訴訟和上訪。
2003年8月,靖邊縣開始強行收回“三權”。政府使用了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落實投資者在《收回“三權”資金兌付協議書》上簽字畫押,沒有人知道,這其中有多少人像任光明那樣被強制脅迫或像渠斌文那樣強行兌付。渠斌文手中的《兌付協議書》上寫著:“根據中央、省、市石油行業清理整頓有關精神,靖邊縣人民政府已將原招商引資開發地方油井的‘三權’徹底收回,並授權靖邊石油鑽采公司統一管理,收油資金和兌付工作由鑽采公司承擔。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經雙方認真協商,乙方(渠斌文)同意將位統編號小-318號油井及設備、財產,由甲方(鑽采公司)出資4.5萬元予以收購。”
2003年春,陝北地方政府所謂的收回油井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的“收權”運動在陝北地區開始了。地方政府採取“先收井,后清算”的辦法,突然強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闆的油井頃刻間掛上縣鑽采公司的牌子,幾十億元民營資產變成了“國有”。投資者們稱,此後的清算過程,也是以政府單方面定價為準,遠遠低於各大小投資者的計算價格。投資者們聲稱,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相當於他們實際投資的20%。
胡嘯認為,“從法律上講,收回‘三權’的行為是縣鑽采公司與聯營公司解除合同關係。解除的理由是當初聯營存在非法行為,由此產生的財產不具有合法性。現在叫‘收回’,那麼就說明原先曾經下放過。如果當初是合法下放的,現在就不應該認定非法而解除合同,但顯然,不解除合同,油井就收不回。這是縣政府在回收‘三權’上存在一個悖論。”
不管是否存在悖論,記者採訪的靖邊縣私人投資的1800多口油井被靖邊縣鑽采公司“收購”。1998年時,靖邊縣鑽采公司資產只有500萬元,負債2800萬元,銷售收入幾乎為零。然而在收井當年即實現銷售收入7億元,2004年增長到9億元。2005年9月14日,陝西省政府所屬的中國第四大石油公司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靖邊縣鑽采公司正式更名為延長油田股份公司靖邊採油廠。到2006年,靖邊採油廠實現銷售收入12.9億元,上繳稅費5.25億元,實現利潤1.51億元,先後獲得榆林市利稅“百強企業”、“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等光榮稱號。
2005年,延安、榆林兩市14個縣(區)鑽采公司完成整體移交延長石油集團公司,延長集團由此擁有了22個採油廠。截止到2006年底,延長石油集團公司總資產600億元,職工6萬餘人,當年生產原油926.6萬噸,加工原油970萬噸,實現銷售收入403億元,稅金89億元,利潤76.7億元,榮列2006年中國企業500強第100位,中國企業效益200佳企業第15位,中國企業納稅200佳第29位。重組后的股權比例是延長石油集團代表陝西省政府控股油田股份51%,延安市和榆林市各佔44%和5%。
如此迅速的大規模擴張,無疑提升了這家中國第四大石油企業的雄心壯志。該公司宣稱,到2010年,延長集團的原油產量和加工量將分別達到1200萬噸和1265萬噸,年銷售收入、稅利分別達到750億元和200億元,成為陝西第一名牌和中國知名企業,力爭進入中國企業50強。一個更大的雄心是,該集團要力爭在“十二五”期間跨入世界500強行列。
延長油田重組之前,在新疆、寧夏、黑龍江、吉林等地也發生過私人企業開採中石油廢棄油井的事例。“當時,國家採取果斷措施解決了這些問題,2006年以後,中國的石油天然氣開發秩序完全理順了。”一位接近國土資源部的人士指著2006年中國油氣資源礦業權分布圖對記者介紹,“你看,現在每一個區塊的權屬都很清楚。”
據國土資源部地勘司2006年的數據顯示:中國的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有效探礦權、採礦權總數為1756個,總面積436.13萬平方公里。
這些探礦權、採礦權中,中石油持有探礦權、採礦權793個,面積182.54萬平方公里;中石化持有557個,面積97.86萬平方公里;中海油持有288個,面積139.23萬平方公里;延長油礦持有41個,面積10.89萬平方公里。
石油秩序在版圖上理順並不意味現實的矛盾已然解決。一些投資者聲稱,由於政府的單方面定價遠低於各大小投資者的計算價格,政府支付的回購款只有他們實際投資的20%。這起事件涉及陝西延安、榆林地區15個縣的上千名“油老闆”和數萬農民,他們曾經擁有5500餘口油井,據稱價值70億元以上,因此被一些學者和媒體稱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自2003年以來,一些不甘心的投資者採取了一系列維護個人權益行動,包括司法訴訟、上訪、發動輿論聲援、組織座談會、開辦網站等。
