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函數存在定理
原函數存在定理
原函數存在定理為:若f(x)在[a,b]上連續,則必存在原函數。此條件為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即若f(x)存在原函數,不能推出f(x)在[a,b]上連續。由於初等函數在有定義的區間上都是連續的,故初等在其定義區間上都有原函數。
需要注意的是初等函數的導數是一定是初等函數,初等函數的原函數不一定是初等函數。
設在上連續,則變上限積分在上可導,且其導數
由導數定義,只需證明
設),給一個改變數,使,則
由積分中值定理,有
其中介於與之間,因正負未知,不確定與的大小。
等式兩端除以,令,取極限
當時,,從而,又在上連續,
所以,
該定理表明,設在上連續,則必存在原函數且原函數為的變上限積分。
設在上連續,在上可導,
則
又在上可導,
設,在處不連續,則必為第二類間斷點(對於考研數學,只能是第二類振蕩間斷點),而非第一類間斷點或第二類無窮間斷點。
當存在第二類振蕩間斷點時,不能確定是否存在原函數,這種情況下結論與的表達式有關。
原函數存在的三個結論:
如果連續,則一定存在原函數;
如果不連續,有第一類可去、跳躍間斷點或第二類無窮間斷點,那麼包含此間斷點的區間內,一定不存在原函數;
如果不連續,有第二類振蕩間斷點,那麼包含此間斷點的區間內,原函數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