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依法治國、行政法治的武器和工具。具體貫徹到行政執行中,是指行政機關以法律為武器,根據法律活動的規律、程序和特點實施行政管理。即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領域內,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把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到具體的行政活動中,以達到有效而合理的管理目的。
一、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它是整個法律關係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參加者。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就是對市場主體的資格、權能等加以具體規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中國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公司法為主幹,以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股份合作制企業法、國有國營企業法為基幹,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市場主體法律制度體系。
二、市場行為法律制度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既包括對市場主體行為規則的一般要求,它引導市場主體行為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又包括國家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係,其實質是國家對市場交易活動的適度干預。市場行為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建立公平競爭的交易規則和維護交易秩序。市場行為法律制度是一個有機的統一體,大致包含民事法律制度,如物權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擔保法律制度、侵權行為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等等;商事法律制度,其中又包含票據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及保險法律制度等;此外,還有一類法律,即市場管理、秩序規制市場方面的法律,也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針對特定行業,還有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廣告管理法律制度等等。
三、宏觀經濟管理法律制度
宏觀經濟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國宏觀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的體系結構十分龐大、複雜,層次多、分類有交叉涵蓋,主要包括計劃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價格法律制度、自然資源管理法律制度、能源管理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
四、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通常是指政府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而建立的,在公民由於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災害、戰爭等原因而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對其提供物質幫助,以維持公民的一定生活水平的法律制度體系。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由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社會福利法律制度以及社會優撫法律制度四部分構成。
五、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是關於行政權的法,是關於行政權的授予、行使和運作以及對行政權的授予、行使和運作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法由眾多法律規範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組成:一是關於行政權的授予和組織行政機關的法律,大致由行政組織法、行政編製法和公務員法等法律組成,可以統稱為行政組織法。二是關於行政權的行使和運作的法律,統稱為行政行為法。行政行為法又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按行政管理事項劃分的行政權具體運作的法律,如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環保等。這些法律為數眾多,範圍很廣,一般稱為部門行政法。另一種是與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有關的法律和規則,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必須遵循。如關於行政立法的規則;關於行政執法的法律,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程序等。為方便區分,姑且稱之為綜合行政行為法。行政行為法還有另外一種分法,即行政立法法及行政執法法。三是對行政機關的組織、行政權的行使和運作進行監督的法律,統稱為行政監督法,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1、權威性。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行為規範,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對全體公民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比行政手段具有
更高的權威性。
2、強制性。法律手段是憑藉國家政權力量強制實施,違者必究,比行政手段的強制性更嚴厲。
3、規範性。法律是以明確、不能產生任何歧義的語言嚴格規制人們的社會行為,是所有組織和個人行為的統一準則。
4、穩定性。法律一經制定頒布,便具有相對穩定性和嚴肅性,不得因人而異、隨時隨意更改。行使法律手段具有不同的方式。
按行政執法所作的分類,法律手段主要有行政決定、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處置等不同類型。
1、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經法定程序依法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單方面處分的行為。其特點是:具有強制性和單方性;直接處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須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時做出。其具體形式表現為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四種。
3、行政處置(又稱即時強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家安全受到威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危害的緊急狀態出現或將要發生的情況下,臨時採取特別行政命令、特殊強制措施的行為。它具有緊迫性、即時性和直接強制性三個特徵,是緊急狀態下行政管理的一種特殊的、必要的手段。
4、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運用其他方法的基礎、前提和保障,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範程序;它調節各種管理要素之間的關係,使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助於行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法律手段的權威性、強制性使人們自覺抑制、摒棄不合法的思想和行為,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法律手段的規範性、穩定性,使其缺乏處理特殊問題的彈性和靈活性,對管理系統的發展可能起阻礙作用。
在意識形態領域,法律手段常常無能為力,往往產生合理與合法之間的矛盾。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健全立法、有法可依、嚴格執法、違法必究,而且要與其他方法結合使用,以揚長避短,發揮其應有效能。
一、完備的立法
市場交易行為離不開規則的調整和約束,而法律制度就是市場交易規則的核心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經濟體制尚處於轉型時期,只有建立完備的法制基礎,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才能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二、健全的機構
健全的立法機構對於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健全的司法機構對於合理、科學地運用法律、執行法律,提高司法質量也具有重要意義。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以健全的立法、司法機構作為保障。
三、精良的隊伍
法律制度最終是通過人來實現的,高素質、專業化的司法隊伍是能公正實踐法律制度的保障。實現司法公正,需要一支具有現代司法觀念、政治思想和法律素質高的司法隊伍。
四、相應的投入
法律制度體系的逐步健全,立法、司法機構的逐步完善,高素質的司法隊伍的逐步構建均需相應的財力支持,財政投入要及時到位,否則會使法律手段的實現進程受到嚴重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