2006年4月,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正式接受陝北200多家企業,2000名多石油投資人的委託。接手這一案件后,該事務所做了大量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並與政府積極溝通。最後,律師們建議,根據中國現階段的實際和陝北油田案實情,討論和爭取投資者的“三權”難度很大,兩年前馮秉先等投資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處徒刑,即與他們堅持要求產權有關。
“我們和投資人一起討論的結果是‘要補償,不要產權’,這樣才可能和政府之間搭起一個解決問題的平台。”胡嘯說,“政府收回三權的行為,並非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但主要問題是,1、對於之前被投資人信任的政府行為,誰應承擔責任,投資人不是政府的對立面,他們是被害人;2、政府徵收行為,需要一個合理的補償,這個合理是雙方面需要論證、聽證得到的,而不能是單方面的;3、以鑽采公司為主體的承受權利,其實質是單方面解除合同后的補償問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法律關係,需要協商一致。”
這個思路給曾經山窮水盡的任光明、渠斌文等人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渠介紹,6月份陝西省政府信訪辦一位劉姓幹部告訴他,6月14日,全國人大在一份民營投資者補償問題的材料上籤了處理意見,大意是“以個案方式解決”。這份材料被轉回到陝西省,省里又轉給了榆林市。
7月25日,渠斌文等到榆林市政府辦公廳密件室並沒查到這份文件。但這個消息還是讓渠斌文感到高興。據胡嘯介紹,除了這份人大批示外,省信訪局還有一個方案,大意是:一,收回三權是合理合法的;二,投資的民間借貸是非法的;三,投資者放棄“三權”是正確的;四,有些問題是沒有解決的,在不否定政府行為的前提下,可以個案形式處理投資者問題。
陝北“油老闆”們放棄自己油井的財產權、經營權、受益權已經一年多了。在採訪中,渠斌文表示:“國家要收回戰略資源,為了國家的長遠利益,我們也不願做歷史的罪人,只要把我們投資打井和設備的錢還給我們就行了。”
陝北收權事件在全國引起了軒然大波,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和北京眾多法學界、經濟學界的學者對陝北油井收權事件表示了高度關注,有人把陝北油田案定義為“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
北京大學行政法教授孫琬仲表示,陝北地方政府違反了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合法行政、程序正當等的行政法原則。
他說,當地政府不是保護而是侵犯了民營企業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民營投資者參與油井開發是得到政府的審批和許可的,也就是說,他們從事開採活動是合法的。既是合法的,就應當受到保護,不能不經過聽證、協商僅憑一紙通知就收回油井。而陝北地方政府恰恰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性,才引發了民營資金外逃等問題。
陝北民企投資者的代理律師朱久虎對媒體說:“這個案子的核心是行政侵權。行政機關動用行政權力和暴力來干預合同。政府和民營投資者簽了協議,如果解除的話,要麼雙方協商中止合同,要麼就是通過法院中止合同,任何單方面的中止就是違約。”他總結道:“一切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為就必須止步。”
從2003年7月開始,當地出現了長時間的大規模群眾上訪。媒體調查顯示,在收回油井、要求民企投資者進行結算的過程中,以及針對投資者上訪時,政府都使用了強制手段。一些投資者被戴著手銬腳鐐在兌付油井款的公證書上被迫按下了手印。
投資者一度與政府派來回收油井的人員發生了暴力衝突,也曾集體赴各級政府上訪,但最終他們決定寄望於法律。
一位民營經濟研究專家用“開門引鳳,關門打狗”,來形容陝北地方政府先是招商引資,隨後通過政策調整對民營經濟成果予以剝奪。
當初熱情洋溢的油老闆們抱怨說,他們對政府的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做法徹底喪失了信心。一位企業家的解釋非常典型:“合同是靠不住的,政策是靠不住的,還有什麼靠得住?我們還投什麼資?”
