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咸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咸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陝辦字〔2009〕 85號),設立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二)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
(三)加強貫徹執行和督促實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和少數民族發展規劃方面的職責,強化依法管理。
(四)加強對縣市區民族宗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指導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我市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組織開展對全市少數民族和宗教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負責做好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四)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經濟及社會發展狀況,擬訂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經濟、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辦相應事宜。
(六)引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指導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七)負責組織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工作。
(八)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民族宗教國際往來,接待國外、海外少數民族和宗教界訪問團體,協助辦理參觀、考察、訪問事宜。
(九)依法審核審批宗教方面的有關事項,統一管理全市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鑒定;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
(十)推動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發揮民族宗教人士在民族宗教界的作用,引導民族宗教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
(十一)積極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和培訓,鞏固和發展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十二)依據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機構3個:
1、秘書科
承擔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機關文秘、辦公自動化、信息公開、機要保密、對外宣傳及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及社會保險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承擔局幹部職工思想教育、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以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事務工作。組織民族志、宗教志編篡工作;協調搞好全市民族宗教幹部和宗教職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承辦市維護穩定領導小組和市民族宗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以及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使用工作。
2、民族科
調解民族糾紛,管理民族識別及民族成份的鑒定、更改工作;負責全市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學習、教育和總結調研表彰工作;組織、引導民族聚居地方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調查研究民族方面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開展民族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擬訂全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參與擬訂我市少數民族經濟、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助承辦相關事宜。
3、宗教科
對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教職人員依法管理;負責市級宗教社團設立的核准及縣級宗教社會團體備案工作;承辦宗教團體須由政府協助處理的事務;協調宗教組織之間、宗教組織與非宗教組織、信教與不信教公民的關係;調查研究宗教方面的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擬訂全市宗教事務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宗教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抵制海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發揮宗教文化優勢,開展宗教文化旅遊,積極引導宗教界和信教群眾為和諧社會做貢獻。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文件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製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製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