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並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係、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妨礙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即為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
人身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權。在現代社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觀察社會現象,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法律應當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思維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於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詐欺的成立,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因此,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可。脅迫,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預告禍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為。詐欺、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
一、人身自由權的概念人身自由權通稱“自由權”。嚴格地說,“自由權”這一概念不能成立。權利是權利主體實現自己的意志的資格,也就是實現自己意志的自由。權利的本質就是自由。每一種權利都是一種自由。“自由權”就是自由的自由,或為支配自由的自由,顯然無法說通。人身自由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範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是行動自由權,應稱行動權。行動是主體的物質性人身要素,行動權是物質性人格權。行動資格是物質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總和,是全部人身權的客體,不是行動權的客體。“人身”在漢語中可解釋為人的身體,但人的身體是身體權的客體,也不是行動權的客體。因此,把權利人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稱為人身自由權並不確切,但這一名稱已十分普及。從法理上說,“行動權”可分為政治即非民事行動權和民事行動權。傳統民法把“自由權”分為公法自由權和私法自由權,大致相當。政治行動權是政治領域的人格權,包括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結社自由權、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不屬民事權利。民法中的行動權指民事行動權。
二、人身自由權的客體行動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行動,不是作為權利人各人身要素總和的權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權利人的身體。
三、人身自由權的內容行動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在法律範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動,他人不得妨礙。作為獨立人格權的貞操權、婚姻自主權以及所謂的知情權,都屬於行動權。我國《民法通則》把婚姻自主權作為獨立的人格權;知情權在隱私權一節中介紹。本節只介紹貞操權。傳統的貞操指婦女不失身、不改嫁。這是男女人格不平等的表現。現代貞操權中的貞操,指不發生婚外性關係。貞操權即不發生婚外性關係的權利,是一種不作為權。有人認為貞操權屬於名譽權,不能成立。貞操權不以名譽為客體。人的貞操狀況和名譽密切相關,侵犯貞操如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即侵犯了名譽權,但如不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不侵犯名譽權。有人認為,貞操之侵害,包括身體、自由、名譽、健康等,因此無獨立的貞操權。此說有一定道理。雖然侵害貞操未必侵害和健康,但必然侵害身體和人身自由。比較而言,侵害貞操權主要是侵害被害人自主的不作為行動方式,因此貞操權實際上是人身自由權的一種表現。如果侵害貞操也侵害了名譽和健康,屬於民事責任競合,不能因此認為貞操權也屬於名譽權和健康權。有人認為貞操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上文指出,貞操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不作為行動方式,屬於行動權的客體,因此貞操權不是獨立人格權。現代貞操權的主體是男女自然人。有過婚外性關係和性行為的人仍享有貞操權。貞操權的內容是權利人自主地不發生婚外性關係。一切違背權利人意志,和權利人發生權利人婚外性關係的行為,都是侵犯貞操權。
四、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我國台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我國台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一、人身自由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資格,其合法的權利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囚犯雖然也是公民,其行為觸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權中的身體自由權被依法剝奪了,但其人身自由權中的精神自由權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訴、申訴、控告、辯護的自由。如果以強制、詐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錯誤的思維,做出錯誤的決定,像以申訴不當要加刑的錯誤認識欺騙囚犯使其不敢申訴,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對囚犯精神自由權的侵害。
二、人身自由權是絕對權。
實現此種權利不需要具體義務人的積極配合。
三、人身自由權的客體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兩部分,對應的人身自由權亦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身體自由權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運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的身體自由,就是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思維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四、人身自由權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權的時候,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台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台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依據中國的現行立法規定,只要違反了憲法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護規定、禁止拘禁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規定和行使自由與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權利的限制的規定,即屬違法。在司法實務中,只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確認為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損害結果。侵害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害事實,表現為行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所造成的客觀表現和最終結果。客觀表現指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思維狀態的改變。最終結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當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自由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具有因果關係的時候,即成立該要件。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有歸責性的意思狀態,即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要件。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如何尋求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6月11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公民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收容審查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侵犯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公民則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59條的規定,向司法機提出控告和檢舉。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
1.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姦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
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麼人,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麼,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於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58.89元。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人身權與人身自由權的區別
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
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仲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人的人身權種類包括: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綜合評價。一個人的名譽直接關係著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一個人的名譽是十分珍貴的,它不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賴,也是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名譽權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利的權利內容:①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名譽既然是社會對於一個公民的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這種綜合評價是公民長期以來生活作風、品德、才能和素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對於該具有客觀性的評價,公民有保持這種評價的完整性、客觀性的權利。②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於他人名譽、人格的話,並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
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
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
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
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
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
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誇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
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三、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複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人身權的範圍大,包括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和親權)和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權:人身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尊嚴等以及特殊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隱私權等)人身自由權是人身權利的組成部分
人身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請求司法保護。
人身自由權就是人身權里的一般人格權,所以人身自由權只是人身權的組成部分。