5月23日,律師團的成員,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祁永紅和內蒙古幾位律師按計劃趕到西安,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起訴狀。原告方為陝北民營石油投資者,訴訟總代表馮孝元;被告為陝西省三級政府,法定代理人為省長陳德銘。但是訴訟申請被陝西省高院拒絕。
祁永紅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陝西省高院認為本案是抽象行政行為,另外他們認為本案是政府正在處理當中,法院不好插手。以這兩個理由為拒絕接收我們的訴狀,而且拒絕跟律師探討法律問題。他們還反覆強調一個問題,要看到中國的國情。”
陝北油田事件最後走向何方,我們還不得而知。但有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如果它能夠真的得到完全的貫徹實施的話,將是行政領域的一場革命,能使我們中國政府往法治政府方向大大地邁進一步。
但此案卻從另外一個角度反映出,行政權力天生具有自我擴張性《行政許可法》實施后,有些政府部門和官員並不甘心失去權力,因此需要警惕新一輪的權力擴張衝動。
朱久虎這個名字和陝北油田案緊緊地聯繫在了一起。
朱久虎畢業之後在莫少平律師事務所成為正式律師,曾經是該所的主任,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莫少平的助手。
莫少平律師對《中國新聞周刊》回憶當時的朱久虎:“非常敬業,工作認真而執著,極具鑽研精神。”這一點,時至今日也是幾乎所有當事人對他的評價。
2003年,朱久虎轉至北京博景鴻律師事務所,在這裡他代理了自己的成名作,孫大午案。他成功地為孫大午作出辯護,使其免受牢獄之災。朱久虎成為北京市律師界的一顆新星,並成為博景鴻律師事務所的二級合伙人律師。
2004年7月,朱久虎開始參與陝北油田案。並於11月底與靖邊縣的油老闆簽訂了正式的委託代理協議。
2004年底,由於種種原因,博景鴻律師事務所無法繼續此案。朱久虎為繼續此案辭職傑通律師事務所,成為一名專職律師。
朱久虎的夫人邢文增女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久虎代理此案之後,基本每個月才能回家一次。因為此案的工作量非常大,當事人也希望有律師能夠長期在下面待著。所以久虎就長期在靖邊工作。”
邢女士最後一次和朱久虎見面,是4月17日,最後一次通電話,是5月24日。邢女士說,她並不知道此時朱久虎在哪裡。
從5月14日開始,有油老闆在西安被刑事拘留,朱久虎此時已經感覺到了面臨的風險。“所以在電話里,他沒有多說什麼。可能是怕我擔心吧。”邢女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5月26日凌晨,朱久虎律師在靖邊縣朔方大酒店被刑事拘留。由於靖邊警方和縣委都拒絕了《中國新聞周刊》的採訪,而記者沒能找到當時的目擊證人,因此還無法還原當時的情景。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曾經於2004年10月赴陝北靖邊,採訪陝北油田案進展。朱久虎和記者多次長談。當時他對此案的前景非常看好。
雖然在職業原則和行為上,他的同事和代理人、親屬都對他讚譽有佳,毋庸諱言,朱久虎是一個十足的理想主義者,甚至有些書獃子氣和“不合時宜”。
他曾經對《中國新聞周刊》說:“即使此案不被受理,我也會堅持到底。我會把地方政府干擾地方司法的行為,向全國人大、法院和檢察院進行反應。這種做法是動搖國本的事情。和古代皇權社會中的叛逆罪是等價的。但我們的法律中並沒有蔑視法庭罪。我要向全國人大提請一個立法動議,增加一個罪名——‘干擾司法獨立罪’,而且要加入刑法。”
這一點,在由他執筆,於4月底完成的刑事訴訟狀中,體現得非常明顯。
一般而言,律師們起草起訴狀的往往簡明扼要,因為不願意在庭審之前過多暴露自己的意圖和策略。但是由朱久虎起草執筆的《行政起訴狀》,長達1萬3千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更像一篇檄文。
在《行政起訴狀》中,原告起訴陝西省三級政府對民營油田的回收為非法的行政行為,要求法院予以撤銷。另外,原告還要求陝西省高院向各級機關提出了數條司法建議,摘錄內容如下。
向國務院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主要內容是:一,下級政府在執行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時,應當首先審查其合法性,經審查后,認為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違反法律規定,有權向上級政府提出意見,有權拒絕執行;二,下級政府拒絕上級政府的行政命令,上級政府不得利用行政職權強制下級政府執行違法的行政命令;三,上級政府認為下級政府不予執行行政命令是違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司法裁決。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立法議案。建議主要內容為:一,建立獨立的司法基金會,保障司法機關在經濟上獨立於行政機關;二,建立全國法官的統一任免機制。
向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司法建議,人大常委會依法提起取消原陝西省省長賈治邦的人大代表資格。
在朱久虎律師被刑事拘留之前,陝西省高院拒絕接受此《行政起訴狀》。根據當時提送的祁永紅律師回憶,高院的拒絕理由是:起訴對象是抽象行政行為,而且本案政府正在處理當中,法院不好插手。
