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算協會
廣東省珠算協會
廣東省珠算協會是全省各市珠算協會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進行登記的專業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該會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宏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珠算,充分發揮珠算的實用計算功能和珠算式心算的啟智教育功能,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該會由掛靠單位—省財政廳領導,受省科協和省民間組織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中國珠算協會的團體會員。
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協
地址:廣州市北京路376號省財政廳大院
主要刊物:《廣東珠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珠算協會,英文譯名: THE abacus CALCULATION ASSOCIATION OF GANGDONG PROVINCE,簡稱:GDPAC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全省各市珠算協會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依法進行登記的專業性、學術性、科普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發展珠算科技事業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珠算,充分發揮珠算的實用計算功能和啟智教育功能,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掛靠單位省財政廳的領導。
本會是中國珠算協會的團體會員,受中國珠算協會業務指導。對全省各市縣珠算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州市北京路376號。郵編:51003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研究和發展珠算、珠算式心算(簡稱珠心算)科技領域開展活動。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珠算理論技術研究,重點研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數學教學體系。即珠算與西方數學相結合的數學教學。進行省內外學術交流,宣傳與普及珠算科技知識;
(二)培訓珠算、珠心算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提高珠算、珠心算技術水平;
(三)組織珠算、珠心算技術等級鑒定與技術比賽;
(四)研究算具改革並組織推廣應用;
(五)編輯、出版珠算、珠心算書刊,提供珠算、珠心算科技諮詢服務;
(六)組織、評議珠算、珠心算科研成果、總結教學經驗,宣傳、表彰與獎勵先進事績與優秀作品;
(七)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珠算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省內各地級市以上珠算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其他與本會業務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願參加本會的學術性群眾團體經申請批准方為本會會員;省內具備第八條所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申請批准方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熱愛珠算、珠心算事業,參加有關活動或支持珠協工作有一定成績,在珠算科技領域有一定影響。
(三)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從事財會工作三年以上。
(四)珠算教師或珠算技術達到普通一級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常務理事會委託辦公室審查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四)廣州市以外會員委託當地珠協聯繫、管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取得本會有關資料和科技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繳納會費,經本會通知一年內仍不繳納,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因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會議。因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珠算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培訓中心等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由在職人員擔任或兼任,並任本會法人代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財政廳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財政廳審查同意,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對珠算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以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可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執行政府的有關法規)。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與財政廳審查同意,並經民政廳核准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年七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