2005年5月27日,朱久虎在陝西靖邊縣被刑事拘留。焦灼等待近一周之後,6月2日,朱久虎的夫人邢文曾女士委託了兩名律師赴靖邊要求探望朱久虎。
受委託人之一,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的趙小波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靖邊警方肯定了朱久虎被刑事拘留,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非法聚眾”,但是拒絕了律師的探望要求,理由是“涉嫌泄露國家機密”。
“非法擾亂社會秩序”屬於刑法第六章第290條,其第一款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第二款規定“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措施。
莫少平律師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非法擾亂公共秩序罪,有嚴格的對象要求,就是說被衝擊的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或者科研單位等。
“非法集會罪”屬於刑法第六章第296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被允許,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趙小波律師查詢法條之後說,如果兩項罪名都成立,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還在逃亡之中的靖邊縣油老闆馮秉先對《中國新聞周刊》:“作為律師,朱久虎沒有資格參加我們的決策會議。他從來就沒有決策權,所有決定都是我們訴訟代表之間討論決定的。”
令朱久虎的同事,“陝北油田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師祁永紅不解的是:“這兩項罪名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和國家機密無關。因為涉及國家機密,一般來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比如間諜罪、顛覆政府等行為。”
趙小波對《中國新聞周刊》說,靖邊警方拒絕解釋朱久虎被拘留與國家機密之間的聯繫。而在6月6日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收到的,正式的刑事拘留通知單上,也沒有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
《中國新聞周刊》要求採訪陝西省委、靖邊縣委、警方,都被拒絕。
傑通律師事務所方面的消息,該所已經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全國律師協會律師維權委員會彙報了朱久虎律詩被刑事拘留的情況,並且在積極組織營救之中。
6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私營經濟協會會長保育鈞以《陝北榆林市動用專政手段拘捕維權民企代表和律師,將進一步激化矛盾》為題,向中紀委、發改委、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辦公廳、公安部再次上書,表達對此事的關注。
東方網9月8日消息:“陝北油田國有化”事件去年就已引起新聞界和理論界的關注,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和北京開達經濟學家諮詢中心以依法行政為題,再度對此事件舉行了專家、學者研討會。
朱久虎律師說,受當事人委託,由我組織了律師所、律師團,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調查。
第一個情況是有關民營油井投資開採的合法性的事實情況。
關於石油開採資源的開採問題,《礦產資源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人依法採礦;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實行積極的扶持、合理規劃、正確指導、加強管理方針,鼓勵鄉鎮集體企業開採國家指定範圍內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從該法的所有條款來看,其中沒有禁止個人或私營企業開採石油的規定。為加快陝北石油工業發展,幫助陝北老區人民脫貧,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開發陝北地方石油資源的協議。協議后,地方政府爭相出台優惠政策,吸引投資商來陝北開發石油資源。民營石油油井,絕大多數分佈在上述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陝西省人民政府所簽協議的地域範圍內。
第二方面是有關政府收回油井的事實情況。
國家經貿委、國土資源部、國經貿石化[1999]1239號文沒有“收回”的概念,而是收購的概念。對此,地方政府卻另行下發文件。“關於採取果斷措施、徹底收回聯營單位油井收益權的緊急通知”,榆林市[2003]55號文等文件,用的卻是“收回”的概念。1239號文件規定,對於民營油井予以收購兼并、資產入股等,地方政府[2003]年55號文卻規定,“嚴格執行無償收回政策”,實行“三個不補”,即油井油產量低於500公斤的不補、收回投資的不補、5年以上的不補。1239號文件規定,陝北各縣鑽采公司,全部併入延長石油工業集團延長油礦管理局,而實際上,鑽采公司不但沒有被併入延長油礦管理局,反而在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的幫助下強行低價兼并了民營油井。1239號文件規定,由陝西省政府會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組織實施,也沒有授權陝西省政府可以轉委託,由下級市、縣政府組織實施,但實際上,陝西省政府卻讓下級政府組織實施。
著名經濟學家于光遠:
這個會議的主題十分重要。第一,它是涉及1000多個民營企業,數萬農民,使之蒙受重大損失的問題,必須公正、合理、妥善解決。第二,它是我們國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我國完成修憲,必須維護憲法的尊嚴,不得威脅,事情雖然發生在陝北邊遠之地,但是在全國具有典型的意義,它是我國是否遵循憲法的試金石。
著名法學家江平:
陝北民營企業產權被回收的這件事情,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重視。我看了全部材料以後,我認為,這是一起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利益和侵犯農民的利益的一個嚴重的事件。從法治的角度來看,它也是違反了法治和憲政的原則。
從現代法治的觀念、憲政的觀念來說,合法的必須保護,非法的必須取締,這個界線必須要明確。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恰恰是國務院授權允許來勘察,允許來開採的機構,而這樣的話,它跟陝西省政府達成的協議裡面,明確規定了給這麼一塊平方公里的地方的開採權、勘探權都給了地方。在這個意義上來說,陝北這些民營企業是合法的。
第二個就是,剝奪和限制私人的財產,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的理由和依據。我們這次憲法修改裡面,和原來的法律裡面,都明確講到了,這樣的理由是社會公共需要,而且採取徵收的辦法。我們的立法也明確規定,凡是涉及到對私人財產的徵收,必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從地方政府發布的文件看,接管也好,回收也好,收購也好,都沒有法律的依據。
第三,我們這次憲法修改裡面,徵收要給予補償。補償就是實際有多少,就補償多少。從現在的情況來看,也存在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琬仲:
從行政法律角度來看,這個事件的有關政府,違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忠實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的權益。這是各級政府的一個職責,行政管理作為政府來說,它享有行政的管理權,它要合法行政、依法行政,要誠實守信來維護這個法制的統一。
陝北油田問題的發生,我認為,恰恰是當地的有關的政府違反了依法行政這樣一個原則所造成的。眾多的民營的石油企業或者民營的投資者,他們參與石油的開採是得到了政府的審批和許可的。他們從事的石油鑽探和開採的活動,是得到了政府的同意,然後才進行的。也就是說,他們的企業的設立是合法的,他們從事的開採的活動也是合法的。他們就理應受到政府的保護,而不應當受到侵犯,不應當不經過聽政、協商這種程序,就憑一紙的通知,就要來收回油井,先收井、后算帳再解決遺留問題的辦法來解決。這怎麼能說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呢?
其次,有關的地方政府,違反了誠實守信的行政法的原則。政府說話必須算數,政府不講誠信,怎麼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講誠信。市場經濟的誠信怎麼又能夠建立起來。
這種強行接管,有什麼法律依據,怎麼樣談得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怎麼樣來改善西部的情況。在這方面,應該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特別是國務院關於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要求,來妥善處理這個問題,來糾正有關政府的不法的行為。
中國公共政策委員會秘書長杜鋼建:
關於陝北油田的這個案件,我一直關注,從我們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來看,陝北地方政府在違法行政的道路上沒有本質的變化。
我在媒體上,說當年國家某部門發布的一個關於印發某某內容的一個通知是違法的。對這個文件本身的違法性、違憲性的問題,我認為在法理上應該追究。同時地方政府至今沒有意識到他們再三強調所謂的依據法律、依據文件,它依據的文件本身就有違憲性、違法性。所以我想陝北地方政府能夠加快學習有關法律,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
第一點,民營開發投資是地方政府的許可,他們具有合法性,他們的合法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石油開發秩序的整頓,不應損害民營投資者的利益,這裡首先涉及到石油投資開發秩序整頓的根據問題,也就涉及到中央六部委發布的1239號文件,這個文件的正當性、合法性,是值得研究的。地方政府也沒有完全地貫徹中央的精神,而是採取了一種粗暴的、無償的收回方法,即使是有償也不能足額補償石油開發者的投資。因此,地方政府實際上是採取了一種錯誤的方法來貫徹1239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